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理顺财务管理关系,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强化财务管理的功能,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
二、财务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条各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在提报资金日报时,每周向本公司报送一次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本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五条本公司财务部可不定期对各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将结果通报全公司。
第六条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对下属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使用的户头进行
第七条清理、核对,对销户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
银行票据由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九条出纳员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应严格审查,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第十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三、子公司开户银行
第十三条子公司开户向工农中建等大银行集中。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账单,并抄送给上级本部公司。
第十五条子公司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财务支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子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上臂本部公司,同时提供支出清单。
四、子公司开户银行规范
第十六条上开户在各银行分行及一级支行,不开二级支行以下开户。
第十七条
作为子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子公司开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子公司按照制订的开户规范管理制度对公司开户规范和开户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上级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每半年度对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开户存储情况。
第十九条子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的资料。
五、子公司开户遵循的原则
第二十条子公司“有贷款才有开户,无贷款不开户”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空白支票由出纳统一保管,空白支票的保管视同现金。因故作废的支票,出纳须加盖作废印章,并登记保管,于年末列销毁清单,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清单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并每日结出余额。出纳应每月根据银行对帐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帐,查明未达帐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应每年装订成册归档。
六、开销户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敬仰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责》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的开机核算工作。子公司开销户必须经过母公司财务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开户需预先领用支票的,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交经办人在使用支票时填写。支票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人名章。经办人领用支票后,须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结算方式为汇票结算时,经办人将付款申请经相关领导签字后,交由出纳办理,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人和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出纳将汇票交经办人后,经办人在汇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经办人员采用汇票付款后,应及时将发票传递至财务部进行报销。
6、长期不动户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敬仰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责》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的开机核算工作。子公司应对长期不动户进行销户处理。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开户在处理长期不动户时需预先领用支票的,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交经办人在使用支票时填写。支票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人名章。经办人领用支票后,须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7、不许私立账户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敬仰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责》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的开机核算工作。子公司不许私立账户
8、子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即时提供所有对上市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第三十条
子公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新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第三十三条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重要性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集团公司董事会。第三十四条子公司所提供性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子公司应当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9、集团与子公司相互关系第三十七条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集团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集团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持续、高效地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接受集团公司的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应按照《xx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8、附议
第四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有xxxx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xxxx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xxxx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二oo九年x月x日
第二篇:银行账户管理规定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银行账户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管理、网上银行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罚则规定。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做到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逐级审批、台帐登记、权限操作。
第五条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分公司计划财务部是银行账户管理的执行部门,主要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申请,以及银行账户对账、账户信息揭示与统计报表等。
第二章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
第六条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备案范围。
第七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户名);
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元等不同币种);
4、开户许可证编号;
5、账户类别(指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分类);
6、账户性质(指定期、活期、协定存款账户、七天通知存款账户、协议存款等);
7、账户用途(指保费收入账户、费用账户、赔款账户、银保合作账户、新车共保账户、纳税专户、工资账户、社保账户等);
8、开户日期、财务印鉴公章全称、印鉴私章姓名、账户使用部门、账户销户日期、账户变更注销日期(指账户发生变更事项时,对原有账户备案记录进行注销处理的日期)。
第八条计划财务总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信息库采用两级审核维护模式:分公司计财部负责审核机构原始银行账户资料
1并在信息库中提交,计划财务总部审核确认,使数据存入信息库。
第九条计划财务总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使其能实时、全面地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计划财务总部定期(每年至少一次)与有关部门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核对和清查,并对重新核实的信息资料办理必要的确认手续。对在核对清查过程中所发现的数据差异,应在分析调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更正处理,并将清查和处理情况向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进行通报。
计划财务总部定期对公司所有外币银行账户是否向外汇监管部门报备进行全面清理,监督并督促完善有关账户手续。
第十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账外账户”处理。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实行审批制。银行账户开立和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部门和机构因业务需要需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填写银行开户申请审批表,由分公司计划财务部统一向总公司提出申请;
2、计划财务总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会同制度管理总部采取招标等各种方式确定开户银行,就其开户提出初审意见;
3、开户申请经总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4、分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开户审批单安排有关人员在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二条公司银行账户分网上银行账户、银保合作账户、特殊用途专户、外币账户、定期账户等五类:
1、网上银行账户包括保费收入账户、赔款支出账户和费用支出账户;保费收入账户用于归集分支机构的保费收入,该账户的支出只能向上级机构划转资金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结算费用;
赔款支出账户为专用于日常赔付支出和退保支出的账户;
费用支出账户用于各项日常管理费用支出和退保支出。
2、银保合作账户是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在业务合作银行开设保费收入账户,用于归集与合作银行开展业务收入的保费;
3、特殊用途专户是指因税务、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国家机关规定以及专门需要设立的纳税专户、党工团经费专户等专门用途的账户。
4、外币账户指取得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因外币收支需要开设的账户。根据公司业务实际可开设美元和港币两个币种。
5、定期账户指根据资金保障和运作需要存放在银行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大面额协议存款。原则上除总公司外其他机构和部门一律不得开设定期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各机构选择开设各类的银行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开户银行的要求,并坚持以下原则:
1、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新的开户银行必须经过招标或同类性质的程序,比较并权衡各银行给予我司的资金收益、业务合作的共盈和服务等条件,以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
2、统筹安排、兼顾全局的原则。各分支机构选择新的开户银行原则上必须由总公司统筹安排,兼顾全局,由计划财务总部根据总公司与各大银行的合作情况选择确定;
3、有利于业务发展的原则。开户银行的选择应充分考虑业务发展需要,优先选择与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有一定业务量的银行,以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
4、谨慎选择原则。优先选择规模较大、资信良好的国有控股银行或全国性商业银行,谨慎商城市业银行,原则上不得在信用合作银行开户。
5、安全性原则。因选择距公司职场较近、交通方便、安全措施良好的银行。第十四条根据“逐级上报、集中审批”的原则,各分支机构所有银行账户的开设需按规定报总公司审批,不得擅自开设账户、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五条开设银行账户必须按以下要求和程序办理手续:
(1)网上银行账户。须选择总公司规定的银行开立,提出书面申请,由分公司统一上报总公司,经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办理相应的开户手续,纳入总公司网上银行系统。同时,开户后应及时将开户信息、网上银行协议和资金收支两条线实施细则等资料报总公司备案。
(2)银保合作账户。向总公司报送开户申请、合作协议、分支机构账户资金管理规定等材料,总公司按“一事一议、个案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核批准后,由分公司办理相应的开户手续。同时应及时将有关开户资料、账户信息报总公司备案。
(3)特殊用途专户。向总公司报送开户申请、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或上级机关的相关文件,经总公司批准后办理相应开户手续。同时将有关开户资料、账户信息报总公司备案。开立党工团经费专户还需由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开设并参照本规定进行日常管理。
(4)外币账户。由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机构提出书面,经总公司审核批准后办理开户相应手续,同时将有关开户资料、账户信息报总公司备案。
(5)定期存款账户。由总公司集中开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开立(经总公司授权开设的除外)。
第十六条四级及以下机构原则上不得开立银行账户,如确因业务量大或地理
3偏远需要开立的,需逐级提交书面开户申请,经总公司审核批准后办理开户手续,同时将有关开户资料、账户信息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分公司在筹建期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可开立银行账户,分公司以下机构筹建期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必须经计划财务总部审核后报公司分管理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确因公司名称变更、管理需要、业务发展的变化需要变更或销户的,需将变更或撤销的原因、变更的内容或撤销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逐级上报计划财务总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条各级机构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清理不经常使用的且资金余额不多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重复开户的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各级分支机构因监管部门、国家机关或违反规定被强行销户的,可直接办理销户手续,但必须作为重大财务事项及时将销户信息和情况说明逐级上报计划财务总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机构办理网上银行账户变更或销户手续后总公司需及时办理网上银行账户的信息的变更或撤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级分支机构变更或撤销账户后,将变更或撤销的资料凭证归档保存。并根据本规定在一周内将变更信息或销户凭证复印件逐级上报计划财务总部备案,由计划财务总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变更或撤销信息。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级机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正确核算账户资金。各类支出账户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和串户使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机构每月月终应及时将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两者余额调节相符,做到月结月清。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计划财务部定期对辖内银行账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将检查情况报总公司。
第二十七条各级机构必须及时更新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详细记录每个账户的开户时间、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变更或撤销等信息,确保银行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八条
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银行印鉴卡、对帐单、账户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记录、票据盘点记录等资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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