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设立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按辽宁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辽宁省统计局下发的《辽宁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试行)》规定执行。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二、扶持方向和资金用途

第四条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下列项目:

(一)符合我市“一个中心、四大基地、八大产业集群”发展方向的项目;

(二)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三)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

(四)为我市大中型支柱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项目;

(五)产品大量出口创汇的项目;

(六)大量安置职工就业的项目;

(七)经济效益较好、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项目;

(八)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项目;

(九)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项目;

(十)对市政府认定的百强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给予优先支持;

(十一)国家、省确定支持的项目;

(十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高科技项目补助资金、信用担保奖励资金、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中介机构服务补助资金、上级专项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等。

第六条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奖励资金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大连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一般按照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高科技项目,一般按照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按照大连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大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在全市实施轻工创名牌工程意见的通知》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审计、评估、培训、信息咨询、法律咨询、技术咨询、管理咨询、企业孵化、人才交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按照其开展业务的数量及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工作经费,包括中小企业网站建设、组织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参加各种国内外交流、开展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工作宣传、出版刊物和公益性服务,对全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规划、管理、调查研究以及项目评审等所需经费,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市长确定。

第十二条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发展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安排。

三、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五条申请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中介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二十六条企业收到技术改造和高科技项目补助资金后,按规定作增加“专项应付款”处理;项目完成后,转增“资本公积”。

企业收到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