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2010]546号)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全国森林抚育计划以及试点省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本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等,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试点任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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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试点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