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行为,根据《**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行政服务中心按规定代收。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建筑工程规划综合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建筑工程住宅部分,一般按住宅2元/平方米;旅游渡假村、别墅等3.5元/平方米;非住宅部分(写字楼、星级宾馆、商业用房等)4.5元/平方米。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按预算(或概算)投资额的1‰计收。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方式。用地规划时,按总建筑面积的40%收取,建设工程方案规划确定时,再收取剩余部分。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规划综合费一次性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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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专项用于规划工作经费以及仪器、设备的购置、规划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新技术开发、应用等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计算方法收取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对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由财政、物价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