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制度执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篇: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制度执行监督管理规定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制度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行业制度执行的监督管理,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制度的约束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省局(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业全体员工遵守、执行和违反由市局(公司)制定印发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制度执行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有章必依,违章必究;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奖罚适当;
(四)预防教育为主,管理惩处为辅;
(五)监督管理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主体
第四条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制度执行落实负组织领导责任。
第五条制度规定或与制度执行相配套的工作流程所指向的部门为制度执行的责任部门。制度规定或与制度执行相配套的工作流程所明确的具体岗位人员为制度执行的直接责任人。。第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度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
(一)查阅、复制有关执行情况的记录档案资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问题做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和说明;
(三)在专项调查、检查过程中,可以封存、扣押有关材料。扣押材料时,应出具书面清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要求制度执行部门就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出具整改情况报告;
(五)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度执行监督过程中可以根据检查、调查情况提出绩效考核建议,提交市局(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在月度或年度绩效考核中执行。
制度执行责任人的绩效考核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情况执行。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十四条制度执行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制度执行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应进行通报表扬或提出表彰建议。对在制度执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行为,应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制度执行责任追究范围:
(一)制度执行管理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并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二)制度执行部门或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并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三)出现违反制度的行为,根据违反制度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制度执行责任追究依据:
(一)全市行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中明确的应追究的责任;
(二)《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应追究的责任。第十七条制度执行责任追究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岗位;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行政处分;
(七)党纪处分;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八条实施责任追究应根据违反制度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确定。
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的责任追究形式原则上适用于违反管理制度中义务性制度规范的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行政处分原则上适用于违反管理制度中禁止性制度规范且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行为。
党纪处分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故意违反制度受到责任追究后又因违反制度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通过事后整改补救等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制度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或影响的;
(二)积极主动配合制度执行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检查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形。
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不给予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制度执行责任追究,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审批权限,实施分级管理。
(一)市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及市局(公司)机关员工的责任追究,由市局(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实施。
第二篇: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印发执行制度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文件
皖烟办文〔2011〕7号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印发执行制度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省局(公司)机关各部门。为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增强制度的权威性、维护制度的严肃性,结合全省系统实际,制定《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执行制度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经省局(公司)局长(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主题词:烟草执行制度监督管理规定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11年3月16日印发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
执行制度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增强制度的权威性、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保障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全省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系统制定的各项制度(含规范性文件)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执行制度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有章必依,违章必究;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罚当其责;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五)监督管理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各直属单位、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各部门是执行制度的责任主体,对执行制度负组织领导责任。
(一)明确执行制度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细化工作要求,固化工作流程,建立记录标准,明确考核与奖惩办法,开展执行制度情况自查与考核工作。
(二)完善执行制度管理。负责加强执行制度关键环节的过程控制,强化痕迹管理,保障执行制度可追溯性。并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单位(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和工作总结。
第五条各级监察部门是执行制度的监督管理主体,依权限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执行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执行制度的监督管理内容:
(一)制度制定程序执行情况;
(二)制度内容执行情况;
(三)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情况;
(四)制度组织落实情况。
第七条各级执行制度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以下形式,对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一)听取执行制度责任主体有关执行制度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执行制度情况的痕迹记录;
(三)对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四)采取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和组织抽查;
(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网上投诉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对执行制度情况的投诉举报;
(六)按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执行制度责任主体负责出具执行制度情况自查小结和整改报告。
第九条执行制度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形成执行制度监督管理报告。
第十条执行制度责任追究范围。执行制度责任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并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应当对其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执行制度责任追究依据:
(一)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二)全省系统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中明确的应追究的责任;
(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追究的责任。
第十二条执行制度责任追究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经济处罚;
(五)调离岗位;
(六)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七)政纪处分;
(八)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
(九)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执行制度责任追究程序。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作出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烟草专卖局监督制度###烟草专卖局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上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烟草专卖局是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构,配齐配足工作人员,逐级逐岗明确职责,满足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要求,保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是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执行机构,严格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上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同级监管和日常监管,推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第四条卷烟营销部门是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对象,应当严格依法组织卷烟经营活动,设立与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相对应的工作岗位和人员,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制定规范和约束经营行为的自律制度和规定,并及时上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条对本辖区的卷烟促销活动进行监管,检查促销
方案是否备案,有关烟草专卖品的来源、运输是否符合规定。
第六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坚持依法依规监管的原则,县级局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划清监管对象和范围,梳理监管依据,逐项明确监管内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禁越级越权实施监管。
第七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坚持责任效率原则,县级局应当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工作监督考核,全面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能,提高监管效率。
第八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九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责任制,特殊情况可以由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十条对上级交办的任务进行登记、分析,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加强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领导机构和议事决策协调机制,设立畅通的同级之间、主体与对象之间信息交流沟通渠道,形成合力,促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应当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强化激励约束,注重纪律作风,不断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队伍的监管能力和执行能力。
第十三条加强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及时将处理意见向上级汇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有权对相关业务部门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相关业务经营系统的查询权限必须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全面开放。
第十五条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要真实、准确地按要求报送卷烟经营活动的有关数据,认真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保持与监管主体和部门的有效沟通,保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六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应当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认真落实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流程规范,依法行政,公正廉洁,自觉规范工作行为,不断增强工作能力,保持与其他岗位、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有效沟通和团结协作,全面提升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和专卖执法行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篇: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行政工作
⒈不准用公款装修住房,不准违反规定购房和建私房。
⒉不准超标准招待来客,应本着小额、从简、合理的原则到定点饭店用餐。招待标准:一般办事员为20元/人,科(厂)级为40元/人,处及处以上为60元/人。需提高接待标准,应由分管领导批准,严禁铺张浪费。
⒊不准公款私请。
⒋不准到基层供销社和下属等单位乱采乱购物品。
⒌不准让亲戚、朋友承包本单位基建工程,严格执行审计,验收制度。
⒍不准私分和滥发钱物。
⒎不准对来信来访和群众举报不办、不查,并要实行专人登记、领导批办,承办结果公布的工作制度。
⒏不准用公车学驾驶和公车私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干部、人事工作
⒈不准以其它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⒉不准以私人感情处理人事关系,人事安排由党组研究决定。
⒊不准末经考察和上级批准调进干部。
⒋不准不经组织批准将配偶或直系亲属安排在本单位工作。
⒌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⒍不准在选举中违反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
⒎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
⒏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⒐不准拒不服从上级组织派进和调出干部的决定。
三、专卖管理
。html>/>–>lass=msonormalstyle=”margin:0cm0cm0pt;line-height:150%”>⒍不准越权审批案件,上报案件需经审批小组讨论决定。
⒎不准一人办理举报奖,协查奖手续。
四、业务工作
⒈不准以烟谋私,以权谋私,以岗谋私。
⒉不准在自己家里洽谈业务、签订协议或合同。
⒊不准批供卷烟多人签字,实行一人审批,统一价格。
⒋不准违反规定擅自确定卷烟价格。
⒌不准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无法谢绝的要如实上交,所收钱物由办公室入帐管理。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12.所有车辆每天下班后都要停放在单位内,因工作需要车辆在外过夜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停放在停车场。
13.机动车停放无人看管时不准在车内存放重要文件、资料,不准存放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及高档贵重物品,配送车辆上应配有现金保险箱,并配有防抢器械。
14.所有机动车都要办理机动车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