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额资金汇划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沪交内(财)[2011]48号

为依法加强国有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规范我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

38号)》、《上海交通大学经济责任制》(沪交内(财)【2008】

38号)、《上海交通大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沪交内(财)【2008】

39号)、《上海交通大学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沪交内(财)【2008】

37号)、《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沪交委马字【2011】

4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学校因各种经济活动而支付的达到规定限额的货币资金。规定限额为:单笔银行存款支付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壹拾万元,单笔现金支付(含电子转账方式)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壹万元(含等额的外汇金额)。大额资金支付包括银行转帐支票等各类银行票据支付、现金支付、银行卡划转等形式。进入个人银行卡的人员经费定义为银行存款支付。第二条管理原则

按照“依据预算、分级授权、责任明确、过程监控”的原则实行大额资金支付管理。

第二章支付管理

第三条受理机构学校财务处。第四条支付程序

一、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简称:《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凭证。其中,凡单笔银行存款支付在人民币伍拾万元(含)以上(不含各类酬金、人员经费),单笔现金支付在人民币壹拾万元(含)以上的支付业务,根据业务性质(如科研、教学等)需由主管副校长签字。

(二)各单位应提供审批手续齐全、单据真实完备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同时,支付费用所需资金必须符合《上海交通大学经济责任制》(沪交内(财)【2008】

38号)、《上海交通大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沪交内(财)【2008】

39号)、《上海交通大学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沪交内(财)【2008】

37号)、《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沪交委马字【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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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执行日本办法自财经工作小组批准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交内(财)[2004]34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校财经工作小组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