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川安监〔2011〕267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广元市煤管局,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截至7月23日,我省煤矿已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115起,死亡126人,已达到全年煤矿控制指标265人的47.55%,其中,发生较大事故2起死亡10人。自贡、眉山已超年度控制指标,绵阳已达到年度控制指标,广安、乐山、德阳、攀枝花等市煤矿事故已大大超过进度指标,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7月21日张德江副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7月18日省政府安委会2011年第三次全体成员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6号)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总量,迅速扭转我省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7月21日,张德江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针对近期事故多发的态势,深入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综合防范措施,进一步部署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警钟长鸣,从零开始、常抓不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监管,切实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综合预防措施,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进一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就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浙江温州“7•23”动车追尾特别重大事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指出最近生产、交通、建设等领域事故频发,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也作出重要指示,并亲自逐省打电话提出明确要求,反复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要求,切实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7月18日,省政府李成云副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安委会2011年第三次全体成员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狠抓主体责任落实。在抓好日常工作的同时,着力抓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川办发〔2011〕20号)的贯彻落实,把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在落实上下功夫,采取措施把事故总量控制住,尤其是要把较大事故降下来,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进一步扎实推动安全生产“三同时”等工作,夯实基层基础。

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以及省政府安委会2011年第三次全体成员会议深刻指出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坚决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零开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切实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川办发〔2011〕20号)要求,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并加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打非”责任和监管责任,切实将“打非”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要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深入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加强边界地区矿产资源的管理,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行为,做到不留死角;要依法关闭取缔无证无照、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矿井,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吊销证照、停供火工品、断电断水、炸毁填实井口、遣散人员,真正做到彻底关闭、不留后患。

(二)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切实推进瓦斯防治综合治理,大力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整体水平。要推进瓦斯防治责任落实,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体系,落实瓦斯防治目标管理,严格瓦斯防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推进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督促各地扎实做好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推进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矿井的有序退出,依法依规强制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退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建设和生产;推进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监督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估体系,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的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强化企业瓦斯抽采达标自我约束机制,严格落实抽采达标;推进“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宣贯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特别是应当首先认真制定区域性防突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在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后再安排采掘作业,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要把是否有能力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特别是区域性防突措施作为评估煤矿企业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重要内容,经论证无能力实施“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矿井,要责令停止生产,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推进加强瓦斯防治基础工作,要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严格执行已鉴定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的规定;所有矿井每个采、掘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并在井下作业地点手上交接班,每个矿井至少配备2名专职瓦斯巡回检查员。督促煤矿企业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作业现场瓦斯监测监控,确保监控有效;要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系统可靠、风量充足,杜绝无风和微风作业;要加强矿井密闭管理,建立煤矿密闭、栅栏档案(包含台账、现场照片、检查记录等),煤矿企业拆除密闭、栅栏必须报批。推进瓦斯防治技术进步,加快推广应用瓦斯防治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建立健全矿井瓦斯防治技术集成体系,强化瓦斯防治的执法检查。

(三)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抓好汛期安全检查,重点做到“五查”: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特别是防治水机构、制度是否健全;二查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是否齐全,煤矿周边、采掘作业面附近老空区积水情况是否清楚;三查矿井地面及井下防治水设施、探放水设备是否齐全到位,矿井防治水措施是否完善并落实到位,对采空区积水隐患是否及时治理;四查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落实;五查强降雨期间煤矿企业是否停产撤人,是否有重大隐患以及重大险情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认真落实防治水有关规定、未按规定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煤矿,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各煤矿企业、矿井要按规定配备齐全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当前要密切关注主汛期恶劣天气给煤矿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要与当地气象、国土部门保持信息畅通,注意当地及河流上游天气情况,在暴雨及洪水来临前,务必提前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四)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煤矿企业除每班的正常安全检查外,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工作,县(市、区)每月抽查不少辖区煤矿的30%,市(州)每月抽查不少辖区煤矿的10%,做好隐患排查、整治、验收等相关台账,实行“排查、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重大隐患逐级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企业日常管理和职业危害治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隐患督促整改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五)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公示制度。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各煤矿企业采掘头面核定工作,对拉工作面等同2个采煤工作面,严禁一个采区内布置2个对拉工作面或1个对拉工作面和1个单采面同时组织生产。极薄煤层炮采面长度不得大于80米,机采面长度不得大于100米,采面支护后空间净高度不得低于0.6米。严格执行煤矿“以风定产”制度,并在煤矿井口悬挂公示牌公示。煤矿采掘头面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重新核定和公示。发现“三超”(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的要依法处罚。

(六)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强化现场管理。要督促企业落实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带班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和隐患督促整改,把企业执行该制度情况作为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严肃查处。

(七)加强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煤矿的监管。资金未落实、专业技术人员未配备、采面未密闭、掘进工作面未核定、班组长未培训合格一律不许开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整合技改煤矿技改工程“月单进”(每个月掘进进尺)现场验收考核制度,每月由煤矿企业申报,驻矿安监员现场核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抽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查。对连续两月未完成计划者,须停产整顿;对借整改整合之名违法进行煤炭开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关闭。

(八)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坚持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管理,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贯穿于煤矿生产、建设的各个环节,督促各煤矿企业标准化建设严格实行“班评估、旬检查、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同工资挂钩;各煤矿监管部门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现状严重滑坡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改,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和建设;对于发生事故的矿井,要重新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验收工作;建设矿井必须经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达三级以上(其中通风质量标准化必须达二级以上)后方可组织试生产;生产矿井安证到期的,当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经验收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方可申报安证延期。

三、加强应急值守,完善预案管理体系建设,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当前正值主汛期,防水患防高温所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当前安全工作的一个重点。入汛以来,全省各地因强降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灾害次生事故不断发生,对人们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掌握天气、水情预测预报,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保能力,严防事故发生。要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在第一时间得到迅速有效处置,要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充分做好应急通讯工作,坚持值班制度,公布应急值班电话,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及时有效迅速处置各类突发险情和事故。

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转发到所辖县(市、区)相关部门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组织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电发电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签批盖章樊金龙

等等级

特提

·明电苏政传发〔2011〕194号

编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10月5日上午11时45分左右,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5号高炉在淘汰停炉过程中发生铁水外流事故,当班操作工和维修工共13人,截止5日18时,事故造成11人死亡,1人失踪(正在搜寻中),1人受伤。据现场初步调查,这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主要原因是在淘汰5号炉的准备过程中,炉中剩余铁水突然击穿炉壁流出造成的。事故发生后,罗志军书记、李学勇省长高度重视,分别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将人员伤亡减到最小,检查事故原因,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妥善处理善后,迅速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史和平副省长率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4页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从今天开始,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尤其要将节日坚持生产的工矿企业作为检查重点,认真查找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全面排查各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存在的隐患,切实从源头上治理排除各类隐患,把安全规程和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切实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忧患意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一着不让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迸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深入一线亲自抓部署、抓检查、抓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本行业(领域)

—2—安全监管责任。强化企业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加强以班组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确保责任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冶金方面:加强对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和部位的监管,全面、细致、彻底检查高炉、转炉和煤气等高危作业场所,及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切实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煤矿方面:以瓦斯防治为重点,统筹开展煤矿水害、煤尘、地热、冲击地压等各类事故防治,确保煤矿生产安全。道路交通方面:继续加大“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力度,从严打击超速、超限、超载和酒后、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大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货挂车、重型工程车等重点车辆交通违法突出问题。化工方面:重点检查生产区排水系统、化学品储罐、仓库、露天存放化学品、检维修作业现场和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建筑施工方面: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着力治理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章现象,严防违章开挖、野蛮施工。同时,继续抓好事故总量大和事故集中的消防、海洋渔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爆物品等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重在预防、深挖隐患、强力整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严格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

—3—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工作不落实、领导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追究市(厅)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今年以来发生的重大、较大事故,要尽快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彻查严处,绝不姑息,始终保持安全生产监管的高压态势,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五、切实提高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节日期间的值班制度,明确负责同志在岗带班,遇有突发事件要及时组织处置,确保将事故伤亡减少到最低程度。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指导险情控制、医疗救护、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论引导等工作。要加强交通组织和社会动员管理,加强专业队伍与社会化应急力量配合,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要深入开展专业救援人员培训,向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普及应急救援常识,改善救援救护技术装备,增强科学施救能力,避免因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损失扩大。要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及相关行业可调用的重要应急装备、行业专家等应急资源底数,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实现队伍联动和资源共享,提高应急保障水平。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五日

—4—

第三篇: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1〕3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前三季度,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8.7%和27.6%,较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19.3%和17.3%,重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25%和28.1%,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同比下降32.2%。但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突出。据初步统计,今年以来发生的18起重大煤矿事故中,因非法违法生产造成的有8起、死亡120人,分别占44.4%和42.1%,同时还发生了多起瞒报事故和没有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事故。二是瓦斯、水害事故突出。18起重大煤矿事故中,瓦斯和水害事故有17起、死亡257人,分别占94.4%和90.2%。三是个别地区重大事故多发。18起重大煤矿事故中,贵州、湖南两省就发生7起、死亡124人,分别占38.9%和43.5%。

特别是进入10月份以来,全国煤矿接连发生了6起重大事故、死亡101人,其中最近三天内连续发生了2起重大事故,分别是:

10月27日,河南省煤化工集团焦煤集团公司九里山矿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4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导致事故发生。

10月29日,湖南省衡阳市霞流冲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放炮诱导瓦斯突出,并引起瓦斯爆炸。该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二是未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瓦斯抽采不达标;三是没有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应急处置不力,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后没有及时有效组织撤人;四是职工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对避灾设施和避灾路线不熟悉,自救互救能力不足。

综合分析当前事故集中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盲目乐观,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不力,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一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防范措施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突出,一些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最终酿成事故,教训极其深刻。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上述两起重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始终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上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温家宝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强调要加强煤矿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张德江副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并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各地区要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强化防范措施,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煤矿安全始终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保持清醒认识和高度警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反复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10月21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9号)的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确保监督检查严格细致,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要注重创新检查方式,以查隐患、促整改为手段,以强基础、防事故为目标,采取地方为主、部门牵头、专家检查的办法,充分发挥各类专家的优势和作用,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安全隐患排查的科学性和整改的针对性。要注重突出检查重点,在深入分析研究今年以来发生的煤矿事故的基础上,对事故多发地区、多发企业和多发环节实施重点检查,督促其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要注重提高检查实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认真落实安全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按规定由省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并强化全过程动态监控,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推动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切实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

三、继续深化煤矿重大灾害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近期煤矿事故所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督促煤矿企业重点抓好“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对9万吨/年以下的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进行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认真开展瓦斯防治和防突专项检查,切实做到“三个一律”:对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抽采不达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一律要求有序退出;对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律停止核准。要加强对机电设备的管理和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确保安全生产。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各项政策措施,严格落实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管理要求,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不达标不采,实现抽采达标和“抽、掘、采”平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煤矿发生瓦斯超限后必须立即停电撤人。要进一步加强瓦斯现场管理,认真落实对瓦斯超限按事故追究的要求,凡原因未查清、措施未落实的不得恢复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落实防突机构和人员,以区域防突措施优先,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真正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要针对今年以来水害事故多发的问题,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采掘作业地点水文地质情况以及相邻矿井老空水情况,制定水害现场处置方案,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和现场管理。凡未按规定采取防治水措施的煤矿,要坚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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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期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届时要对各地区、各单位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一并进行检查。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于9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