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生产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随着集团公司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设备资产大幅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加强设备维修管理,提高设备修理质量,保障矿区的安全生产。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设备的产权属于集团公司,设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设备中心)作为集团公司设备的主管部门,对设备的更新、租赁、维修、报废、调剂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设备中心负责集团公司统管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设备资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负责办理固定设备的调剂、调拨、封存、报废等审批手续。

第二章固定设备的管理

第四条。设备中心要建立健全固定设备的技术档案,建立设备标准化管理体系,并开展年度设备管理标准化检查评比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固定设备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并与设备中心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固定设备管理的网络化。

第六条。设备中心对固定设备实行季度清查,对闲置的固定设备负责进行调剂使用、有偿调拨、鉴定报废、封存等工作。

第七条。设备中心参与对设备外委大修理进行审查、审批,对大型固定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和工程机械的承修单位资质审核。

第三章

移动设备的更新

第八条。设备中心负责移动设备更新年度计划的编制申报。每年的10月份,各单位将下一年度生产接替及设备更新计划表报设备

1中心,设备中心根据各单位生产接替情况和现有设备状况编制下年度设备更新计划。

第九条。设备中心负责设备更新计划的落实,严格控制更新资金总额。更新设备由生产管理部、机电处和通防处提出技术参数,拟定技术协议及选型意见,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谈判及签订技术协议,设备中心申报设备采购计划,参与设备的招投标,组织设备的出厂验收等工作。更新设备由器材供应公司统一采购。

第四章

移动设备的租赁

第十条。设备中心负责下达各矿租赁费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根据更新改造计划和各矿上报经生产部审核后的下年度生产接替情况下达,年内不再调整或减收租赁费。

第十一条。新综采(掘)成套设备租用时,租用单位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租赁申请。大修过的综采(掘)成套设备租用时,租用单位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租赁申请。租赁申请应注明工作面名称、参数、安装投产日期、所需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等,并由各租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申请应附供电设计、工作面设备布置图、采区及巷道的系统图和剖面图。

第十二条。租用其它设备时,新设备应提前30天;修理设备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向设备中心提出由分管领导签字的租赁申请。租赁申请应说明所需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地点、安装时间、安装系统设备布置图或供电设计图。

第十三条。租赁申请经审核后,设备中心根据设备租用时间给予安排设备,并通知租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领用手续,组织验收交接。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租赁手续而影响生产的,责任由租用单位自负。

2第五章移动设备租金的收取

第十四条。设备的租金主要用于集团公司设备的更新及设备到期的大修。

第十五条。成套综采设备的租金收取以第一架支架入井时开始计收全套设备租金;综掘设备的租金收取以掘进机下井之日开始计收全套设备租金,当月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租金。发现瞒报日期的,设备中心将加收1个月租金。由于使用单位计划不周,造成租赁设备闲置的,设备中心将按设备大修理价格的50%一次性收取使用单位闲置设备的租金,不退租的将加倍收取闲置设备租金。

第十六条。其它设备的租金收取以领用证开出之日开始计算,当月超过15天的收取当月租金,当月不足15天的次月收取租金。

第十七条:租金收取:

月租金=设备原值×(1/折旧年限+5%)÷12×租金系数

式中折旧年限见附表一;租金系数:新设备为1.5;旧设备为1.0;

5%为设备年修理费的计提比例。

第十八条:新旧设备的界定:折旧年限过半的为旧设备,使用时间超过折旧年限的设备为超龄设备。

第十九条。超龄设备按设备原值的10%收取年租金。但经过大修后的采煤机、掘进机、液压支架按旧设备计收租金。

第二十条。租金系数每年的1月份进行调整,有效期为1年。

第六章

移动设备的停租

第二十一条。液压支架的停租时间以最后一架液压支架升井之日算起;其它设备的停租时间以办理停租手续之日算起,当月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租金停租。

3第二十二条。升井设备申请停租时,停租设备必须零部件完整、齐全,并符合附表三中的规定,否则设备中心将不予办理停租手续。

第二十三条。未入井综采(掘)设备和自修设备退租时,退租设备必须完整齐全,设备状态必须符合完好标准,否则设备中心将不予办理停租手续。

第二十四条。综采成套设备在井下直接转面使用的,停收该套设备45天的拆除安装租金。综掘成套设备在井下直接转面使用的,停收该套设备15天的拆除安装租金。升井自修自用普采设备升井修理时停收30天租金。

第七章

移动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备中心负责移动设备的建帐、建档、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健全事故追查制度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租用单位要配齐相应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设备技术档案,做到帐、卡、物相对应,管好、用好租赁设备。

第二十七条。各租用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应在每月5日前将设备报表报设备中心。不及时上报设备报表的,设备中心将停办其一切租赁业务,直至设备报表上报为止,由此影响生产的责任由租用单位自负。

第二十八条。各租用单位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逐步与设备中心设备管理系统联网,逐步实现设备管理的网络化。设备中心负责建立设备标准化体系及年度检查评比工作。

第二十九条。设备中心每季度对各单位备用和闲置设备进行清查,闲置设备必须退租,对不退租造成设备积压浪费的责任单位将加倍收取租赁费。需调剂处理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程序调剂处理。

4第三十条。加强设备现场管理工作,设备中心对各使用单位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反馈的问题,负责及时协调各生产厂家或修理厂派人到现场,分析原因,拿出处理措施和处理意见,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租赁设备在井下的完好使用状态。

第三十一条。设备中心将建立综采(掘)配备件专业仓库,对大型综采(掘)设备的主要零部件实行代储代销制度,安排24小时值班,以保障集团公司生产应急所需。设备中心按3%-5%向设备厂家计提代储代销费,收取的代储代销费将按50%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移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拆套,如确属生产急用需拆套的,必须经设备中心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拆套使用,特殊情况下设备中心可先同意拆套,后办理手续,但拆套使用单位必须在10天内恢复被拆套设备,否则将收取该台设备租金,直至恢复并通过验收为止。对未办理手续擅自拆套设备的,将加倍收取责任单位该台设备的租金,直至恢复并通过验收为止。

第三十三条。井下应急抢修设备需更换大部件时,要有矿总值班签字的急用部件申请,设备中心综机科和备件仓库负责解决。更换下的部件在3天内送到指定地点共同进行损坏原因鉴定,属修理质量或制造质量造成的损坏由承修单位或制造单位负责修复;属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修复,并应在15天内恢复完好。

第八章

移动设备的修理

第三十四条。综采(掘)设备在租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设备损坏,在质保期内属制造或修理质量问题的由设备制造厂或承修厂负责无偿修复。质保期内因使用不当或质保期外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修复,所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使用单位自付。

5第三十五条。每年的10月份,设备中心根据设备大修周期及各单位下年度生产接替和设备接替计划表,并结合现有设备状况编制下年度移动设备大修理计划,报集团公司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设备中心根据下达的大修理计划,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大修理资金。对各单位自修自用设备,由租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与设备中心签订修理合同;对送修设备由各修理厂与设备中心签订修理合同,设备中心进行修理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以提升设备修理质量,确保设备的完好状态。

第三十七条:大修理设备应严格执行附表

一、附表二中规定的修理周期,新投入的综采液压支架必须使用两个工作面以上方可升井安排大修。对不符合修理周期要求而需要大修的设备的,由设备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属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使用单位承担大修费用的60%;属制造或修理质量问题的损坏由设备中心负责协调制造厂或修理厂共同解决。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设备检修质量和安全运行,租赁设备必须在有承修条件和能力的修理厂修理,各修理厂必须持有安监局、设备中心颁发《安全资格证》和《大修许可证》。设备中心每两年对《安全资格证》和《大修许可证》进行一次审查,对存在问题的修理厂提出整改意见,限时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将收回《安全资格证》和《大修许可证》,取消其定点修理资格。

第三十九条。设备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或修理费用超过原值60%的;电动机经测功达不到要求的,经组织有关部门鉴定后将采取强行报废。

第四十条。设备中心将成立租赁设备检测站,统一对大修理设备进行出厂质量检测,确保设备的修理质量。检测费用由各承修单

6位承担,设备中心将按检测费用的30%给予检测奖励基金。

第四十一条。液压支架、采煤机、掘进机调出修理的,由设备中心安排运输,送修方和承修方负责现场交接,运输费用由设备中心结算。其余设备调出修理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运输到指定修理厂,运输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进厂大修设备由矿、厂双方代表在指定地点进行严格交接验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经双方代表签字报设备中心。要求待修设备必须部件完整、齐全,不准缺件,严禁拆套、拼凑,否则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单位以损坏件原值150%的标准进行处罚,赔偿及处罚金由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四十三条。设备进厂大修状态应符合附表三中的要求。移动设备退还或转移时,随机专用工具和技术资料必须按移动设备到原使用单位时的交还,如不能退还或不能完全退还的,加收缺少部分等值费用。

第四十四条。设备初检后,承修厂方可对设备进行全面解体检查,并通知设备中心对设备损坏件情况进行鉴定,设备中心出具中检鉴定报告单,承修方按鉴定结论进行修理,在修理过程中,设备中心将按鉴定内容进行抽查。

第四十五条。租赁设备大修的主要内容是对设备进行全面解体、检查、调整、更换全部磨损、腐蚀、老化、丧失精度的零部件,以彻底消除缺陷,恢复原有性能。主要配备件必须更换使用原生产厂家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设备大修结束承修厂自检合格后,出据自检报告报设备中心。设备中心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原煤炭工业部颁布的《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有关设备修理新标准的规定严格进行

7出厂验收。如有整改事项承修单位要限期整改,并应进行复检,合格后设备方可出厂。

第四十七条。对连续2次以上存在设备修理质量问题的承修厂,设备中心将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承修厂制定整改措施,在三个月内修理质量仍没有好转的修理厂,设备中心将取消其定点修理厂资格。

第四十八条。承修厂应对所修设备进行跟踪服务,在质保期内因修理质量造成的设备损坏,由设备原承修厂无偿修复,在质保期内因使用不当或质保期外造成的设备损坏,由设备原承修厂协助使用单位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全额支付。

第四十九条。所有设备如需进行改造,必须将方案报设备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承修单位和使用单位无权擅自改造。否则将按设备原值100%处罚擅自改造单位。

第五十条。进厂大修理设备竣工验收合格后,设备中心根据初检、中检报告、决算书、材料计划表、验收单等进行修理价格的审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十一条。进厂大修的液压支架、采煤机、掘进机、刮板输送机等大型设备的修理费用实行质保金制度,质保金为修理总价的15%,质保期为三个月。在质保期内如发现修理质量问题,设备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扣减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没有修理质量问题的,质保金全额支付给承修厂。

第五十二条。经设备中心同意,各矿可对除液压支架、采煤机、掘进机以外的自用设备进行修理,设备中心严格执行设备的初检、中检和竣工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支付修理费用。

第五十三条:各矿在井下自转成套综采设备时,对不具备大修条件的成套设备转面,按大修标准费用的20%一次性给予转面补贴;

8对具备大修条件的成套设备转面,按大修标准费用的40%一次性给予转面补贴。

第五十四条:

为保证修理质量,在设备修理过程中所更换的损坏件必须按月由设备中心节约利用科统一集中回收,回收明细由业务科提供,按审批后的结算材料计划表清点,对缺少的更换损坏件,将按其原值等额从修理费中扣除。

第五十五条。各修理厂应在每月5日前将承修设备报表报设备中心,不及时上报承修设备报表的,设备中心将停止其一切修理业务。

第九章

移动设备的调剂报废

第五十六条。租赁设备的报废调剂由设备中心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有关处室核准,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第五十七条。设备中心业务科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对提出报废申请的设备进行报废鉴定。

第五十八条:

为确保残体报废、回收和调剂工作顺利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指定单位,明确责任,做到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十九条。凡属租赁的综采(掘)、普采设备及单体支柱的残体,由集团公司设备中心全面负责管理。所有报废残体(无论有无资产帐)和大修更换下来的废旧零部件,均由设备中心统一回收处理,设备残体要在报废三个月内及时公开出售。

第六十条。所有租赁的设备、单体支柱、大修更换的废旧零部件,各租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集中妥善保管,分类码放整齐。设备中心对临时代管代存的单位支付代管费,待回收通知下达后,停

9止支付代管费。

第六十一条:对所有批准报废的残体,原则上必须全部上缴。在回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四相同”的原则执行,即:设备编号相同、资产号相同、规格型号相同。凡因规格型号不符,重量不足,主要部件不齐的,缺件由租用单位按价赔偿。因管理不善造成拆套、丢失的,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罚款。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经鉴定确认送交设备中心调剂库进行对外调剂的设备,应保持基本状况良好。并严格按照出入库管理制度及时入设备中心调剂库。

第六十二条。对于装卸、运输及其它项目费用,由残体收购单位或调剂回收单位支付。凡运输距离超过30公里以外的,综合费用暂定标准为180元/吨,30公里及以内的暂定标准为140元/吨。

第六十三条:

为进一步提高各种租赁设备的大修质量,对已更换下来的设备零配件,由设备中心统一回收处理,缺件从修理费中扣除。

第六十四条。报废申请按年度进行,设备中心各业务科根据设备折旧、使用年限及状态,在当年年底提前预报下一年度的报废计划。申报明细一式五份,送交设备中心节约利用科进行鉴定审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回收。

第六十五条:

为调动回收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设备中心根据集团公司[2003]487号和[2005]118号文件规定,按残体收入的5%和调剂设备收入有帐资产的10%、无帐资产的30%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对各使用单位的各项赔偿及处罚费用,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凡是与本办法相抵触

10的相关文件,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淮北矿业集团公司

第二篇:集团公司风险管理规定文章标题:集团公司风险管理规定

[找文章到☆wenmi114.com(http。//www.xiexiebang.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第一条为了防范、控制、化解、处理企业在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

中,随时发生或出现的风险与危机,健全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立风险责任机制

(一)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为第一级风险管理单位,集团总裁和子公司总经理为风险责任承担人,全盘负责本单位的风险管理

(二)各子公司按照组织架构细分二级风险单位,每个风险单位的第一负责人为风险责任承担人,全盘负责本单位的风险管理

(三)各子公司及其二级风险单位必须评估每一个操作程序所遇到的风险。再把每一个风险细分为次风险。据此制定风险管理的操作程序。

(四)各级风险单位必须把风险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一环节的相关人员,真正做到风险控制到人

第四条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一)建立财务预警系统。集团及各子公司的财务部门,通过设置并观察一些敏感性财务指标的变化,对可能或将要面临的财务危机实现进行预测预报。

(二)建立经营管理预警系统。集团及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各个业务环节特有的性质来设计不同的风险控制机制,彻底掌握风险的来源和可能的影响。

(三)建立全面的风险信息报告系统。各子公司及其二级风险管理单位,有责任及时而且无隐藏地向集团公司组织行政中心报告有关风险的真实信息。

第五条风险管理的控制重点。

风险管理同时从体制上、制度上和人力资源上来进行风险控制。

(一)从体制上进行风险控制的重点在于完善机制结构,降低决策风险,并就此制订完整的决策机制和监督体制

(二)从制度上进行风险控制的重点在于建立授权管理制度,完善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及部门之间的风险防火墙

(三)从人力资源上来进行风险控制的重点则是在于把握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和专业能力,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以抑制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风险与危机的处理

当风险已经发生,风险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可以越级报告)。

集团组织行政中心对风险进行初步的评判,确定是属于一般性内部风险,还是对企业声誉、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造成强大压力和负面影响的企业危机。对一般性风险责成子公司或

有关人员负责组织处理。

对企业危机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成立风险和危机的处理机构

危机处理小组应由集团总裁或副总裁担任组长。小组的其他成员,至少应包括:发生危机的子公司总经理,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财务总监、行政部、人力资源部、内部审计、及

其他相关人员,小组应配备小组秘书及后勤保障人员。

危机处理小组的职权应为处理危机事件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协调机构,它有权调动公司的所有资源,有权独立代表公司作出任何声明、承诺或妥协。

(二)制订危机处理计划

危机小组成立之后,首要的工作便是根据现有的资料和情报以及企业拥有或可支配的资源来制订危机处理计划。计划必须体现出危机处理目标、程序、组织、人员及分工、后勤保

障和行动时间表以及各个阶段要实现的目标。其中还须包括社会资源的调动和支配,费用控制和实施责任人及其目标。计划制订完成并获通过后,便立即开始进行物质资源调配和

准备,展开全面的危机处理行动。

(三)危机处理

首先进行事件的了解和核实,发现是否有与汇报不符的事实和情节,如有则须立即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危机处理计划,如无则按原计划进行。危机处理根据危机事件的性质和情

况不同,一般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如果危机事件尚未在媒体曝光时,则必须控制事件的影响,在对事件进行了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公理,果断做出处理决定。以避免因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所带来

的无法控制的企业声誉之损失。

如果危机事件已由媒介公开并已造成广泛影响,则危机处理应将重点转到媒介公关上来。主要方式是让媒介了解事实真相,引导其客观公正地报道和评价事件。与此同时,危

机处理小组还须通过法律专家和顾问,向危机事件的另一方施加法律行动的压力,迫使其承认过错,承担责任,达成解决方案。

危机处理小组在通过引导媒介进行事件

报道的同时,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业绩、产品和服务的特色以及企业文化等进行广泛的宣传,让关注事件的受众更多地了解企业和认

同企业。

在危机处理过程中,不论与媒介或是与另一方当事人打交道,危机处理小组都必须注意权衡利弊得失,相机而动,随时调整处理策略,切忌冲动和斤斤计较。除此之外,危机小组

在处理过

程中还须与当地政府保持联系,必要时可寻求当地政府支持和帮助。

(四)总结经验教训

总结经验教训是危机处理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危机处理过程中,能够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一些平时未能发现的一些问题,特别是与引发危机事件有关的问题。这些问题中有些是偶然的,有些则是制度性的,有的则是人

为造成的。随着危机事件的处理,这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而且这些问题的暴露还会发现一些与之相关连的、与危机事件无关但也是很重要的问题。通过对暴露出来的问题的分

析,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从而避免新的风险和危机发生。

第七条对因决策失误、管理失职、用人失察、行为失当而致使企业出现风险或危机,造成有形和无形损失的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集团有权查处其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子公司必须依照本规定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危机处理方案,报集团组织行政中心核准备案。

第九条本规定解释权、修订权归企业集团lbc常委会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煤矿集团公司管理规定***煤矿集团公司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煤矿集团公司化管理,有效发挥各集团公司作用,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搞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及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文件精神,按照市、县有关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平安发展、和谐发展”的发展理念。发展壮大煤炭企业,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机械化程度,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和安全保障程度,做大做强煤炭企业,实现煤炭产业持续、安全、快速发展。

三、适用范围

在***县境内注册的集团公司和所属煤矿在***县的境外集团公司。

二、相关要求

(1)、各煤矿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以企业兼并、收购、参股等方式开展好兼并重组工作,且公司产能规模不低于200万吨/年;

(2)、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所属矿井或子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施全面综合管理;推进公司化管理,实现由个人办矿向集团化办矿的实质性转变,实现由粗放型管理向现代企业集约型管理的转变。

(3)、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规范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经营全面管理,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各集团公司要制定本公司全面的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及公司发展规划,及时将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行业标

准融入实际工作。

(5)、各集团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配齐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专业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对各煤矿严格执行技术审批等制度。

(6)、各集团公司要对照与县签订的目标责任状,拟定当年煤矿综合机械化设备使用计划,并与所属煤矿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执行公司对所属煤矿的考核制度。

(7)、实行公司产能分解,每年初根据县下达的产量任务指标,将产量计划分解到矿,每天由公司统一调度,当天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汇报至相关部门。

(8)、各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每月必须召集所属煤矿负责人召开不少于1次的安全调度会,各煤矿交流发言,以便发现解决各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各集团公司要认真学习、掌握、领会各级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到每一个煤矿,避免给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带来误区和盲区。

(10)、各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深入煤矿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周必须到所属煤矿进行全面检查指导,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及问题要下达整改意见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瓦斯、水害等重大隐患的要及时责令停产、停建,并督促煤矿编制针对性的整改方案,经公司同意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报请集团公司复查,复查必须下达复查意见书。

(11)、各集团公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公司监管队伍的自身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强管理的监管队伍,对所属煤矿进行实时监管。

(12)、强力推行煤矿集团公司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各煤矿企业生产动态情况联网监控。

(13)、针对各级行业监管部门的检查指令,集团公司

要认真督促所属煤矿按要求编制整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审查把关,指导煤矿落实整改工作。

(14)、针对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指令文书,需申请复查验收时,集团公司必须对所属煤矿先行复查,合格后才予报请监管部门复查,否则将不予受理。

(15)、各集团公司要保障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破解煤矿生产经营管理过程存在难题:如对矿井布局、通风系统布置、防突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派高管技术人员现场参与协助,确保各项工作万无一失。

(16)、各集团公司要积极参与新技术、新装备更新改造(如瓦斯发电等),鼓励所属煤矿开展煤炭深加工利用等。

(17)、各集团公司要督促和指导所属煤矿执行各项政策要求,完成特殊时期、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着力消除安全隐患,使煤矿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18)、各集团公司要积极认真配合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工作,按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任务(如会议的召开、资料的报送等)。对不认真完成或拒不完成上级部门交待任务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篇:集团公司设备资产管理制度第b版(06.9.1发布)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设备-3a-12-009

集团公司设备资产管理制度

1设备固定资产的范围

1.1凡价值超过二千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外购设备均为固定资产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体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