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放射源管理规定

为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有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单位,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上述单位应按照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含报警装置的1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坚持管理、使用分离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管理单位)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的单位,3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测,内容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情况。(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第二篇:放射源库管理规定放射源库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放射性同位素生产、经营、销售的法律法规,保证从事该项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防止环境被污染,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非放射源库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源库储源室,工作人员进入必须登记,必须配戴剂量计及报警仪

二、源库实行双人双锁,必须两人同时在场才允许进入源库

三、为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源库装有安全报警系统

四、为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源库装有剂量报警装置。进入源库后,应先打开剂量报警装置,离开源库时,关闭剂量报警装置。

五、工作人员离开源库时,必须做到人走断电、断水、锁门、关窗,防止火灾和被盗

六、源库管理人员要做到收支帐目清楚,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帐物不符,应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如遇放射源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并上报环保、公安等部门。

七、放射源库内严禁烟火

八、放射性工作操作规定:

1.放射性物品入库

(1)检查物品外包装,铅封是否完好;(2)检查产品说明书各项是否相符;

(3)登记、入库、编号、分单位、分类存放,码放整齐。

2.放射源及放射物品的出库规定

(1)领用放射性物品,需有单位证明,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需登记备案。设立放射源登记本,经手人必须详细登记有关事项;(2)对借出及归还的放射性物品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入库销帐。

3.退还空容器时,必须登记,并用仪器监测确定为空铅罐并有人签字备案后方可退回

4.放射源的发货规定

(1)单位必须提交放射源准购证复印件;

(2)设立发货登记帐本,出库时必须有出库单,才允许出库;(3)每次发运前应登记入册,核实后准许发运;(4)每件放射源必须用仪器监测后发送;

(5)每个单位发货要有专人负责,对其他人不接待。

九、凡使用吊车时,必须严格遵守吊车使用规定,轻开、轻停,行车速度不要过快,确保人员与货物的安全,并定期维修与保养

十、环境卫生:

1.库区要保持卫生清洁,经常打扫

2.废旧的物品(不是放射源)要及时清理,不乱堆放

3.放射性废物要严格按放射性三废处置。十

一、严禁在库区内饮食,吸烟,存放食物

十二、所有出源库的物品,包括垃圾,都必须测量并有记录。十

三、源库外门钥匙个人分别保管,两人同时在场才能进入源库。储源室钥匙不得带出源库区。

十四、工作结束后,设备、工具应放在指定位置,洗澡换衣服,并填写当班记录

第三篇:20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源的防护、监管工作,预防环境受到污染和人员受到伤害,保证放射源的正常、安全运行,确保放射源不发生泄露、丢失、被盗事故,做到防范于未然,特做以下规定:

1、各生产车间主任为放射源点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副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各班组长为直接监护人

2、巡检人员每周一次对放射源点进行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

3、在出现放射性物质泄露事故或发现异常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及时撤离现场,确保人身安全不受到辐射,尽快通知车间主要负责人和值班主任,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同时封锁好现场,上报公司主管领导,严禁任何人在无特殊防护的情况下进入现场

4、在出现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班组、车间要及时保护好现场,在第一时间通知主管经理和安全环保部。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和侦破工作。

5、如出现上述事故,在主管经理接到有关汇报后,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并请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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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七、本暂行规定由市环保局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