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通风部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工作。
二、防灭火措施
(一)内因火灾防治措施:
1、生产技术部在设计盘区或工作面时,必须认真考虑防火问题,如留足保护煤柱,盘区分隔管理,严禁井巷与采空区贯通等。
2、生产技术部、通风部要优化通风系统,降低通风系统的阻力,以便减小采空区两侧的压差,尽可能地减少向采空区漏风。构筑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治自然发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3、综采队在进行工作面回采时必须跟顶、跟底回采,不得留顶煤、底煤,不得向采空区丢煤,端头及工作面的浮煤应清扫干净,提高煤炭回收率。煤巷冒顶垮帮处,由生产技术部安排采取充填封闭等措施。不得把材料、棉纱、油脂等易燃品丢入采空区,每班的安全员必须认真检查,严格把关,发现有此类问题,追查责任者,队组工程质量降级。对于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在进入采空区以前应将托板取掉,以保证采空区顶板能够充分垮落密实。
4、通风队对于自燃发火区认真做好观测记录,如果发现温度、气体超标,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汇报部、矿有关领导。
5、通风部要提高通风设施的施工质量对采空区、废弃的巷道、废弃的煤库及时封闭消除漏风。
6、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支架等设备应尽快撤出,通风队及时进行永久性封闭,最迟不得超过45天。
(二)外因火灾防治措施:
1、加强全矿电气设备的管理,消灭电气设备失爆。坚持使用“三大保护”,严禁带电检修,并定期遥测电缆的情况,防止电气开关、电缆线及皮带摩擦发火。电缆敷设符合规定,严禁用铁丝吊挂,并避免撞击挤压;接线盒严禁在淋水地点或反向吊挂,防止受潮产生短路和电火花。由机电部及各队机电队长负责。
2、井下所有变电所、机电硐室、备件库、油脂库、移变处、胶带输送机驱动位置、井下火药库等处的沙箱、灭火器、消防斧、消防锹、消防桶等必须按规定配备充足,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存放地点,定期检查,过期的器材及时更换。
井下变电所、机电硐室、备件库、油脂库、移变处、胶带输送机驱动位置、井下火药库等均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在各皮带头备足不少于20m的消防软管。由通风部和安监部监督落实。胶带输送机应设限速保护、堆煤保护及消防洒水装置等。井下皮带必须使用阻燃皮带,入井皮带必须由机电部做阻燃实验,合格后方可入井。加强皮带管理,所有皮带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皮带托辊保持完好,运转灵活,防止皮带跑偏,严禁皮带干磨,底皮带底下严禁浮煤堆积。另外井下所用的橡胶电缆、胶质风筒都应是不可燃的,由企划部负责。
3、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如电气过负荷运行,短路产生的电流火花,机械设备运转不良造成过热或摩擦火花等。
4、易燃、易爆物品入井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应的手续,生产技术部、储运部负责易燃物、易爆物入井的业务管理,要限制入井数量,运输和使用单位要制定《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5、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
6、井下使用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擦过设备的油棉纱、布头和废纸等必须及时装入专用桶内,并有专人定期带出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洒在井巷或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7、过无炭柱、断层进行打眼爆破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15—342条规定。
8、每一开采水平必须设立专门的消防材料库,运输队负责井下消防材料库的管理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定期检查和登记,对过期的及时更换。
9、井口房和主要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10、安监部要加强入井人员的检身工作,严禁任何人将香烟、火柴等火种带入井下,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长批准后严格执行,矿井主要进风区域不得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11、井下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欧姆,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总接地网或局部接地网之间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1欧姆。
12、地面直接入(出)井的管路、轨道应进行不少于二处的集中接地。
13、井下电力系统、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必须安设接地保护,严禁井下电气设备非接地运行。电气设备主、辅局部接地极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电气设备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欧姆。
14、井下杂散电流管理必须符合规定,完善轨道绝缘及其它防止杂散电流进入工作面的装置,机电部每季度对井下杂散电流进行一次测试,测试报告呈报安监、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15、消防材料库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材料库出口必须保持畅通,由安监部定期检查落实,日常管理由运输队队长负责。
16、每季度由安监部组织通风及有关部门分别对井是那上、下消防管路、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7、严格执行《正益煤业火工品管理办法》,杜绝产生明火和火工品丢失,由安监部、储运部、保卫科监督管理。
三、其它规定
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或煤层自燃预兆都应立即向通风调度、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正益煤业防火应急预案》通知有关人员及矿区救护队。调度室还要迅速通知井下受灾区威胁的工作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通风部干部与救护队工作人员要迅速下井查明火情并及时汇报。灭火救灾领导组根据灾情立即制定救灾方案,并迅速组织生产技术部、通风部、机电部、救护队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公司值班领导在总经理、公司总工程师未到之前行使灭火救灾领导组组长的权利。任何人不准拖延时间。
2、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考虑直接灭火。扑灭电气火灾时首先切断电源,未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油脂类火灾只能用灭火器或沙子扑灭。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行,应在保证正常通风的情况下灭火。
3、采、掘、开队组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有专项的防灭火措施,并严格执行。
4、必须由总经理和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编制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5、非防爆摄影、摄影器材严禁入井,防爆摄影器材下井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篇: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节井下自燃发火预防
1、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报公司审批。
3、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必须编制专项防灭火设计并严格执行。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
4、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然发火动向。每周的报表要由通风部门的技术主管签字审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报告。
5、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主要回风巷、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必须安设co、温度传感器,瓦斯员检查内容中加入co、温度检查内容,安设位置及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
6、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如出现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自燃处理,并定期检查。
7、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对采空区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设计。
8、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瓦斯员检查井下各采掘面、主要回风巷、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时,要检查co、co
2、o
2、t等相关内容,与瓦斯报表一起上报,如发现有异常变化时,要立即上报调度室及相关领导,听从调度安排。
9、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通风科每日要对自燃发火观测点的相关检测内容进行分析,一旦发现有自燃发火征兆,立即上报相关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防火灾事故的扩大。
10、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11、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生产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公司审批。
12、各矿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第二节井下灭火
1、各矿井(包括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防管路系统,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用水点管路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量不小于0.6m3/min。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峒井口。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峒室内。
3)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100米处。4)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米,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米以内。5)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米处。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米以内。7)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8)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支管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3、地面煤炭装运系统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4、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严控生产火花、机电火花、摩擦火花等火源的产生。井下所有作业都应编制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
5、每一矿井的井口房的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峒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峒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6、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7、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检修峒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8、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每季进行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9、每一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
10、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米内严禁烟火。(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6)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8)严格火区管理。
11、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2)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它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3)井下和峒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峒室和采空区内。(4)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峒室内进行。(5)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6)井下皮带运输机应用不延燃皮带。
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12、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3、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14、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15、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矿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
16、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7、用水灭火时应先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
18、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须做到“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19、在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20、在井下摄影、摄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安监部门审批。第三节火区管理
1、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技术负责人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2、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审批。
3、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4、由内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矿井火灾事故。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5、井下由于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都必须在图上注明。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火区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由公司和矿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6、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防火墙的管理和启封都必须严格执行《规程》有关规定。
7、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2)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附近进行采掘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煤柱隔离火区,并编制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第四节火区启封
1、封闭的火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分析证实,并且具备启封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先制订措施,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执行。
2、启封火区报告内容包括。火区位置、发火日期及其原因;火区鉴定资料及依据;启封前进入火区侦察的程序和打开密闭的程序;启封安全措施(包括重新封闭方案);启封火区图(注明火区位置,防火墙位置,通风系统图等)。
3、启封火区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做好把火区的回风直接引入回风巷的准备。火区回风所通过的巷道内不准有人员或停留,要切断电源。2)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与火区相连的巷道内应仔细撒布岩粉,采取隔爆措施。3)准备好足够的启封火区和重新封闭火区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和灭火器具。
4)火区启封前,应先在防火墙外修筑带门的铁风墙,启封时把门关闭,不使大量新鲜空气流入封闭区,以防止可能尚未熄灭的火源复燃或引起瓦斯爆炸。
4、启封火区时,由矿山救护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启封工作。
5、在启封火区时,要逐段恢复通风,并认真检查各种气体浓度和温度,如有复燃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通风并封闭火区。
第三篇: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露天煤矿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神华集团公司、神宝能源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矿所属各段、部(室)、外委单位。露天矿领导全矿的消防工作,各段、部(室)、外委单位负责本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露天矿所属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保证消防工作与生产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露天矿防灭火组织机构对露天煤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各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章防灭火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露天煤矿成立防灭火组织机构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各段、部(室)主要负责人外委单位项目经理
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主任:安全管理部主任(兼)第五条组织机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
1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审议本矿消防管理制度和办法,布置消防安全工作,监督落实情况。
(三)每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器材检查,开展好重大节日、重大防灭火季节的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和领导矿消防队经常性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消防队队员防灭火技能。
(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检查及火灾原因的调查和火灾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防灭火安全责任制,消防操作规程,确定本单位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组织防灭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培训。
(四)制定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条调度室职责
负责露天矿地面煤场及本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检查。第八条防排段职责
负责露天煤矿的日常防火工作,重点是煤层防火。第九条外委单位
各外委单位项目经理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
2责日常消防工作及消防设施的管理,加强生活区内防火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矿消防安全责任人(矿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矿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消防工作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灭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立消防队。第十一条段(科)长、项目经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落实防灭火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整改。
(四)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五)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灭火、灭火知识。
(六)发现火灾,按照灭火疏散预案进行疏散和扑救。第十二条班(队)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二)做好本班(组)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
3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单位负责人。
(三)每周检查本班(组)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确保本班(组)范围内的消防器材、设施完整好用。
(四)发现违章用火、用电现象,及时制止,并上报单位负责人。
(五)宣传消防知识,使本班(组)职工熟练掌握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
第十三条消防队员职责(消防队员见附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掌握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消防宣传、培训、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演练等活动,会使用各种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三)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整改消除,无法整改的,做好防灭火措施后,立即上报单位领导。
(四)熟悉本单位的消防器材分布情况,经常向职工进行防灭火和灭火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灭火技能。
(五)积极参加火灾的扑救、疏散和救援工作。
(六)消防队长要不定期组织消防队员进行防火演练。
(七)当发生火灾事故时,由消防队长统一调配人员组织灭火。
第十五条焊接工职责
(一)焊接作业点,要与易燃、易爆车间、仓库、油罐、堆垛等火灾危险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焊接作业地点的可燃物要清除干净,不能清除的
4要用水浇湿,周围不能清除的可燃物要用铁板、石棉等阻燃物抵挡,防止火花飞溅引起火灾。
(三)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的容器在焊接前必须进行技术处理,确定无燃烧爆炸危险后方可作业,中途停止作业的应重新进行技术处理后才能作业。
(四)焊接时要严守操作规程,要合乎安全要求,经常检查焊具气瓶和乙炔发生器,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电工职责
(一)凡从事电业工作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有特殊作业证方可上岗操作。
(二)严格遵守电工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按技术要求安装、使用、维修各种电气设备。
(三)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电气线路、设备和不符合规定的供电设备,电工人员应拒绝安装。
(四)变电站(室)应保持整洁卫生,室内不准存放杂物及化学危险品,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潮湿及小动物进入。
(五)经常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设备、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手续,认真监护,做好运行记录,工作时间内不准喝酒,操作间(台)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第三章防灭火措施
第十七条通则
(一)凡是在露天矿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矿有关防灭火规定,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二)矿长为本单位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基层各单位正职为各自责任区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层层签定防灭火责任状。
(三)各段、调度室、外委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健全防灭火制度和责任制,成立防火组织机构,确立防火责任人,设专(兼)职防灭火管理人员、消防队,名单报露天矿安全管理部备案。
(四)各单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灭火,春秋两季重点防灭火。
(五)凡用火设施,如。锅炉烟筒、防灭火坑、炉灶等通过或接近可燃物时,要用灰泥等不燃烧的材料涂抹隔温,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烟筒。
(六)禁止在用火地点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七)用火部位要设防灭火负责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八)在消除灰渣时,必须洒水处理,防止死灰复燃,并将灰倒在指定的地点。
(九)禁止在电炉、火炉周围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十)焊工工作前要检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气体、液体及药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烧、爆炸起火。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6)、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启封火区要经矿总工程师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门措施。
7)、矿井有权向职工贯彻学习防、灭火的有关知识、井下自燃发火预兆、发生火灾时的避灾路线等。
8)、采后密闭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设计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