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单

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

第一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

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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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七条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于每月5—15日到经办机构签字,并由指定银行统一发放。

第八条失业金申请办理在县就业服务局(中心路教师进修学校院内)。电话:7996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