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范文
安监总煤矿〔2006〕24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近期,国有重点煤矿接连发生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查找突出问题,抓紧抓好隐患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势头,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
截止11月21日,国有重点煤矿今年来已发生事故342起、死亡631人。虽然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但起数上升5.6%。其中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瓦斯事故同比起数上升120%,死亡人数上升65.6%。重大瓦斯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国有重点煤矿重大事故的55%和59.6%。在国有重点煤矿发生的8起特大以上事故中,有7起是瓦斯爆炸和突出事故、1起是煤尘爆炸事故。
分析事故原因,盲目乐观、麻痹松懈错误思想倾向,是当前一些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些企业规章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技术管理弱化,安全基础脆弱;甚至隐患四伏熟视无睹,严重违章习以为常,“三违”现象屡禁不止。在具体管理环节上,瓦斯监控管理松弛,采掘通风管理不严格,停送电管理混乱,放炮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力等。加之目前正值四季度用煤高峰期,市场需求量大幅度上升,一些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抢产量、抢进度、抢时间、抢效益,口头上安全第一,实际上忽视安全,甚至置之不顾。
各地区、各单位和各重点煤矿企业领导班子务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防止和纠正盲目乐观、麻痹松劲的思想,做到警示高悬、警钟长鸣,居安思危、言危思进。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扎扎实实抓好现场管理,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以瓦斯管理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势头
当前,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七部委局《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山东兖矿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查找企业突出问题,以瓦斯管理为重点、以技术管理为切入点、以现场管理为着力点;抓细节、抓死角、抓薄弱环节、抓系统缺陷的整改,切实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针对事故教训提出以下要求。
1.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安装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声光报警装置,加强维护维修保证正常使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生产调度系统末形成联合值守、统一指挥的矿井,立即整改。
2.“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必须符合设计、管理标准要求,且具备自动切换功能。否则,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整改。
3.全面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消灭电气失爆。健全严格的停送电制度,明确指挥程序,配齐值守人员,留有详实记录。
4.特厚煤层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高位瓦斯抽放媒巷,未能从技术上有效解决巷道内瓦斯超限重大隐患,仍然存在管理盲区的回采工作面,必须停止开采,开展技术攻关和论证。
5.矿井采掘接替关系紧张,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采区,必须采取压产减人措施,限期完成补套工程。
6.采、掘工作面末实行独立通风,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或掘进工作面之间已经施工了联络巷的采区,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有极特殊情况的,应经集团公司(矿务局)总工程
师审批。
7.没有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的采区,必须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顿。
8。加强对盲巷、密闭的管理,盲巷不消除、密闭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加强高冒区、采面上隅角、采空区瓦斯及防火治理的采煤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9.末按规定编制贯通前后通风系统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煤矿,必须停止贯通作业。
10.发现煤矿末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末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行为的,在瓦斯超限、停风停电等异常情况下不按规定撤人、排放瓦斯,而继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必须严肃处理。建议对违章指挥人员立即免职,对违章作业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再次重申瓦斯检查员的职权: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禁止电钻打眼、禁止放炮;达到1.5%时,有权禁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不需请示。
11.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严禁放炮作业。
12.对未遂事故也要按同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发现各作业点瓦斯浓度超限,即按未遂事故追查,查清原因排除隐患。
13.末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2006年12月1日起生效),至2007年10月1日仍未达到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14.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设备、材料或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内的设备、材料,必须编制淘汰更新计划,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尽快落实。否则,一律停产整顿。
15.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严重煤层的矿井,经专家论证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采取有效措施的,暂缓开采。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一次近年来全国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报会及本单位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原因分析会,着重分析思想根源和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结合上述要求,制定落实具体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改。
三、切实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
1.对国有重点煤矿实施重点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列入重点监察计划,主要监察以下五类矿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建、改扩建矿井,兼并、重组矿井,采掘接续紧张矿井,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矿井。同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科研院所专家、安全评价机构和煤矿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等力量对国有重点煤矿进行检查,对一些短期内难以彻底解决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就地进行研讨,帮助煤矿解决技术难题。
2.认真开展专项监察活动,促进国有重点煤矿加强瓦斯治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重点开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先抽后采”执行情况,生产能力核定及超能力生产情况,高抽巷情况,“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运行情况等五个方面的专项监察。同时,检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执行情况,发现煤矿继续存在重大问题或其他重大隐患末按期整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3.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指导督促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各级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建档登记,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个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有国务院《特别规定》所列十五种重大隐患之一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4。搞好分类指导。对安全管理工作搞得好的煤矿,要大力宣传并给予通报表扬。宣传其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好做法,充分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煤矿,要加强监督指导,督促企业抓紧整改治理,加强管理,防范事故。对存在严重隐患而又不及时整改的企业,设立煤矿安全生产违章曝光台,公布那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治不力、安全管理工作滑坡的煤矿名单,通过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促使其强化安全管理。
5.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煤矿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查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督促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认真组织落实本通知要求;各煤矿要结合本矿情况,把通知要求落实到区队、班组(本通知已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告公文”栏目全文发布,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6年12月底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事故总量大幅下降,但重特大瓦斯事故仍时有发生。今年以来,相继发生4起特别重大瓦斯事故。当前,煤炭市场需求旺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严峻挑战,瓦斯防治任务艰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以瓦斯防治为重点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9月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把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完善和落实有关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区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进一步细化责任,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深化瓦斯治理专项整治。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瓦斯治理的制度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优化生产布局和劳动组织,加大安全技术投入,严格现场管理,切实把瓦斯防治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全面排查瓦斯事故隐患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889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1494号)要求,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的作用,从12月下旬开始,集中1个月的时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内各类煤矿进行检查和全面技术会诊,要重点检查煤矿能力核定、瓦斯抽采达标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对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突出防治、煤尘防治、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关键环节的重大隐患,一经发现,要现场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消除隐患。
三、严格瓦斯等级鉴定
要切实加强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认定和管理工作,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矿井瓦斯鉴定等级;对近3年降低原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要由审批部门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鉴定。对发生的瓦斯事故,经调查组认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的,即可认定为突出矿井。对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开采水平已达到相邻突出矿井始突深度、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兆帕的矿井,或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矿井,要组织进行矿井瓦斯突出鉴定;鉴定未完成前,要按突出矿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要严格瓦斯等级鉴定程序和标准,对违反鉴定的,相关审批部门要立即予以纠正,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优化煤矿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国债资金的引导作用,把防突作为重点支持方向,进一步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各煤矿企业要根据煤层和瓦斯赋存情况,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严格按规定控制采掘工作面和下井人员数量。新采区投产前,瓦斯治理工程必须具备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现有生产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先抽后采以及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必须实施瓦斯抽采和防突技术改造;通风系统复杂、通风阻力大的,必须实施通风系统改造;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可靠、传感器数量不足的,必须实施安全监控系统改造。改造不达标的,要实施停产整顿,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切实做到“先抽后采”
所有应抽采瓦斯的矿井要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建立完善的地面或井下瓦斯抽采系统。煤层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与采掘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确保实现瓦斯超前抽采,并满足规定的预抽时限,实现抽采达标。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采掘生产活动要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各地区要及时掌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情况,督促落实抽采措施。
六、严格落实煤矿“防突”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对突出煤层和突出危险区域实施防突措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否则严禁组织采掘作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技术培训,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
七、严禁超能力生产
各地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能力、核定能力进行复核,并把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作为重要指标,重新核定生产能力。凡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公布的核定生产能力高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且不符合复核安全要求的,要一律退回到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生产。各类煤矿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项目投产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正常生产矿井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及资源整合矿井,必须严格履行煤矿基本建设程序。
八、加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要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加快整顿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小煤矿,杜绝私采滥挖。改造升级一批中小煤矿,提高其生产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大型煤矿企业资金、技术、管理、融资优势,通过产业规划和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对重组后的矿区进行整体规划、集中改造、规模开发,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升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1页共2页核定,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对矿井三个鉴定(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班组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国家禁止使用设备和工艺展开监督检查。
据介绍,目前,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2010年是实现山西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时期,面对全省依然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严肃查处各类煤矿事故,充分发挥责任追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警示推动作用。对发生的煤矿事故,将执行事故约谈、现场分析会、事故通报三项制度,对事故展开规范调查、科学分析、准确认定,并通过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批复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督察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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