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多发原因剖析及应对措施
(平锦煤矿“11〃22”运输事故通报会议材料)
2011年11月22日13时10分,平锦煤矿发生了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轻伤1人。上面专家组就事故经过及原因进行了通报,事故的详细经过及原因待事故调查结束,专家组和事故调查组将形成正式的现场勘察报告、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针对此起事故,我就今年煤矿事故多发的原因和下步安全生产工作应对措施讲几点意见。
一、2011年全市煤矿事故回顾
截止目前,全市煤矿共发生4起死亡事故,死亡4人,轻伤1人。2011年1月17日,谭家湾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2011年8月17日,漂水岩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2011年10月6日,大树林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2011年11月22日,平锦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轻伤1人。
二、2011年全市煤矿事故特点
1、事故发生区域较集中。全市有煤矿的乡镇共3个,分布在红土、沙地、太阳。本年度发生事故的矿全部集中在红土。
2、事故发生的类别较单一。4起事故分别是2起顶板事故,2起运输事故。
-1一批竣工验收赶工期,春节放假期间违规组织技改;漂水岩煤矿眼看技改工期到期,想尽快完成技改,投入联合试运行,赶进度。大树林煤矿想抓住煤炭销售市场看好,价格大幅度上扬的机会,抢生产,国庆放假期间违规组织生产。
5、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力度不够,普遍素质较低,缺乏应知应会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随着“科技兴煤”战略的推进,煤矿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煤矿开采新技术、新工艺。
6、煤矿监管力量薄弱,专业性人才较少,与煤矿现有数量不相匹配,监管频率和力度不够。
四、下步安全生产工作防患措施
1、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必须搞好矿长、安全、生产(基建)、技术、机电副矿长、通风区长(必须兼矿长助理)“六长”的配臵。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2、加强技术基础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
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专家
-3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4、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公司和矿井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公司每季度、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公司和矿井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公司主管负责人、矿井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市安监局和经信局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5、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严格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并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组织对其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6、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56-
第二篇:当前煤矿事故多发原因及对策当前煤矿事故多发原因及对策
摘要近来煤矿事故多发。认为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思想麻痹、管理松弛、投入不足、培训不够和滥采乱挖。从10个方面提出了搞好安全生产的对策,主要有:加强国家对煤矿的安全监察、加强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加强安全法规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搞好瓦斯治理、要求保留下来的小煤矿合法开采和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等。关键词煤矿安全安全生产安全监察
自1998年第四季度以来,全国部分地区的乡镇煤矿和一些国有煤矿安全状况不好:在国有重点煤矿中,特大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有发生;乡镇煤矿事故更是接连不断,反复较大;重大、特大事故总的呈上升趋势。
1当前煤矿事故多发的原因分析
(1)少数领导指导思想不端正,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一些地区和煤矿的领导同志没有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没有把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臵上,当生产、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不是首先保证安全,坚持安全第一,而是放松对安全的要求。有的事故单位采掘工作面风量明显不足,瓦斯时常超限,却不及时采取坚决措施进行瓦斯治理和强化通风,而是继续组织生产,甚至高强度生产,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2)煤炭企业安全投入减少,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大大降低。由于煤炭市场持续疲软,货款拖欠增加,资金极度紧张,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基本生活,一些企业安全投入大为减少,有的甚至谈不上投入。如陕西省截止1999年5月止,共被拖欠货款7个多亿,其所属局矿、公司全部欠发工资,安全资金投入不能落实和保证。吉林省截止到1998年末,国有重点
1煤矿安全欠帐近1.66亿元,其中缺自救器32330台,瓦斯检测仪2930台,瓦斯探头163个。据初步了解得知,现在94个国有煤矿下放给省里后,真正能保证安全投入的只有5个,其余的发工资都困难,根本无法在安全上进行投入。
(3)少数干部工作作风漂浮,放松现场管理。不少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思想松、纪律松、管理松”的问题。一些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工作作风不扎实,安全工作抓得不实不细,对井下的问题心中无数,往往讲得多,干得少;浮在上面的多,下井的少;有的以包代管,甚至包而不管。一些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也很不得力,不能严格执行“三不生产”原则,导致劳动纪律松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过去一直坚持比较好的质量标准化工作也出现较大滑坡,使安全生产失去可靠基础。
(4)一些煤矿对瓦斯灾害的超前预防工作重视不够,事故隐患严重。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发现,一些单位没有按规定设臵监测装备和瓦斯报警断电仪;有的装备了,但维修管理跟不上,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工人用工作服包住瓦斯探头而冒险蛮干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一些高突矿井不重视瓦斯抽放工作,有的虽有抽放系统,但采、掘、抽严重失调,预抽欠账;还有的矿井巷道失修严重,通风断面严重不够,加之通风设施质量不好,造成工作面风量严重不足;一些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风流短路和循环风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煤矿采掘工作面高强度生产,但没有实施可靠的通风安全措施,工作面回风流瓦斯超限频繁,这些都是造成瓦斯爆炸事故的直接诱因。
(5)有的煤炭企业技术管理混乱,业务保安工作落实不够。一些矿井的许多重大隐患和问题长期存在,有的甚至从一开始设计时就存在和留下了安全上的隐患,在生产过程中又迟迟得不到整改。如采区部署不合理,工作
2面密度过大,甚至在高瓦斯区域内密集布臵许多采掘面,造成了风门过多,通风系统复杂,发生事故后容易造成事故扩大。
(6)煤矿工人安全培训滞后,有的甚至流于形式,职工素质普遍较低。煤矿事故多发和技术管理水平低的问题,暴露了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差距。大量生产一线的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他们是伤亡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主体,但是他们当中一些人也往往是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从调查中发现,目前煤矿一线职工中80%以上为农民协议工,他们文化基础差,招工到矿后仅仅经过短暂的培训就进入采掘一线,部分职工连一些基本的安全知识、安全措施都不了解,自主保安意识相当淡漠,不具备起码的抗灾害能力。特别是许多从农协工中提拔上来的基层现场管理干部,素质偏低,对规程一知半解,执行很不自觉,对灾害应变能力较差。
(7)乡镇煤矿的滥采乱挖给自身的安全生产埋下了严重的隐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矿的安全生产。煤炭行业关井压产以及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一些地区继续非法开采,煤矿生产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反复较大。许多无证非法小煤矿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却仍然私开滥挖,超层越界,争抢大矿资源,不仅自身事故频发,而且往往殃及大矿的安全生产。
2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应采取的对策
(1)进一步理顺和健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国家对煤矿的安全监察力量。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以及企业的安全管理体制是以法制的形式确立的,是对生产实践活动进行安全综合管理的组织保证体系。我国现行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监察的管理体制是符合企业安全管理客观要求的,并在安全生产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当前应在加强国家对煤矿的安全监察力量上下功夫,调整充实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代表国家履行对煤矿的安全监察职责,加大对国有企业下放后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察力度,督促企业严格管理,加大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外部压力,确保安全生产。
(2)调整和改善局、矿两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管理,强化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当前局矿两级安全监察机构(矿务局安监局、矿安监处)在实际工作中,逐步演变为局、矿行政领导下的一个工作部门,很难在生产过程中大胆履行安全监察职能,尤其是当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时,往往安全服从生产。有鉴于此,矿务局安监人员最好由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派出并负责管理;矿安监人员由矿务局派出和负责管理,以此来强化企业的安全监察。
(3)大力加强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是安全管理中一项最基本的工作,必须深入持久地把这项基础工作做好,要使各级领导、企业法人、生产经营者和广大职工了解和掌握最基本的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不断提高广大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分析事故,我们不难发现,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酿成的事故,在整个伤亡事故中占绝大多数,必须向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要安全。要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消除愚昧落后、违章蛮干,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安全生产。
(4)大力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察。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地方以后,不能过于强调依靠企业积极主动地、自发地去搞好安全生产,尤其是那些乡镇煤矿。作为政府以及煤炭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的监督检查。要尽快加强安全监察队伍的建设,提高安全监察人员的素质,尽可能地改善各级监察队伍的交通、通讯和技术装备。
(5)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现在各级局(矿)工会组织都普遍建立健全了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女工家属协管安全委员会,全国有不脱产的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约20余万人,直接工作在生产一线,对安全生产最有知情和发言权,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各级领导必须继续重视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认真落实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使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6)进一步落实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企业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的义务。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不是减轻了,而是必须从严和强化。因此,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坚持全员全过程抓安全,实行全面安全质量管理。
(7)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必须进一步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贯彻执行法规的建设。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国家的基本策略。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的突出问题不是没有法,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已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没有完全落到实处。所以,怎样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抓紧落实仍显得非常重要。
(8)依靠科技进步加大瓦斯灾害治理力度。全国国有重点煤矿有一半左右属于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事故已经成为煤矿安全生产的最
5大危害,预防瓦斯事故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瓦斯煤尘事故控制不住,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因此需要继续坚持原煤炭部要求的以风定产和先抽后采的原则,狠抓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检测系统改造,使之科学、合理、规范。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科研单位,要深入实际,深入现场,针对瓦斯煤尘事故多发单位的特点,认真寻找规律,帮助指导瓦斯的综合治理和瓦斯灾害预防的科研工作。
(9)整顿煤炭生产秩序,促进乡镇煤矿依法办矿。应抓住当前关井压产这一契机,切实搞好关井压产工作,督促协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布局合理小煤矿以及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对保留下来的小矿要给予技术上的帮助和指导,监督其合法开采。力争通过整顿,努力减少和消除隐患,使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的好转和改善。
(10)按“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当前需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规定,依照事故的处理程序认真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一定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综合手段,严肃查处事故,努力防止和克服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偏袒责任者的错误做法和行为,一经发现,要对这些单位的领导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还要指导和帮助事故单位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防止和克服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三篇:煤矿事故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安全法学论文
姓名:学号:
煤矿事故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摘要。煤炭工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是长期和稳固的。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及和谐社会构建,意义重大而深远,但我国整体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认真分析科学处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和“安全、装备、管理、培训并重”这一总体指导思想煤矿安全生产才能得到健康稳定地发展。
关键词:煤矿;管理;生产;事故
0引言
“矿难”是一个充满血泪,令人恐惧的名词。根据中国官方的统计数据,自2000年以来,煤矿事故一直高居不下,2000-2005年的六年间,矿难死亡人数始终徘徊在5700至6900人之间。而根据英文版的人民网和中国日报的数据,中国煤矿矿难死亡人数每年高达10万以上。近日,智利阿塔卡马沙漠中的圣何塞铜矿发生塌方事故,33名矿工被困地下700米深处。在我们身边几乎时时刻刻世界都在发生着矿难事故,但是有多少事故是应该发生的呢。生命变得如此轻薄,这究竟是谁的责任,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手段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这些都值得我么深思。
1引发煤矿安全事故的一些原因
1.1安全思想意识淡薄
我国全面实行市场经济后,迫使煤炭企业从以前的单一粗放型生产向效益型生产转移,由于安全为隐型效益,出了事故为负效益,不出事故时安全效益又体现不出来,而安全投入又不像对生产和销售投入那样容易见效。所以,安全工作容易被忽视,尤其是在当今煤矿生产经营问题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安全意识的普遍淡化,直接导致在生产中不能很好的执行安全制度,减少对安全保障资金的投入,间接的削弱了安全保障能力。
1.2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力度不够。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煤矿所有新工人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并需经过严格考核,才能上岗作业。目前,煤矿井下一线多数招用农民轮换工,流动性大,招工频繁,这样给培训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导致有的单位培训工作关口把不严,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人下井作业。这样的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矿井安全基本知识,不掌握安全生产的操作技术,违章现象时有发生,其结果是给安全生产工作埋下很大的隐患。
1.3现场管理操作及中出现的弊病多。
大部分煤矿早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多,中晚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少,路线近的作业点安全管理人员涉足较多,边远采区管理人员涉足少。由于这方面原因,煤矿大多数事故发生在中晚班及边远地带。也有的煤矿企业在把工程承包给外包队的同时,连同安全工作一同承包给对方,出现以包代管,外包队日常安全管理失控。有的单位质量标准化工作求虚不求实。采掘工程队伍平时不按标准进行施工,月底验收时再重新返工整改,返工过程自然会增加一些不安全隐患;甚至为
了应付检查,采取临时伪装的方法,从而没有从根本上重视安全问题。这些情况都成了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
1.4安全投入严重不足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国有煤矿安全投入欠帐已达500多亿元。前几年,因煤炭市场长期低迷,煤炭企业亏损严重,国有企业很难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投入到安全基础设施的装备上,安全投入欠账越来越多,而企业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只能少投入或不投入,在安全方面仅维持一种简单再生产的状态。在投入减少的情况下,煤矿的安全装备尤显不足,许多应该配备设施不能配备,应该更换或维护的安全设备不能及时更换或维护,促成了事故隐患
1.5安全管理缺陷
安全管理的重要前提是安全技术及装备的保障。在此基础上,还与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和管理观念息息相关。我国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没有真正落实,缺乏预防和控制的安全监察培训,执法力度和考核力度不够。企业基层领导安全管理观念淡薄,对安全投入与生产效益的关系认识欠缺,不能及时发现和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工作过程缺乏具体的指导和管理。企业职工普遍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处理突发性事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更有甚者,无视规章制度,“三违”现象时有发生。企业文化建设作为安全管理中的“软管理”,一直被企业领导人所忽视,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2解决方法及对策
2.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1)应加大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科技投入,尽快弥补煤矿安全欠账;建议地方政府允许煤炭企业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高线提取安全费用,部分省在煤矿能承受的范围内,可突破《管理办法》规定的高线提取安全费用。
(2)依法对安全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目前安全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有些企业挤占和挪用安全资金。为此,建议有关部门,配合《管理办法》,制定安全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的部门规章,建立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对安全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制度,确保企业的安全资金管好用好。
2.2.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1)全面贯彻瓦斯防治的“十二字方针”,继续加强“一通三防”工作。瓦斯事故然是国有煤矿的主要灾害事故,在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中仍占绝大多数。目前,40%的高瓦斯矿井还没有建立瓦斯抽放系统,15%的国有煤矿产能的瓶颈是通风系统能力,多数国有地方煤矿通风系统存在问题。因此“一通三防”是仍然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继续加强以治理瓦斯灾害为重点的煤矿“一通三防”工作[1]。
(2)实施煤矿包工队准入制度。针对目前煤矿包工队存在的问题,建议承包煤矿施工企业在承包煤矿工程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加强对承包、发包煤矿工程施工安全监察,对承包煤矿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考核,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关。建议将承包煤矿工程施工企业纳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或依照《行政许可法》制定专门规章,作出具体规定。
(3)对超能力、无能力煤矿及整体承包的国有地方煤矿分类监管。这部分煤矿安全投入少,存在装备差、管理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其安全隐患较大。部分实施承包经营国有地方煤矿这一问题也很突出。建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这类煤矿进行重点监察。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三)公平适用法律法规。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罪责自负,也就是说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不光要教育机动车驾驶员,还应当加大对行人遵守交通规则的教育。要坚持对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治理并重的原则,严格按照《交法》规定,不管是行人,还是机动车驾驶人,只要是违反了相关法规,都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处罚。对行人、非机动车违章,公安交警应当勤治理、勤纠章、勤教育,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情况,公道处罚,以收到教育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目的。
(四)重新审阅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严格把握缓刑标准。过多的适用缓刑会减弱刑罚的打击力度,使部分肇事者有恃无恐,对社会公众亦起不到震慑作用。故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新近实施的《交法》及配套法规,对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综合考量,依法把握好缓刑的适用标准,只要具有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的,一般不要判处其缓刑,不能以赔代罚,多赔少罚,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于肇事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的,因其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深,即使其进行了赔偿,也不宜适用缓刑,以体现法律、社会对此种犯罪行为的重点打击态度。
(五)切实整治道路安全隐患,完善道路标志、标线。进一步排查交通安全隐患,发现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不符、不齐的路段,要制订整治方案,切实落实整治措施,进一步科学、规范、公道地设置标志、标线。加大乡级道路标志硬件设施的投进,改善路面状况,加大对道路的治理。对于一些重要的地段要加设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牌,保障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