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测综合考评制度

为全面推动我省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工作,调动价格监测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和省政府《**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省价格监测(信息)工作综合考评从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总分为100分。

(一)价格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二)信息材料报送与采用情况;

(三)监测机构设置及专职监测人员落实情况

二、考核具体内容及标准

(一)价格监测(占总分值60%)

1.考核对象。各市价格部门,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任务的县(市、区)价格部门。

2.考核内容

(1)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情况,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性和及时性;

(2)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

(3)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3.考核方法。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数据上报情况分值占80%,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分值占10%,价格预警考核分值占10%。

(1)监测数据上报考核(80分)

报告单位按时上报各项监测数据,数据上报及时、准确,不缺报、不错报、不迟报的,得80分。

上报数据每错一处或每缺一条扣减1分。数据报表每迟报1天,扣减2分,迟报3天及以上的该报表数据按缺报处理。报表每缺报一份/期扣减5分。

(2)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考核(10分)

每季度完成对监测点采报价质量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及时追查可疑数据并及时上报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季度报告的得10分。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情况不按期报告的,扣减5分。监测点台帐制度未建立的,扣3分。对上级价格监测机构布置的数据查疑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报告的,扣2分。上级价格监测机构通过现场或电话抽查,发现不实的,扣减相关监测机构该项季度全部分值,一年内两个季度以上(含两个季度)被发现不实的,扣减该监测机构全年全部分值。

(3)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考核(10分)

按照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预警的,得5分,上报数据、信息及时准确的,得2分,按照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应急监测工作、进行跟踪监测报告的,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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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办法

省物价局每季度对全省价格监测(信息)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适时向各地政府通报,年底进行总评,提出考评意见并对价格监测(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本办法由省价格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