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党风社风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和民主监督,强化全市农村信用社的党风社民建设,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风社风监督员是市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县级联社在岗、内退人员中聘请。本人自愿应聘的兼职监督人员。

第三条党风社风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心党风社风监督工作

(二)熟悉政策、法规、制度,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经验丰富、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群众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有较广泛的社会接触面,能够客观公正地听取和吸收社会各方面对信用社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五)关心、热爱、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愿为农村信用社工作出谋献策义务服务,能够发挥联系广泛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农村信用社

(六)身体健康,能抽出一定时间参与党风社风方面的活动

第四条党风社风监督员按下列规定聘任

(-)由各区(市)县联社从在岗、内退职工中推荐2名人员,并征求其主管部门和本人同意后,将其名单及个人基本情况上报市农村信用联社。

(二)市农村信周联社根据各区(市)县联社上报的人员名单,按照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召开聘请大会,市农村信用联社与受聘的党风社风监督员签订聘任协议,颁发聘任证书

第五条党风社风监督员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党风社风监督员按下列规定解聘

(-)本人要求解聘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农村信用联社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和所在联社。

(二)任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或者无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参加监督活动的,经市农村信用联社研究决定后,书面通知本人和所在联社

(三)聘任期满后不续聘的

第七条市农村信用联社对任期届满的党风社风监督员,应对其在聘任期内的工作情况作出鉴定,并函告其本人所在联社。

第八条党风社风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反映所在联社各级干部和员工执行中央、省、市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对市、县农村信用社机关服务、窗口服务的社风情况进行监督及意见反映。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各区(市)县联社推行社务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不严格执行社务公开的现象;辖内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和‘那又时办结制”,切实做到优质、文明、高效服务,是否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工作纪律。

(三)反映、传递基层单位和群众对所在联社各级干部和员工党风、社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

(四)参与讨论研究和起草与监督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对监督工作提供咨询

(五)参与专项检查或信访调查、案件公开审理工作

(六)办理市农村信用联社委托的其它监督事项

第九条党风社风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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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打击报复党风社风监督员的,市农村信用联社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联社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