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以下简称非现场监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对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的一种远程监督。开展非现场监督,有利于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对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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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尽快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条件好的地区要积极依托金保工程实施非现场监督,金保工程建设进展较慢的地区,允许暂按手工报送财务报表等方式开展工作。已经开展非现场监督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提高;没有开展非现场监督的市县,要加快工作步伐。

基金监督机构对非现场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被监督单位沟通,反馈监督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监督机构。各级监督机构按月、半年、年度编写非现场监督报告。各县(市、区)于每年的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将非现场监督报告报市监督机构,各市于每年的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将非现场监督报告汇总整理报我厅基金监督处,非现场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基金管理总体情况,征缴、待遇支付、结余基金管理以及运营等情况,基金管理水平和制度运行状况评价,存在的问题,潜在风险的分析预测,整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等。非现场监督报告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突出量化分析,做到问题清楚,依据详实,观点明确,情况完整无误。

各地在开展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及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基金监督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