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 车险部职责
保险行业车险部职责
车辆保险事业部部门职责
制定省分公司车险业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竞争策略;
研究车险业务的风险及其特征,加强市场调研,制定并实施辖区内车险产品开发、营销、渠道、承保等各环节管理制度和实务规章,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指导、监督所辖分支机构车险业务经营、渠道管理、承保政策、产品定价等情况,适时调整经营策略,促进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确保车险保费、利润计划的完成;
加强对外公关展业和项目管理职能,积极开拓车险营销渠道,组织对政府采购、集团招标、行业统保等业务的业务拓展和营销规划,重点促进车险招标和4s店渠道业务的业务拓展和营销规划;
加强车险数据营销和客户资源管理,研究以汽车服务链为主线的产品创新,探索精细化的经营机制、营销策略、竞争策略、营销手段与服务体系,开展围绕特定客户群的精准营销、交叉营销和衍生服务开发等;
负责辖区内分散性业务和渠道业务,重点负责营销渠道建设,制定此类业务的运行规则,指导业务开展;
负责辖区车险产品线销售资源配置,推进风险选择,制定辖区内车险销售费用资源差异化配置的政策,指导辖区地市分公司根据上级公司资源差异化原则、政策制定差异化资源配置措施及落实办法,实现一流的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
负责对超所辖区县支公司权限的车辆保险核保业务的审批,及时处理超直辖/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权限车险业务的审核和上报工作,协调车险业务工作流程;
对下一级车险产品事业部进行考核和监督,加强数据信息管理,强化车险业务监控和数据分析工作,积极参与和推动车险核算工作;
参与车险理赔政策的制定,提出改进车险理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再保方案制定、会谈、签订,以及履行结果监控;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扩展阅读:深圳保险行业车险业务规范近期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深圳保险行业车险业务规范近期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201*年上半年深圳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维护深圳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车辆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保监发[201*]70号文)和深圳保监局《关于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深保监发[201*]110号文)的要求,按照产险会员公司总经理峰会201*年第二次峰会的决定,经车险专业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保险机构自9月份开始,对201*年1月1日至201*年8月31日的保险经营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向深圳保监局提交自查自纠报告。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工作中,各公司应当敢于面对和查找问题,不护短;敢于自觉按照要求据实报告存在的问题,不隐瞒;敢于下定决心积极进行整改,不攀比和不观望;对于9月1日以后发生的业务应严格按照保监会的各项规定执行。
二、关于费率标准及折扣问题
严格执行各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车险条款、费率。
(一)交强险
1、新承保车辆的保险业务,按照交强险标准保费予以承保,无费率优惠。
2、续保车辆的保险业务
根据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费率浮动办法)的规定,自201*年7月1日起签发的交强险保单,按照费率浮动办法,如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费率可以浮动-10%;上两年度连续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费率可以浮动-20%;其它费率浮动根据费率浮动办法规定执行。
(二)商业险
1、严格按现行费率规章规定的费率承保,规范使用费率系数。
车险费率参照费率因子使用规则(详见附件);使用特殊条款的保险公司,以及电销业务,参照上述费率因子使用规则执行。
2、严禁违规套用车型及费率,特别是私车公挂(例如。编外车、法人车、员工车等)、非党政机关及事业团体车辆套用机关车费率、营业车套非营业车辆、大吨小标、特四套特二等违规承保行为。
3、严禁虚假批单退费;严禁使用协议扩展保险责任,赠送险种;严禁以非车险保单承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三、关于车损险新车购价的确定
以各总公司现有新车购价数据为参照标准,但必须包括车辆购税,新车购价的浮动比例参照以下规定:
(一)新车不实行下浮;
(二)2-8年(含8年)最高下浮15%;
(三)8年以上及特异、稀有、古老、停产车型最高下浮25%。
四、关于车辆使用性质的确定
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1*)中车辆种类、使用性质的分类执行。
车型界定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使用性质、核定载客数及核定载质量等信息进行承保。各公司应当将行驶证复印件作为承保必备文件一并归档管理。
商业险保单必须与交强险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保持一致。如使用性质与行驶证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费率标准。
(一)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为自然人(含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据实按照以下适用家庭自用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或营业货车、特种车的费率进行承保。
1、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营转非的载客汽车,且用途为非营业的家庭自用客车,按家庭自用车费率承保。
2、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营运、租赁等营业性质的载客汽车,按照营业客车费率进行承保;行驶证登记为旅游客运、公路客运的机动车、按营业公路客运费率承保;登记为出租客运,租赁的机动车,按营业出租租赁费率承保;登记为公交客运的机动车,按营业城市公交费率承保。行驶证明未明确使用性质,但实
际用于载客运输的,据实按营业客车费率承保。
3、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营转非的载货汽车,按非营业货车费率承保。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附表:费率因子使用规则
费率车龄新车(车龄<1年)费率因子平均年行驶里程<30000公里多险别投保优惠(据实使用)首年投保行驶区域(中国境内)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交通违法记录(安全驾驶)合计(不低于此系数)所有费率系数合计(不低于此系数)a款0.90.951.01.0禁止使用禁止使用0.855据实使用b款0.90.951.01.0据实使用禁止使用禁止使用0.855据实使用c款0.90.951.01.0据实使用禁止使用禁止使用0.855据实使用特异车型、稀有车型、古老车型据实使用车龄≥1
不低于0.7不低于0.7不低于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