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联合社稽核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人事劳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人事劳资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与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农村信用社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人事劳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结合省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本部及派出机构。第三条人事劳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范与员工的关系。
(二)精减效能的原则。优化员工文化知识和年龄结构,明确员工职责、权利和义务,控制人员数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公正、公开和公平原则。从实际出发,在员工录用、考试考核、薪资分配及福利保障等各个方面坚持公正、公开和公平,杜绝营私舞弊、因私废公现象。
第二章员工选用和调配
第四条员工编制的确定。根据省联社及派出机构承担的职责和业务发展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省联社本部及派出机构的人员编制。
第五条员工选用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在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选调。招聘和选调要按程序公开、公正进行,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和“四化”标准,所招选人员应德才兼备,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学历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员工调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业务发展要求,保证重点岗位,兼顾一般需求;
(二)严格按照编制要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结构;
(三)遵守人事纪律,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员工调配主要根据工作需要、个人特长和要求,由员工个人提出申请或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调配意见,经省联社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省联社本部各部门因临时工作需要而短期借用人员,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办理借调手续。
第三章合同制管理
第八条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理事长代表省联社与本部员工、派出机构负责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派出机构负责人受省联社理事长委托,与派出机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此外,还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保守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条员工一般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
(四)员工达到正常退休或符合病退、提前退休、退职条件,正常退休、病退、提前退休或退职的;
(五)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的;
(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联社及派出机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求职时所提供的情况不实或隐瞒不良行为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在试用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六)连续旷工超过15天(含)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含)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劳动教养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出现的。
第四章员工考核
第十四条为全面评价员工业绩和表现,省联社及派出机构按年度组织员工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年度内的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考核标准以员工岗位职责、年度内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群众评价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民主评议、领导评鉴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参加当年工作考核:
(一)因经济或刑事案件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严重违反纪律,正在办理开除手续的;
(三)长期患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四十三条省联社人力资源部门是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四十四条省联社鼓励、支持员工参加国家正规学历教育。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