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加强保管箱业务的管理,促进保管箱业务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做好开办保管箱业务可行性研究工作。开办保管箱业务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市场需求基础上,确保投资效益。不具备开办条件的营业机构,不要盲目开办此项业务。
二、要坚持以效益为目标,用好现有资源,规范保管箱业务管理;以客户为中心,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市场营销,加大业务宣传力度,树立我行的品牌形象。
各行在业务开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
一、中国**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
二、中国**银行保管箱租用协议
三、个人租用保管箱申请表
四、单位租用保管箱申请表
五、授权委托书
六、撤销授权委托书
1
七、《客户钥匙(磁卡)领取登记簿》
八、续租申请书
九、中途退租申请书
十、挂失申请书
十一、破箱申请书
2年五月二十九日2
二○○
附件一:
中国**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管箱业务管理,促进保管箱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境内辖属营业机构的保管箱业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申请,按照业务章程和协议条款,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各类物品(禁止违禁品)的中间业务。
第四条保管箱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服务、保密、效益、安全”的原则,统一保管箱业务的开办条件和岗位设置,规范租箱、开箱、续租、退租等业务处理手续,确保保管箱业务有序开展。
第五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及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租用保管箱。
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港澳通行证、护照;单位有效证明文件是指经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的信函。
第六条出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保管箱业务的组织、管
3理、指导和推广。总行负责制定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负责制定保管箱业务实施细则和审批所辖机构保管箱业务开办申请;二级分行负责检查和监督所辖机构保管箱业务的开展情况;营业网点负责具体办理保管箱业务和管理保管箱库房。
第七条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营业机构应当与客户签定《保管箱租用协议》(见附件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照保管箱业务章程和协议条款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二章保管箱业务的开办
第八条各行应结合本地情况,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开展保管箱业务。办理保管箱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国**银行金库管理规定》“库房建设、设施及安全标准”要求、且面积不少于50平米并配备恒温恒湿设备的保管箱业务库;
(二)有一定数量、多种规格、坚固耐用的保管箱;
(三)有方便客户存取物品的隔离操作间;
(四)有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计算机操作控制系统;
(五)有监督出入库的监控设施及报警设施;
(六)有四名以上的业务管理和经办人员;
(七)有安全保卫人员值守。
4第九条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基层行处,应向二级分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说明保管箱库房建设、设备购置、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二级分行对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批。
(三)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批复有关二级分行。
(四)获得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正式批准后,申请行处方可开办保管箱业务。
第三章人员配备及岗位职责
第十条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行处须配备业务主管、业务主办、业务经办、管库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其岗位职责如下:
(一)业务主管人员职责
1、负责保管箱业务的调研、组织、宣传和推广;
2、负责保管箱业务的日常管理;
3、负责营业开始、终了时开闭库门及检查、监督保管箱库房管理情况;
4、负责授权办理优惠减免、信息更改、破箱、查封、纠纷处理等特殊业务;
5、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空白磁卡和未出租的保管箱钥
5匙及各类账务。
(二)业务主办人员(复核员)职责
1、负责复核经办人员所办租箱、退租业务;
2、负责复核每日业务发生、现金收付记录与实物、款项是否相符及日终账务核算;
3、负责按约定方式通知所租保管箱即将到期(距租箱期满日不足15天)的客户;
4、负责保管空白磁卡和未出租的保管箱钥匙;
5、负责装订和保管各类资料。
(三)业务经办人员(经办员)职责
1、负责办理租箱、开箱、续租、退租、挂失等业务;
2、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记录有关账目;
3、负责每日营业终了时将业务登记簿、收付日结单分别与相关业务记录和会计相关科目进行核对。
(四)管库员职责
1、负责保管库房钥匙并在陪同客户入库时开闭库门;
2、负责保管已出租保管箱主钥匙并陪同客户共同开启保管箱;
3、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
(五)安全保卫人员职责
负责营业区域和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业务主办和业务经办不得相互兼岗,且不能出入库
6房。
第十一条办理保管箱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总行。
第四十四条各分行可依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