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监局:
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规范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以及对董事长、副董事长之外的董事和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事项中,除银监会直接监管的机构外,应由银监局初审后报银监会审批。银监局应认真履行初审的职责,并提出充分的理由和明确的初审意见。银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将个案审核权限授权给银监局。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条件
需进行任职资格个案审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且不存在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配合监管部门工作,无隐瞒公司或个人情况等不诚信行为,无涉嫌欺诈、贪污和玩忽职守的记录。
(二)工作勤奋尽职,无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严重被动和失误的问题。
(三)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未曾在被撤销或破产机构特别是撤销或破产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且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或领导责任。
(四)无到期不能偿还的个人债务,未兼任可能与其拟任职务存在利益关联或冲突的其他职务。
(五)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从业领域的丰富经验,有专业和职业的独立判断能力。
(六)具备会计、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基础知识,了解本行业的运营规律、产品设计及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七)了解拟任职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及风险规律。拟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的,应掌握公司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对加强公司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明确的工作思路;拟任监事长的,应掌握监事会的职责;拟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应具有合规经营的意识,并对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有清晰的思路。
(八)笔试及口试(谈话)成绩必须达到良好以上标准(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及格、不及格五个级别)。
(九)因学历不符而需要个案审核者,应在国内重点大学、正规专业培训机构、金融行业协会,或者我国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外大学、国际金融组织、国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当局或著名金融机构接受过经济、金融或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年,并获得相应的培训书面证明。
(十)因从业经历不符而需要个案审核者,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应在金融机构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一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9年以上,且工作表现良好,所管理的金融机构或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2.拟任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从事信托行业工作6年以上,或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业9年以上;拟任财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在金融机构从业3年以上或在集团母公司从事财务或资金管理工作9年以上;拟任金融租赁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在金融机构工作或从事融资租赁业务6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财务或企业管理工作9年以上。且在上述工作中表现出色,所管理的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风险。
3.拟任监事长的,应从事稽核、审计或财务工作8年以上。
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权限、申报材料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个案审核任职资格申请的,应提出充分的理由。
(二)拟任人应由己任职1年以上的两名拟任职机构的现任董事或高管人员予以书面推荐,推荐意见应重点说明申请人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三)拟任人曾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或工作的,审核部门应了解该金融机构对拟任人的工作评价并要求其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由有权签字人签名或加盖金融机构公章。
(四)对个案申请,任职资格审核部门应成立专门的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对银监会直管机构的申请事项,审核小组应由副主任及以上人员任组长;对银监局、银监分局直管机构的申请事项,审核小组应由副局长及以上人员任组长。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至少有二人为本行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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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其他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参照《办法》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核权限划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