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联合社稽核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办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职能,提高稽核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和及时性,保障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及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精干高效、责权分明、统一管理、全面监督”的原则,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实行“垂直管理、上挂下查”的内部稽核管理制度。
第三条稽核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省联社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权和稽核程序,进行稽核审计工作。全省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活动及其有关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均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稽核监督、检查、评价和处理。
第四条稽核监督部门及其稽核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阻挠、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五条稽核监督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稽核审计工作。
第六条稽核监督部门和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及条件
第七条为有效开展稽核工作,省联社理事会设立稽核监督委员会,省联社、市联社、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均设立稽核监督部门,各市办事处设立稽核组,配备专职的稽核工作人员。
(一)省联社设置稽核部(局),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各1人,总经理由省联社理事会聘任;
(二)办事处作为省联社的派出机构,应设立稽核组,稽核人员(含兼职)不得低于总编制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市联社应单独设立稽核部门(或设立稽查大队),人员编制不得少于4人;
(四)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应单独设立稽核科室(或设立稽查大队)。
第八条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对基层社的稽核可采取人员派驻、分片包干、定期轮换等多种形式,稽核员的稽核责任范围应根据机构的多少、业务量的大小以及道路交通的条件确定,但必须保证稽核员每季度至少对所辖信用社进行一次序时性稽核。第九条稽核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秉公督查,不谋私利,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机密;
(二)要精通金融业务和熟悉本社的各项业务,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独立开展稽核监督检查工作;
(三)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稽核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制度。各级稽核人员必须参加省联社人力资源部和稽核部统一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对合格人员由省联社人力资源部颁发稽核上岗证,实行持证上岗,并报省联社人力资源部、稽核部备案。凡没有取得稽核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稽核工作。
第十一条稽核人员与被稽核审计单位或稽核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开展时,稽核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稽核人员在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
第三章稽核监督部门的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为从体制上解决内部稽核工作中存在的“检查难、上报难、处理难”的问题,全辖稽核监督部门由省联社实行垂直领导,按照“上挂下查”的原则,稽核人员采取“上挂一级”的聘用管理办法,稽核部门对本级负责,同时对上级稽核部门负责。
(一)省联社稽核部的稽核人员由省联社理事会聘任,直接对理事会负责,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权利;
(二)各市联社、办事处拟聘用的稽核人员,必须通过省联社稽核部的资格审核,核准后方可上岗,人员可由省联社根据稽核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的稽核人员由省联社授权市联社、办事处进行聘用和管理。
(三)对于省联社组织专项稽核工作期间所发生的稽核费用,采取单独核算、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条件具备时,省联社将根据内控管理的需要成立稽核局。稽核费用将实行单独核算,单独列支,年初核定,年终实额拨补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稽核人员的聘用、变动须经上一级稽核部门同意。
第四章稽核监督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稽核监督部门是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活动及其有关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实施稽核监督,防范、发现、纠正、查处经营管理中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的职能部门,担负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保障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工作职责。第十七条省联社稽核部的工作职责:
(一)依据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制定省联社的相关稽核工作制度、规定,起草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计划和稽核方案;
(二)对重要业务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三)依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离任、离岗稽核暂行办法》开展对省联社重要业务部门、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主要负责人离任稽核;
(四)对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经营管理状况及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稽核,适时评估风险状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五)对省联社直属机构、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等被稽核对象的经营管理状况及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稽核;
(六)根据省联社理事会或稽核监督委员会的指令,稽核重大违章、违规、违纪事件,并提出处理意见;制止和纠正重大违章、违规、违纪行为;
(七)稽核检查中间业务、计算机管理的情况;
(八)配合省联社科技部门,组织开发并推广辽宁省统一的稽核管理应用软件;
(九)组织、指导全系统稽核干部培训,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
(十)调查分析典型稽核案例,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纠错除弊的能力;
(十一)省联社理事会和稽核监督委员会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十八条根据需要设立总稽核。总稽核的职责:
(一)向理事会或稽核监督委员会负责,依据本规定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
(二)根据稽核监督委员会或本级理事长(董事长)的授权,领导、组织辖内稽核力量,实施稽核监督;
(三)审核并签报稽核工作计划、有关规定及实施办法;
(四)审签稽核报告书、稽核整改意见书;
(五)审核有关辖内违章、违规、违纪事项的处理意见;
(六)理事会、稽核监督委员会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十九条稽核部总经理岗位职责:
(一)主持稽核部工作,对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本社实际,组织制定本级社稽核工作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起草重要的稽核工作制度、规定,经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和开展各种方式的稽核检查,负责拟定稽核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审签稽核通知书、稽核报告书、稽核整改意见书;
(五)综合分析评价全辖业务经营的合规合法性和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及效益性状况;
(六)对辖内违章、违规、违纪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违规、违纪行为;
(七)组织辖内稽核干部培训;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稽核部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落实并完成稽核监督部的各项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向总经理负责;
(二)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获授权后,主持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对分管工作负责,主持完成分管工作范围的稽核项目规划、工作方案和相关稽核工作制度的制定,以及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十一条内部稽核员岗位职责:
(一)履行和落实本职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制定本职位的稽核工作计划和目标并实施;
(三)对全辖经营和管理的文件、报表等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掌握其各项业务动态和财务状况;
(四)依据相关制度,对辖内的业务经营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资产的风险性及效益性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稽核检查;
(五)汇总、编制和填报有关稽核报表;
(六)客观分析和评价稽核工作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稽核工作质量,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意见反馈,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稽核监督工作任务及分工
第二十二条省联社稽核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辽宁省各项稽核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组织布署辖内稽核监督部门开展专项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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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四十八条稽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办法及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