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城市金融网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城市金融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上海城市金融网(以下简称“金融网”)的日常运行管理,规范和优化上海城市金融网资源和环境,确保上海城市金融网上各项业务系统的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网是指用来在上海市各联网机构与人民银行之间交换特定信息的计算机通信网络,人民银行作为网络核心与各联网机构连接,联网机构作为网络参与者连接人民银行。
第三条联网机构是指通过金融网与人民银行进行信息交换并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金融网的所有联网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金融网实行集中控制、二级管理运行体制。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内联网工程有关建设规范对金融网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并负责金融网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联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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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单位金融网的接入和日常运行维护。
第六条人民银行科技部门集中统一受理联网机构的接入申请,具体职责如下:
(一)接受联网机构入网申请,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除全国性银行外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接入申请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准,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组织等机构的接入申请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报总行核准。本办法所称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指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等。本办法所称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指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二)待联网机构的接入申请核准后,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为联网机构分配ip地址、域名等网络资源,做好金融网络联网机构的网络接入相关工作。
(三)及时处理和解决金融网通信故障,配合金融网络联网机构做好相关网络调试工作。
(四)在职责范围内,监控联网机构网络使用情况,对其访问权限进行权限控制,确保金融网正常运行。
(五)对联网机构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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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联网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条联网机构可通过金融网与人民银行进行信息交换,具体职责如下:
(一)联网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合法使用金融网,不得利用金融网开展与人民银行业务无关的活动。
(二)对通过金融网所发布、交换的信息内容负责。
(三)及时处理和解决本地网络通信故障,配合人民银行做好金融网的相关工作。
(四)应遵守金融网有关入网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使用ip地址、域名等网络参数,不得擅自更改网络配臵。
(五)对于本地出现的网络故障,导致金融网相关业务中断,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同时按应急预案相关程序执行。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八条联网机构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金融网管理工作,并报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备案。相关人员应具备安全、网络类专业技术知识,拥有相关的专业证书,持证上岗。人员发生变动须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
第九条联网机构应针对金融网及网上运行的各项业务系统制定严格的运行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运行维护流程,部署必要的运维监控管理系统,切实做好本单位金融网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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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联网机构应定期对金融网系统进行检查,落实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建立本单位金融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四章接入管理
第十一条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新申请加入金融网的单位应以正式行文方式,向人民银行提交加入金融网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单位取得相应监管机构许可经营的业务种类、接入金融网的方式、在金融网上运行的业务、联系人等相关情况及附件(即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业机构编码材料、营业执照以及人民银行相关业务部门业务准入许可文档),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中“入网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书面审查。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组织等机构的接入申请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科技部门上报总行科技司核准后于15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对于书面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于15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不符合入网条件的具体原因。
第十二条书面审查合格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筹建接入网络(含申请开通运营商通信线路),制定网络管理制度,并在筹建完毕后填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城市联网机构接入申请单》(附件一)报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登记备案。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派技术人员进行网络准入现场预检,实地核查该单位是否满足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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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要求,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符合入网要求的,由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网络开通时间,并具体负责金融网接入相关工作。
(二)对于不符合入网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整改意见,该单位应按照人民银行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提交入网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金融网的联网机构应配备符合人民银行要求的网络加密设备等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在进行业务数据传输时须进行加密,确保符合本机构使用的人民银行信息系统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金融网的联网机构原则上需申请两条不同电信运营商的通信线路接入金融网。对于由于线路资源等原因确实无法申请不同电信运营商通讯线路的单位,应申请同一电信运营商的不同类型的通信线路接入金融网。小型微型金融机构接入线路要求可参照《小型微型金融机构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联网机构应切实做好金融网相关数据传输线路和网络设备的备份工作,并根据业务增长情况,及时做好网络线路的升级扩容工作。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科技部门负责金融网的日常整体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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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监测和管理。联网机构负责金融网在本单位的日常接入、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联网机构的网络接入配臵参数(如ip地址等)由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统一管理、分配。若联网机构需对相关参数进行更换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报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改相关配臵参数。
第十八条联网机构用于接入金融网的设备(如路由器、交换机、前臵机、网络终端加密机、多方数据交换服务器等)需专机专用,严禁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直接连接,不得挪作它用或与其它系统混用,所有相关设备需统一放臵在各单位的中心机房内,并保证7×24小时开机运行。
第十九条联网机构应指定专人,做好本单位金融网相关设备的巡检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对于联网机构的网络故障,联网机构应进行本地网络检测,及时排除故障。需要人民银行配合的,联网机构需完整填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城市金融网故障维修单》(附件二),盖章后传真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由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具体负责金融网网络故障的排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由于联网机构端网络系统故障导致业务系统中断,须及时通知人民银行,并在排除故障后,完整填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城市金融网网络事件报告》(附件三)并以书面形式报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故障在两小时以上的,按应急预案规范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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