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对生产过程中职工职业健康的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该瑞土公司所有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劳动法中规定的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1、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该矿山各级负责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地方职业病防治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1)各部门负责人应建立健全该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该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
(2)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
(3)矿山负责人每年对各部门职业健康档案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3、职业病防治
(1)该矿山各级负责人负责对该部门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矿山安全科组织该矿山所有职工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
(3)矿山各负责人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配备相应的卫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4)矿山负责人协同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按规定做好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
(5)该矿山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对职业病人调离原有害工作岗位。
(6)该矿山对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防治、康复和定期复查;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组织复查和治疗。
4、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1)检测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标准,检测技术应科学、规范,结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2)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3)该矿山应协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情况。
5、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
劳动管理部门应依据劳动法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所承担的社会特殊责任而规定的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
6、本制度由该矿山安全科制定并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煤矿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制度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制度
各单位: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矿党政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防治管理机构组长:党委书记、行政矿长
副组长:安全矿长、福利矿长、工会主席成员:安监科、工资科、各单位
二、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矿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第二条工资科、安监科、宣传部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矿领导、安监科检举、报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区(科)长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安监科、工资科对全矿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五条
矿工会、工资科作为矿职业健康检测上报机构,全面负责上报职业健康检测。
第六条
工资科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第七条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三章作业管理
第八条
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矿和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监科进行设计审查。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生产计划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科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九条
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
第十条
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安监科必须按照《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监科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十六条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安监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工资科。
第十九条
各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工资科报告。工资科应及时向矿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矿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工资科、安监科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矿报告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1年11月8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篇:最新修改采石场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公司(石场)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体验档案,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
2.职业健康体验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
3.公司(石场)每年对各单位职业健康档案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公司石场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公司(石场)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
6.公司(石场)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设立相应的劳动卫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7.公司(石场)协同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按规定做好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
8.公司(石场)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对有职业病职工调离原有害工作岗位。
9.公司(石场)组织对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组织复查和治疗。
10.检测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标准,检测技术应科学、规范,结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11.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安监管部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12.公司(石场)应协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情况。
13.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劳动管理部门应依据劳动法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所承担社会特殊责任而规定的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
潜孔钻机作业操作规程
1.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规范。
2.作业前对潜孔钻各部位进行全面检查。
3.对各润滑部位加注足够的润滑油、脂。
4.接通电源、电压变动范围应不超过额定值的-5~+10%;接好风管,风压达到5~6公斤/厘米;无管路泄露现象。
5.进行钻孔作业时,停机面应平坦,当在倾斜地面上工作时,履带板下方应用楔形块塞紧。禁止在斜坡上进行横向作业。
6.孔口有人工作时,禁止向冲击器送风。拆装钻头时,关闭回转、提升机构,以防伤人。
7.转动部位的清扫、注油、修理等工作,必须在停止状态下进行。
8.应经常检查风管接头是否紧固,以防脱节伤人。供风系统的检修工作必须在停风后进行。
9.起落滑架时,不许在滑架下停留、通行。
10.按孔位设计要求,使滑架方位角度正确,机身平稳,可靠。
安全生产领导管理小组职责
1.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修改和制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实施细则;
2.严格审查和控制上报职工加班、加点和营养补助,以保证职工劳逸结合和身体健康;
3.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工人做好入场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
4.对违犯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者应加强教育,经说服无效或屡次不改的应提出处理意见;
5.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认真执行对责任者(工人)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材料归档;
6.组织各种学习班时,都必须安排安全教育课程;
7.将安全教育纳入职工培训计划,负责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8.经常进行工业卫生宣传教育,及时提出防暑药物,清凉饮料配方,做好测尘、测毒工作;对从事砂尘、粉尘、有毒、高温、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做好职业病的治疗工作和档建卡工作;
9.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采取抢救、治疗措施,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伤势情况;
10.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体格普查,对特殊工种要定期作体格检查,发现有不适应某种工作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及时作出妥善处理;
11.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正在使用的机电设备和炊事机具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安全防护设施齐全、灵敏、有效;
12.正确使用防暑降温费用,保证暑期清凉饮料按标准供应;
13.协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14.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狠抓事故苗头,消除织安灾害事故隐患。重点抓好防火、防爆、防毒工作;
15.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抢救,查明性质;责任事故由有关部门处理,对性质不明的事故要参与调查;对破坏和破坏嫌疑事故负责追查处理;
16.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教育职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17.配合各种安全生产竞赛等活动,做好宣传鼓动工作;
18.及时总结报导安全生产的先进事迹和好人好事。
安全督导员工作责任制
为了加强采石场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搞好生产,特制订本石场安全员工作责任制。
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并做好爆破时矿区周围的警戒;
2.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3.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4.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对全矿区实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指导安全生产,协助正副经理(正副场长)抓好安全生产。
安全督导员职责
一、在总经理(场长)领导下,对本场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熟悉现场各种施工规范、施工程序、材料性能、电路连接和机械操作规程;
三、安全工作要建立长效机制,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四、经常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五、以身作则,上岗要佩戴安全帽和安全标志,生产操作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消费设施齐全有效;
六、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工整改,也可直接或越权向公司汇报,并可以根据规定开罚款单报领导批准;
七、安全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有事必须离开工地时,及时向总经理(场长)请假,并委托其他安全员临时负责。
安全主任职责
一、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制定和操作规程;
四、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管理,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
五、发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报告的,有权决定员工暂停作业、撤离作业现场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六、负责本单位组织的生产事故调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整改建议;
七、监督、指导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督导员开展工作;
八、每月一次将安全生产情况书面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任务和要求
1、主要任务是发现各类不利于生产的危险因素和隐患,查明原因,通过及时整改,防范于未然。纠正各种违章现象,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2、安全检查由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主持,矿区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班组每日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专(兼)职安监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
3、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标、要求,同时要编制安全检查表,填写安全检查记录,通报检查情况。
4、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情况,着重检查机器、设备、电气、湿度、压力、工房的安全装置,建筑物是否出于安全状态,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检查安全装置(如设备接地、接零、防雷、消防器材、设备转动部位及投料口等的防护装置)是否齐全、灵敏、有效。
6、检查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7、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安全事故的最差处理情况。
8、检查各类安全基础管理和各种与安全、生产、质量有关的记录。
二、检查方式与内容
1、综合性安全大检查
(1)矿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由主管生产的领导负责,由主管领导具体组织,召集各班组等分管安全负责人共同参加检查。
(2)班组的检查按要求进行,检查结果填写在班组的安全检查原始记录上,并将结果及时上报。
2、专业性、季节性安全检查
(1)专业性、季节性安全检查有。电气、防雷及静电导除装置、消防设施(装置和器材)、防火防爆、安全检修、防暑降温、汛期防洪、交通、房屋建筑等。
(2)专业性、季节性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定期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二次),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分管领导的同时抄送生产部。
3、经常性安全检查
(1)生产前、生产中、生产结束都必须坚持安全检查,每个员工都要自觉履行。(2)生产过程中要坚持巡回检查制度,要求跟班安监员、跟班维修人员严格遵守。(3)检查同时要履行登记制度。
(4)每次检查都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对每个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
三、检查结果与整改
1、每次检查都要由负责检查的领导主持,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包括: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还应复查和通报上次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2、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做到“四定”、“三不交”,即。定项目、定措施、定完成时间、定项目负责人,班组能整改的不交矿区,矿区能整改的不交上级。
3、在各级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作业者,应立即纠正,作好记录,对不听劝阻者,检查人员有权令其停止作业,经检查认识并改正后方可恢复作业。情节严重者,按规定给予处罚。
4、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班组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无故拖延不整改又不采取任何措施,则追究其班组长责任,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5、对物质、技术、时间条件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同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6、安全管理小组应将检查结果和查处的隐患记录整理存档,同时按要求报主管领导。
第四篇: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mz十二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3.启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打开转载点喷雾器。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5.刮板输送机停止运转后,立即关闭所有防尘设施。
7.下班前,清扫责任范围内煤尘,做好现场文明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