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建设方案(4)

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扶贫影响效果研究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将脱贫攻坚确定为“十三五”期间的重要任务,提出要通过精准扶贫确保到2020年实现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全面脱贫。随着前期“粗放式”、“漫灌式”扶贫模式的边际效用递减,金融扶贫必将在精准扶贫中发挥更大作用。实践证明,信用体系作为金融扶贫的基础设施,通过全面的信息互通共享,在扩大贫困户信贷规模、改善贫困户经营能力、提高贫困地区收入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部分贫困户因信用记录被限制在信贷服务范围之外,而这部分群体是完成全面脱贫任务的重点和难点。因此,梳理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扶贫工作的理论体系,实证分析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扶贫的影响效果,构建适合贫困户特点的信用体系建设框架,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扶贫影响效果的实证研究——以陕西为例

为了实证分析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扶贫的双重影响,本文采取抽样调查和问卷调查的方式,以117家涉农金融机构2011-2015年相关数据为样本。为保证指标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准确性,信用体系建设采用征信系统来替代,而金融扶贫情况使用贫困户贷款。根据研究的目的,本文采用情景分析法,按照担保方式、机构类别、地区三个维度设置存在征信系统和不存在征信系统两种情形,其中存在征信系统又分为信用记录良好和信用记录不良,将存在征信系统的两种情形与不存在征信系统情况的贷款发放情况进行对比,进而实证分析征信系统对信用记录良好贫困户贷款发放的促进作用和对信用记录不良贫困户贷款发放的抑制作用。

(一)征信系统在贫困户信贷管理中作用显著。2011至2015年,样本金融机构贫困户贷款从8.5亿元增加至14.51亿元,年均增长14.3%,增速比较平稳,但贫困户贷款占农户贷款的比例,却从2011年的18.24%下降到2015年的15.47%。同时,调查问卷显示,93.16%的样本金融机构在贫困户信贷管理过程中应用征信系统,72.65%的对贫困户贷款申请进行评分时设置征信信息权重,且信用社对征信信息设置的权重高于农行及邮储行,信用贷款中征信信息权重高于保证贷款及抵质押贷款。样本金融机构使用征信系统后,审批一笔贫困户贷款的平均时间由4.24天缩短为2.67天,审贷效率显著提升。

(二)良好信用记录能够显著促进贫困户贷款发放。实证结果显示,样本金融机构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贫困户贷款批准率显著高于无信用记录和信用记录不良的贫困户,因此增加发放的贷款规模也是逐年上升,从2011年的1931.06万元增加到2015年的17961万元,年均增幅达74.63%,年均增加发放的贷款占贷款总量的8.58%。通过比较发现,良好信用记录的促进作用显著大于不良信用记录的抑制作用,整体净影响为正值。

(三)不良信用记录对于贫困户贷款发放存在抑制作用。实证结果显示,不良信用记录对于贫困户贷款存在明显的抑制作用,且2012年样本金融机构因信用记录不良减少贫困户贷款发放11258.65万元,为5年最多,2015年虽然下降,但仍减少贷款发放3486.27万元,且五年间年均抑制发放的贷款规模占贫困户贷款总规模的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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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原则一是整体规划、持续发展。贫困户信用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推进过程中应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着眼于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优化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健全助推产业发展的信用机制。将信用体系建设与金融扶贫整体规划、整体推进,实现信用增值、信用救济的长期、可持续性。二是示范先行、稳步推进。开展贫困户信用体系建设,要因地制宜,选择条件成熟的村镇先行开展。以现有政策为基础,针对贫困村、贫困户,研究制定差别化的实施措施,开展包括信用服务机构培育、信用信息共享、信用重建、信用贷款发放等体系化信用体系建设。在示范建设的基础上,积累经验、规划路径,最终覆盖全部贫困地区。三是改革创新、建防并举。实施贫困户信用体系建设,为被信用制度隔离在外的贫困人口开辟信用重建的通道,尚无可供借鉴的经验,因此,应转变观念,立足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坚持防范风险和加大创新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贫困户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具体内容一是搭建贫困户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扶贫部门的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进行对接和共享,协同政府部门在有条件的县(区)、乡镇设立贫困户综合信用信息中心。通过采集相关部门掌握的贫困户信用信息,建立贫困户信用档案形成数据库,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的动态更新、信用信息分析及应用工作,为政府及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等主体依法依规提供贫困户信息查询和分析服务。二是建立专门针对贫困户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农村基层党组织、“驻村第一书记”、致富带头人、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的贫困户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相较农户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对指标类别和指标权重进行合理调整,尤其是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和致富愿望,但因信用原因受到约束、被隔离在金融服务之外的贫困户,从源头适度降低信贷过程中的信用门槛。三是对信用记录不良的贫困户实施信用救济。救济手段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设计,一是适当提高对贫困户贷款逾期的容忍度,如逾期金额较小、逾期次数较少等情况下,可进行贫困户专项标识、缩短不良记录保留年限等等,前提是贫困户一旦脱贫即可视同一般自然人处理和展示相应信息;二是协调政府部门通过贴息、补贴、奖励、减免税、设立信用风险担保及补偿机制等措施,分散信贷风险,加大对金融扶贫工作的支持力度。四是引导金融机构对贫困户实施贷款流程再造。指导商业银行针对不同信用状况贫困户在制度和产品服务上进行创新,通过贷款流程再造,为贫困户重获信用和贷款扶持提供渠道。同时协调涉农金融机构针对贫困户打造“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利率优惠”的信用贷款产品,为贫困户通过生产经营脱贫致富提供优惠与便利。五是探索实施区别化的贫困户征信政策。针对有发展生产意愿的贫困户,探索构建“优惠+谅解+救济”的信用重建机制。“优惠机制”旨在引导金融机构为贫困户开通便捷“绿色信贷”渠道;“谅解机制”旨在针对有征信不良记录但欠款已还清的贫困户,引导金融机构重塑信贷流程,开通“普惠信贷”渠道;“救济机制”旨在针对因非主观恶意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贫困户,进行二次评级授信,引导金融机构开通“特惠信贷”渠道,帮助其发展生产早日归还欠款重获信用。

(四)保障措施一是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征信主管部门与县(区)、乡镇政府、涉农金融机构有效的沟通联系机制。发挥地方政府整合资源、全面统筹的优势,在政策上、措施上、业务上充分调动涉农金融机构整合金融资源向贫困地区、贫困户倾斜,从而形成强大合力,践行社会责任,共同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助力金融扶贫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推进。二是建立明确的制度保障机制。结合贫困地区实际,制定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贫困户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办法、贫困户信用信息归集与使用办法、贫困户信用体系建设督查考核办法等制度,完善工作推进与督促机制,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三是建立差异化的尽职免责机制。对参与金融扶贫工作的金融机构,建议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根据实践风险、成本、社会影响等因素,提高对贫困户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甚至将该部分贷款的不良率不纳入考核范围。四是建立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将贫困户信用体系建设与金融扶贫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对于积极参与的部门、金融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发挥人民银行再贷款、支付等政策引导作用,对于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对贫困户贷款覆盖面及额度的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