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额资金汇划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沪交内(财)[2011]48号
为依法加强国有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规范我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
38号)》、《上海交通大学经济责任制》(沪交内(财)【2008】
38号)、《上海交通大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沪交内(财)【2008】
39号)、《上海交通大学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沪交内(财)【2008】
37号)、《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沪交委马字【2011】
4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学校因各种经济活动而支付的达到规定限额的货币资金。规定限额为:单笔银行存款支付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壹拾万元,单笔现金支付(含电子转账方式)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壹万元(含等额的外汇金额)。大额资金支付包括银行转帐支票等各类银行票据支付、现金支付、银行卡划转等形式。进入个人银行卡的人员经费定义为银行存款支付。第二条管理原则
按照“依据预算、分级授权、责任明确、过程监控”的原则实行大额资金支付管理。
第二章支付管理
第三条受理机构学校财务处。第四条支付程序
一、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简称:《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凭证。其中,凡单笔银行存款支付在人民币伍拾万元(含)以上(不含各类酬金、人员经费),单笔现金支付在人民币壹拾万元(含)以上的支付业务,根据业务性质(如科研、教学等)需由主管副校长签字。
(二)各单位应提供审批手续齐全、单据真实完备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同时,支付费用所需资金必须符合《上海交通大学经济责任制》(沪交内(财)【2008】
38号)、《上海交通大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沪交内(财)【2008】
39号)、《上海交通大学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沪交内(财)【2008】
37号)、《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沪交委马字【2011】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六条执行日本办法自财经工作小组批准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交内(财)[2004]34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校财经工作小组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