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推荐]

第六章抵债资产处置

第三十八条抵债资产取得后应尽快处置变现,对我行产权明晰、手续完善、易于保管并有升值空间的抵债资产暂缓处置,保留升值空间,对我行无产权或手续不完善的;不易保存、管理;易损耗、易贬值的抵债资产及时进行处置,把抵债资产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九条抵债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拍卖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保留价由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不适于拍卖的资产,可在充分引入竞争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协议转让、招标处置、委托销售、打包出售等方式一次或分次处置。

第四十一条审查(审批)抵债资产处置方案时,要重点审查资产处置是否及时,处置过程是否公开、公正、合法、合规,处置价格、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第四十二条抵债资产处置完毕后,处置款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收回;由于款项筹措等原因需要推延的,要重新订立合同并收取相应的违约金。分期收回的处置款项回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三条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抵债资产确需自用的,必须按照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根据本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转入固定资产后方能使用,并按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对确需出租的抵债资产,必须按抵债资产处置流程审批办理。

已出租的抵债资产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至少每季度对出租资产进行现场检查,记录使用情况,防止抵债资产因出租出现毁损、贬值等情况。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则不得续租,不得因资产出租影响处置。

第四十五条抵债资产变现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坚持“先收贷款本金,后收贷款利息的原则”。处置抵债资产取得变现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理抵债资产所需的税金及处置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利息;

(四)变现收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后仍有剩余的,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有关协议处理,作为本行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四十六条抵债资产变现后收入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的部分,又无法继续追偿的,其差额损失部分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处置流程

(一)申请。由风险资产集中管理岗提出处置预案申请,提交抵债资产处置预案报告,签订处置意向书,撰写抵债资产处置预案报告。处置预案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抵债的基本情况、入账时间、入账金额;抵债资产现状、抵债资产保管及认定情况;处置预案可行性分析;处置方式、购买对象、价格、税费的分担情况、预计损失、付款方式等。申报处置的抵债资产资料还英包括抵债资产接收时的申报审批资料;拟处置抵债资产清单及图片;拟处置抵债资产权属证明及评估报告。

(二)审查、审议。合规风险管理部对处置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性、合规性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抵债业务处置的全过程以及先关法律未见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在“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报审批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合规风险管理部签章,提交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处置抵债资产申请申报材料、处置价格的合理性及预计损失情况进行审议,并对预计处置损失做出具体的财务安排,出具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提交行长审批

(三)审批。抵债资产接收预案经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本行行长进行审批,在“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报审批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实施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风险资产集中管理岗根据处置预案确定的方案,按相应才操作程序实施,直至完成处置方案所达到的目标。抵债资产处置后,合规风险管理部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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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xxx银行负责解释、说明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