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核制度,以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与安全,降低成本费用,防止内部管理过程的失控,履行各所属公司、各部门经济责任,实现集团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四条实施内部稽核制度的目标有:

1.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2.及时提供可靠的相关信息;

3.减少不必要耗费,降低成本,实现集团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

4.避免或减少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税务风险;

5.促使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经营行为合理化;

6.明确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的经济责任,保证所赋予的职责得到正确履行

第五条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内部控制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直接领导,总裁办、人资行政部、资金结算部、研发中心、生产部、医学部、医院投管部、市场策划部等负责或参与实施。

第六条内部稽核制度的内容包括:

1.研究开发过程内部稽核制度;

2.生产、采购过程内部稽核制度;

3.销售过程内部稽核控制制度;

4.费用、支出内部稽核制度;

5.对外投资内部稽核制度;

6.对外经济担保内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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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资金内部稽核制度

第二章研究开发过程内部稽核制度

第七条研究开发过程内部稽核控制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地规划、使用研究开发费用,减少损失,以较少的资金投入,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研究项目必须根据集团公司的研发程序进行分步实施。严格按《设计开发控制流程》(文件编号cop-730)执行。研发项目的立项应该形成文件,通知相关部门。研发项目实行承包责任制。

第九条集团公司按计划批准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项目编制研究开发项目详细资金预算,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交公司财务部备案,财务部按进度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条研发部门严格按预算使用资金,加强成本控制和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研发部门应对每一个研发项目要进行中期论证和中期审计,以减少风险。

第十二条研究开发项目完成后,财务部应及时按项目编制决算报告,报公司审批后,结转研究开发成本。超过预算部分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结转,并与研发项目承包责任制挂钩决算。

第十三条研究开发项目中途停止或失败,应及时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后报请公司审批.对由于个人营私舞弊或责任事故造成研发项目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和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生产、采购过程内部稽核制度

第十四条生产、采购过程内部稽核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采购的物料能满足

生产的需要;在保证存货质量的前提下,以最低的采购成本或生产成本取得所需要的存货;保证库存存货的真实性、合理性,将存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避免生产过程中的不合理损耗。

第十五条所属各公司的生产计划、生产预算和生产日程安排与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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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管理相协调,有独立的生产部门和质量检验部门。

第十六条生产部门、财务部门须定期、准确和及时地向管理层提供繁简

适度的生产报告和成本报告

第十七条生产中的领料单、人工耗费单、工时卡由生产部门负责编制

,并由生产监管人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负责成本核算的会计人员汇总领料单、工时卡上的记录并与生

产报告上的物料耗费、工时记录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财务负责人应在报送给管理层的会计报告中指出重大的差异。

第十九条所属各公司必须实行物料采购职务三分离制度,物料采购部门与采购审批部门相分离,货物采购人和货物验收人相分离,付款审批人和付款执行人相分离。

第二十条采购部门根据生产计划、物料储备定额和库存情况编制材料采购计划,据此编制采购资金预算。采购部门应起到物料控制部门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生产部门提出货物采购申请,经采购部门会同财会部门对采购计划和采购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由生产经营主管领导批准后,采购部门办理订货。对外订货必须签订订货合同,明确相关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所属各公司采购部门在广泛收集市场价格、供应商信息的基础上,必须对大额的采购应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在确保物料质量的情况下(经质检部门认可),以最低价格取得所需物料。

第二十三条对日常生产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材料在实现比价格、比质量情况下,应实行定点采购,以提高材料质量和降低采购成本。

第二十四条货物验收的责任是在收到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上达到定单的要求。对采购中的货物短缺、质量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一式多联,分送会计、仓库和采购部门。

第二十五条实现招标采购和定点采购的货物,要求供货单位有一定量的铺底资金。

第二十六条在特殊情况下,确需预付采购货款的,由采购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付款。付款后,采购业务人员必须在半个月内取得发票,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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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将货物验收入库,将发票和入库单交财务销帐。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发票或未收到货物,将预付货款转作对采购业务员个人的应收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和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在任何情况下,仓库保管部门要有适当的凭证来证明货物流动,领料单、出库单和提货单等单据应顺序编号,妥善保管,严格控制。

第二十八条建立和健全存货盘存制度,在平时仓库保管员保持良好的存货永续盘存记录的基础上,及时与总分类帐进行核对。定期盘点,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盘盈、盘亏、毁损,应及时填制“盘存报告单”,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于库存存货的超定额损耗和由于仓库保管部门责任原因造成的盘亏、毁损,由仓库保管部门及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由于采购等因素造成材料毁损或报废的,应区分责任,分别由采购部门或其他相应部门及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盘点由存货保管人以外的人员参与,并把盘点结果记录于盘点表。盘点表由专人审核。存货盘盈、盘亏、毁损和呆滞,形成书面文件,报请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才能予以正确入帐。

第四章销售过程内部稽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销售过程内部稽核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集团公司的营销目标和营销战略落实和营售价格政策符合集团公司整体利益,保证应收帐款的真实性和可收回性,保证销售折扣的适度性和销售退回的合理处理。

第三十三条制定与组织目标和组织战略协调一致的营销目标和营销战略,形成书面文件,并由董事会审核批准。所属各公司的营销政策应根据焦团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有效的营销政策,合理确定销售价格、扣率、销售提成等。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应对各所属公司营销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

第三十五条向营销部门和会计部门、审计部门提供产品价目表。销售价格实现最低、最高限价制度,销售扣率由集团公司统一制订,并有管理层的书面批准。集团公司应定期或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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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抽查价格执行情况。对发现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追究相关人员及主要领导责任,并列入年终考核。

第三十六条所属各公司销售、生产部门在接到销售人员的销售业务时,根据顾客的购货订单,编制产品需求和生产通知单,同时必须提供客户的资信情况,经营销负责人及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填报“销售合同申请表”,并将客户资信情况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所属各公司销售部门定期向管理层报告销售的实际情况以及实际与孜算相比较的有关信息,报告内容的分类和详略程序应能落足高层管理的需求.应将销售额回笼作为对销售过程考核的一个最主要指标,以减少应收帐款,增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第三十八条应收帐款应按客户、业务员及区域分设明细帐,由专职财会人员负责电算化帐的输入及附助备查登记。登记内容除金额以外,还要包括合同号、销售单、销售日期、发票号等。回笼货款时,必须核对这些内容后逐笔核销。

第三十九条应收帐款由销售经办人员负责催收。财务部门应确定应收款回笼期(通常为3-6个月),应收帐款年底按一定比例计提坏帐准备,从考核费用中扣减,待应收款回笼后予以冲回。计提比例由所属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报公司董事会确定,以最大限度减少坏帐损失。

第四十条所属各公司财务部门应收帐款明细帐与销售台帐应逐月核对相符。同时要求各公司财务部门必须至少按单位函证核实。对金额巨大、年限较长的重点客户和特殊客户,财会人员应会同销售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实中出现的问题应区分责任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财会部门在季末对应收帐款应进行帐龄分析,对挂帐时间长、资信较差的客户,应提醒有关人员及时催收。对财务部门已提出警告,发现擅自赊帐销售应收款不能收回的,应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产品销售由销售人员提出销售申请,营销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有关人员,审核价格、客户资信无误后交财务部开票。由于财务部门审核不当,造成错开销售单数量、品种,由财务部及相关人员承担一切损失,并列入年终考核;

第四十三条物流部门负责产品销售货物运输,由专人检查发货单等有关凭证,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运输单位,并经过双方的协商和谈判签订货运合同。

第回十四条非常规性销售(例如。销售使用过的办公室家具、车辆、办公设备、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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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和其他没备)需经管理层审批,并形成书面文件,报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对废品、废料的销售做好记录。

第回十五条对营销部门职员进行适当的定向培训并对其提供多种职业发展机会。

第五章费用支出内部稽核制度

第四十六条费用支出内部稽核的目的是通过有效控制,来降低费用支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四十七条费用支出控制的范围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以及捐赠性支出。

第四十八条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实行严格的预算控制制度。根据年初批准下达给各部门的预算,由各部门领导负责审核控制,单位财务部门把关,严格按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各部门必须说明理由,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查批准。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报销审批手续制度,公司实行总经理“一支笔”审核制度,具体按《费用成本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财务部门对费用报销负有审核和支付责任。对超过预算而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手续不齐或违反规定的不予报销,并视不同情况列入年终考核范围。

第五十一条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的可控费用支出超预算不得报销,也不得转入下年度列支。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各部门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财务部门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各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主管领导,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发现问题而未及时上报,由财务部门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管理费用中重点控制的可控费用项目为。办公费、差旅费、交际应酬费、会议广告费、修理费等。

第五十四条差旅费开支按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办公费用由办公室在年度预算范围内负责控制,对其中的印刷费应实行招标以降低印刷成本,通讯费用严格按公司规定标准报销。办公费用超过预算,由办公室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交际应酬费由各部门领导负责控制,超过预算部分财务部不予报销。

第五十七条销售费用的控制原则上必须实行销售收入和销售费用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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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销售费用应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根据销售预算确定销售费用预算。由于客观因素需要调整销售费用预算的,必须根据预算制度规定的程序实行严格的逐级审批制度,未经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增加的支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十九条销售费用控制的重点项目是前期投入费用、广告费用、网络建设费用、促销及提成费用、运费等项目。

第六十条促销、提成费用及时间让利以回笼为基础按月结算支付,由销售单位财务部门和销售办事处控制。各月按实际回笼计算支付的费用不得超支,费用控制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广告费用按广告费用预算控制。广告代理商按全年广告费用预算编制广告发布计划,交公司审批。广告发布后,各单位财务等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及计划进度审查后支付。超预算及计划进度广告费用,财务部门拒绝支付。并定期审查组织外部的广告和促销代理机构提供的广告和促销服务。注意查明三点:(1)、合同的适当性。(2)、向外部的广告和促销代理机构支付的费用的正确性。(3)、与代理机构联系的密切性。

第六十二条运输费根据销售数量实行随量控制,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和物流储运部门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财务费用控制的原则是合理地筹集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努力降低财务费用,减少财务风险。

第六十四条资金结算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以及对外投资计划确定银行借款年度计划,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六十五条合理安排资金,及时办理银行借款的借入和归还手续。对逾期归还贷款而增加的逾期利息,若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由资金结算部门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应控制对外赞助和捐增支出,公司赞助和捐赠支出,由公司领导统一审批。并报财务部门备案及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第六章对外投资内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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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对外投资内部稽核的目的是保证对外投资经过合理的审批程序和投资行为的合理性,确保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并使投资收益得到合理揭示。

第六十八条对外投资内部稽核的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和非控股股权投资。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对外投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集团公司批准或由所在企业董事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公司对外投资方向的选择应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原则上以占用市场份额的盈利为基础,并与集团公司现有产业结构形成互补,充分利用集团公司现有优势资源。

第七十条公司对外投资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投资能力,原则上对外投资总额不应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对投资回报时间短、投资收益大的项目,可适当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对外投资形式可采用控制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应尽可能减少现金投资。

第七十二条对外投资收益率的要求应视不同情况而定。对普通对外投资和非控股形式的股权投资,应规定最低收益率,原则上每年分红率不低于当年资本市场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对于零净资产收购项目或被收购企业效益较差的公司战略投资项目,实现低成本扩张,并通过制订详细重整措施,促使其扭亏为盈。

第七十三条投资项目确定,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科学的可行性分析,按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七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方案实施后,投资部门应及时对投资进行跟踪监督,定期提供投资资金使用情况、投资收益预测与发展前景等分析材料。

第七十五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被投资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及时收取投资收益。

第七十六条对收益高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就扩大投资或及时获利了结作出分析,形成书面报告交集团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七十七条对外投资应实行跟踪及动态管理,一旦发现投资中出现问题,投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供公司管理高层决策。

第七章对外经济担保内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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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对外经济担保内部稽核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控制或有负债的发生,减少公司财务风险。

第七十九条集团公司除为互保企业及下属公司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担保外,不得对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十条对互保企业的选择必须谨慎,互保企业必须具有与本公司同等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信等级。

第八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在全面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资信情况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互保企业,并经公司管理高层或董事会批准。

第八十二条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及互保企业的担保额度由需担保企业填写担保审批表,由集团公司资金结算剖负责人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为互保企业的担保进行跟踪,如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报请集团公司管理高层,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八十四条由于对为互保企业的担保未能进行及时跟踪,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大小及责任原因由资金结算部、财务负责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列入绩效考核。

第八十五条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未经公司或其董事会批准不得为其他企业提供任何经济担保。根据需要,经公司或董事会批准,可以在当地选择一家与己具规模相当、财务状况良好的互保企业进行互保,互保额度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经济担保,集团公司应追究经办人的一切相关责任。

第八十六条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因互保单位选择不当或为互保企业提供的担保未进行及时跟踪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下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列入年终考核。

第八十七条集团公司各下属企业月末应编制对外担保情况表上报集团公司,并应附相关说明。

第八章集团资金内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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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集团公司资金内部稽核的目的是合理调配使用集团公司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或有效控制资金风险。

第八十九条集团公司内部资金控制制度包括货款支付控制制度和借款控制制度。

第九十条集团公司内部支付货款控制的目的是合理节约地使用资金,并对企业生产计划执行实施全面的监控。

第九十一条生产部门因特殊原因(如季节性采购等)临时需要大量资金而不能解决时,报经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集团公司支付(按内部借款利率计算利息),从以后月份支付的货款中扣回。

第九十二条集团公司内部货款支付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资金结算部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九十三条集团公司内部生产部门采购货物要根据生产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确定采购资金需用量。

第九十四条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采购,待货物入验收入库后,向财务部门提出付款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付款。

第九十五条非特殊紧缺材料,未经财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不得予付货款。

第九十六条对大宗招标材料采购,按招标价付款。实现招标采购和定点采购材料要求对方有一定数量铺底资金作为基数,基数以上部分据实支付。

第九十七条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生产部门采购材料与支付货款之间应有一定间隔期。

第九十八条财务部应逐日编制“财务收支情况表”(含每日货币资金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交各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第九十九条集团公司内部借款控制的目的是合理调度资金,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

第一百条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赋予下属公司一定额度的贷款权,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下达指定性贷款额度。

第一百零一条集团公司本部及各借款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负债结构,充分利用或争取有利条件,尽可能降低资金成本。除特殊情况,不得有高于当前利率借款,否则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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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及资金结算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集团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无权对外提供贷款,否则,要追究经办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集团公司及有贷款权的下属公司应重视贷款的及时归还,非客观原因发生逾期而造成罚息或其他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集团公司根据下属各公习资金余缺情况及实际需要,有权在公司成员公司之间进行调剂。

第一百零五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对内部借款实现计息制度,除特殊情况,内部借款公司必须及时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九章责任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研究开发过程由于责任事故或个人营私舞弊造成项目失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关人员及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列入绩效考核,并由公司领导作出处罚决定,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在生产、采购过程以及技改过程中,违反资金支付规定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相关业务人员及财务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列入绩效考核,并根据情节,由各公司领导作出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在供产销过程中由于非客观原因造成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盘亏、毁损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仓库保管人员及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列入绩效考核,并根据情节由各企业领导作出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对销售过程中不按规定回笼货款、挪用公款,由责任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由各企业领导作出处罚决定,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资金结算部未对担保及时跟踪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列入绩效考核,由各公司领导作出处罚决定,其中如果由于营私舞弊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对外投资、对外捐赠而给企业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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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损失的,或违反集田公司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下属公司领导承担责任,列入绩效考核,并由集团公司管理高层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章附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总裁室颁布实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本制度所涉及内部稽核的具体实施细则应围绕本制度的精神,由公司管理当局逐项制定、发布、实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总裁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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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9、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稽核制度,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财务部经理兼任监察稽核经理,独立进行监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和股东会负责,不受他人干涉。

第二条监察稽核经理负责对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复核和经济合同、协议、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监察稽核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监察稽核经理有权纠正。

第三条监察稽核经理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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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被审核单位的区域负责人和品控总部经理承担管理绩效责任,将管理单位的审核平均成绩按既定的绩效占比(应不低于10%)纳入当季度绩效考核。第五条奖惩管理

按《食品安全管理奖罚条例》执行。

注解。组织架构中设定物流经理者,物流经理属于第一责任人,组织架构中未设定物流经理者,区域经理属于第一责任人。特别指出,物流经理是指对该物流的生产储运全面负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