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农业(种植业、养殖业,下同)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大宗农作物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调动广大农户的养殖积极性,促进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4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引导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业务、特定品种的养殖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补贴。

第三条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农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盟市级及旗县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水利、气象、宣传、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四条保险标的范围。

一、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

(一)玉米、小麦;

(二)大豆、花生、葵花籽、油菜籽等油料作物;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作物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各盟市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种植业险种予以支持。

二、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养殖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业品种,包括:

(一)能繁母猪、奶牛;

(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养殖品种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各盟市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五条保险责任范围

一、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根据本地气象特点,各盟市可在上述自然灾害以外,选择其他灾害作为附加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二、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一)重大病害包括:

1、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根据本地气象特点,各盟市可在上述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之外,选择其他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附加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第六条保障水平的确定

一、种植业补贴险种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各盟市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保障水平,提高保障水平增加的保费补贴由当地财政承担。

二、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下同)确定

第七条保险费率的确定

一、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费率应根据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费率以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为基础,参照多年发生的平均损失率,测算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费补贴标准

一、种植业补贴险种:财政部补贴35%;自治区财政安排补贴55%,其中:25%由自治区本级以专项资金的方式补贴,其余30%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给旗县,由旗县财政予以补贴;农户或者农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10%保费

二、养殖业补贴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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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将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三十八条对于补贴险种经办机构以及盟市、旗县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金[2007]421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金[2007]7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