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交流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创新性和执行力,加强对交流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个人综合能力的提升,结合集团公司考核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公司及全资、控股公司具备以下条件的交流人员:

(一)职级在基层管理及以下;

(一)考核年度交流期在半年及以上

第三条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交流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有计划地选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到集团公司范围内各单位进行交流,且交流期间其管理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不变,同时不占接收单位的人员编制

(二)本办法所称综合考核,是指对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的工作业绩、学习情况、日常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

第四条考核原则。考核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真实地反映被考核人员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个人和其他主观因素影响绩效考核结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党委

负责审批集团公司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人事行政部

负责拟订集团公司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培训管理部

负责对交流人员学习情况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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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基层管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