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7〕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决策部署,拓宽林业生态建设投融资渠道,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加快林业生态建设步伐,现就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林业生态建设实际,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及金融产品和服务,形成政府性投资、金融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本的合力,进一步拓宽林业生态建设投融资渠道,提高林业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支持范围

按照有利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加快林业改革发展、推动林业精准扶贫的原则,林业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贷款(以下简称林业政策贷款)主要支持范围包括:

——国家储备林建设;

——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保护与建设;

——京津风沙源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森林质量提升、湿地保护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城市等林业重大生态工程;

——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路水电暖等基础设施建设;

——木本油料、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竹藤花卉、林木种苗、沙产业、林业生物产业、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林业产业发展;

——林业生态扶贫项目建设;

——其他林业和生态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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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管理方式。要充分借鉴有关地区已实施林业政策贷款项目的有益经验,结合各地实际,创新林业政策贷款项目合作模式,加强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交流和推广。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地要通过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相关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积极性,稳定政策预期,为林业生态建设项目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贷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