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机构新建、改建公安部门审批、验收材料清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审批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符合《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等相关标准要求:一)《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5.3三级防护要求
5.3.1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656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2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5.3.3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5.3.4现金出纳业务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柜台高度应≥800㎜、宽度应≥500㎜。
5.3.5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高度应≥1500㎜。单块面积不大于4㎡。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高度处。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透明防护板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5.3.6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5.3.7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安装防弹复合玻璃的,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8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5.3.9紧急报警线路上一般不应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5.3.10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5.3.11现金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视频部分应符合5.3.10的要求。
5.3.12银行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5.4二级防护要求
二级防护除应满足5.3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4.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够监视营业场所大门外人员往来情况及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5.4..2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5.4.3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5.4.4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
5.4.5银行营业场所内设置的自助机具(指atm、cdm、crs等)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对装填现金的操作区应安装摄像机进行实时监视、记录。
5.4.6枪弹库、计算机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
5.4.7监控室应具备有线和/或无线通讯方式向110报警服务台紧急报警。
5.4.8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5.4.9业务库防护除应符合jr/0003-2000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应安装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2)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3)业务库守库室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可视/对讲装置。守库室内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记录。
(4)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5.5一级防护要求
一级防护除应满足5.4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立全方位防护体系:
5.5.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设施,并应能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入侵报警设施应能准确、及时报告入侵异常事件,即应在向安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同时,清楚显示事件发生的部位、性质(抢劫、盗窃、故障等),准确记录报警时间、位置等信息,并能够详细查询、打印以上内容。
5.5.2代保管箱库的防护可参照5.4.9执行。但安装的摄像机不应看到用户密码。
5.5.3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只允许授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并记录所有出入人员、出入时间等信息。
5.5.4现金业务柜台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并能连续记录交易过程的对话内容。
5.5.5监控中心内应安装安全管理子系统,并应设有线和无线两种通讯联络方式。
5.5.6安全管理子系统应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实现对安全防护其他子系统的控制与管理。
5.5.7监控中心、守库室应设卫生设施。
5.6风险部位的防护要求
5.6.1离行式atm、cdm、crs等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并应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功能;
(2)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操作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操作人员的面貌特征。
5.6.2离行式自助银行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并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2)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3)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4)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二)《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
5安装要求
5.1柜台(基座)5.1.1柜台是防护屏障的基座(见附录a),应符合ga38的相关防护要求。
5.1.2基座应与所在营业场所的地面牢固融为一体。
5.2横梁
5.2.1横梁是防护屏障的框架结构件(见附录a)。横梁必须与所在营业场所的建筑墙体、墙柱或墙顶牢靠固定(可采用嵌入或预埋的方法)。焊接固定横梁时,其质量与工艺要求应符合jgj18中的规定;用膨胀螺丝固定横梁时,螺丝直径不小于12mm,两相邻螺丝间隔应小于0.5m。
5.2.2钢结构横梁应符合gbj17要求,采用规格不小于63mmx63mmx5mm的角钢用扁铁焊接成基材(或采用与之相当的槽钢),焊接质量与工艺要求应符合jgj18中的规定。不采用钢结构的横梁,其采用的材料和固定工艺应保证其强度与采用角钢的横梁相当。
5.3立柱
5.3.1立柱是防护屏障的框架结构件(见附录a)。立柱的下端应嵌入柜台(基座),其嵌人深度应不小于300mm;立柱的上端应与横梁或与屋顶牢靠固定(可采用嵌入或预埋的方法)牢靠固定。
5.3.2钢结构立柱应符合gbj17要求,采用规格不小于63mmx63mmx5mm的角钢用扁铁焊接成基材(或采用与之相当的槽钢),焊接质量与工艺要求应符合jgj18中的规定。不采用钢结构的立柱,其采用的材料和固定工艺应保证其强度与采用角钢的立柱相当。
5.3.3立柱与墙体的结合部应无缝隙。
5.4凹槽
5.4.1通常凹槽成框架形结构,是置放透明防护板的部件(见附录a的图a.3和图a.5),应与立柱、横梁、柜台(基座)等牢靠固定。
5.4.2透明防护板周边置于凹槽内,并依靠凹槽加以固定。凹槽的深度应足以满足5.5.1要求的透明防护板嵌入深度并容纳定位块,凹槽内宽度应比透明防护板厚度大2mm~5mm(见附录a的图a.5)。
5.4.3凹槽与柜台(基座)台面的结合部应无缝隙。
5.5透明防护板
5.5.1透明防护板通过凹槽被柜台(基座)、横梁、立柱所固定,透明防护板嵌入凹槽的深度应不少于40mm。
5.5.2透明防护板的单块尺寸和错位交接应符合ga38的相关要求(透明防护板的错位交接示例见附录a)。
5.5.3对透明防护板四棱应进行磨光和倒角处理。
5.5.4透明防护板不宜紧靠发热体或空调出风口,防止骤热或骤冷,以免引起爆裂或加速老化。
5.6定位块
透明防护板周边与凹槽之间应加定位块(见附录a的图a.5),定位块应采用有弹性的非吸附性材料制作而成。
5.7衬垫物
在凹槽内的透明防护板周边与凹槽之间应填充衬垫物,衬垫物应符合jgj103的有关规定,选用邵氏硬度为70a~90a的硬橡胶或塑料。
5.8密封料
透明防护板到位后,在凹槽内应采用密封料实施密封。采用密封胶作为密封料的,应符合gb/t14683的要求;若采用其他密封材料,至少应等效于gb/t14683的要求。
5.9收银槽
收银槽应符合ga38的相关要求并嵌入柜台(基座)内。
5.10防护栏(网)
在防护屏障未及屋顶的情况下,屏障顶沿与屋顶之间若加装防护栏(网),应符合ga38的相关要求。
(三)《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00)4.业务库分类
4.1核定库存现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为一类库。
4.2核定库存现金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为二类库。
4.3核定库存现金在8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为三类库。
4.4核定库存现金在80万元以下的为四类库。5安全防范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业务库的安全防范应贯彻坚持标准、安全适用、科学经济的原则。
5.1.2业务库的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的保存应符合保密规定。
5.1.3业务库建设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占地面积及周围环境、交通状况等应符合建设及安全要求。
5.1.4库区的照明供电系统总闸装置应有保护措施,并置于有效监控范围内。
5.1.5库区供电可采用单路或双回路供电,单路供电时应自备应急电源。
5.1.6库区内的载货电梯与楼梯应建于库门之外。
5.1.7库区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5.1.8库房不得临街或直接对外建筑,应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和城市其他有碍库房管理的公共设施。
5.1.9库房建设应进行防水处理,防止渗水潮湿现象发生。
5.1.10出入库房门的通道应单一设置,应无观察盲区、便于警戒与监控。
5.2实体防范要求
5.2.1一类库实体防范要求
5.2.1.1库房的墙、顶板、底板应为六面钢筋混凝土整体现浇结构。
5.2.1.2库房墙体宜选用c5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
5.2.1.3墙体厚度应大于等于240mm,墙内应配符合gb1499.2-2007,公称直径d大于等于14mm的热轧带肋钢筋,双层双向网状排列,钢筋中心间距应小于等于150mm。
5.2.1.4库房排风装置应在墙内作外低内高的“s”型转弯,通过墙体出口处离地面距离不应低于2500mm,直径应小于等于200mm,出口应设钢筋网保护。
5.2.1.5地下库建筑时应设置双墙回廊式,回廊净宽大于等于600mm,四面应贯通,转角处应设折射或/和摄像装置。回廊外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厚度应大于等于240mm。
5.2.1.6库房为二层以上多层库体结构时,其柱子纵向与横向中心轴线的间距,库房落地层的单位负荷能力,非落地层的单位负荷能力,每层梁下净高等应符合建筑设计和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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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公安机关收到验收申请后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
(2)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3)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