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金流动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流动性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科学、合理地安排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资金使用,规避资金风险,根据公司管理的要求并参照相关会计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流动性管理,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实行资金统一管理,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三条集团实施资金流动性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需求。

第四条本制度中涉及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货币资金。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子公司及关联公司。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负责集团资金流动性管理的职能部门。集团资金流动性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账户管理

负责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

(二)信贷业务

负责集团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办理、分解和使用;负责集团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银行保函、信用证、资信证明和其他信贷文件的办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

负责办理集团公司的资金筹集、内部资金调度、委托贷款及银行贷款的统借、分解、下拨和统还;负责集团和各子公司间资金的上划、下拨和对外付款。

(四)资金计划管理

负责各子公司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核和汇总,负责审核审批集团各子公司资金计划并进行执行控制、监督。

(五)综合管理

负责集团资金流动性管理体系的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负责指导和协助下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性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第七条各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资金流动性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资金流动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建立内部资金流动性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流动性管理;

(三)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分析、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四)办理资金流动性管理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九条根据实际需要,集团目前确定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资金流动性管理的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必要时可进行调整。

第十条各子公司只能在集团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不超过三家银行办理业务。除此以外的银行账户要逐步清理和撤销,现有业务到期后不得再办理新业务。

第十一条各子公司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内,保留的现有账户和以后新开的账户,均需报集团公司备案,并按现行要求进行出纳集团统管。

第十二条各子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以外,保留或者新开账户办理业务,需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在各合作银行分别开设一个集团母账户,用于归集和下拨各子公司的银行存款。

第四章资金集中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的资金使用不进行统一管理,各子公司在职责范围内保障业务高效开展进行自主管理,但集团公司对资金流动进行监控。集团以收支两条线的模式实现资金的优化管理。各子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通过经集团批准设立或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办理,日常经营收入通过收入账户进行对外收款,日常经营支出通过支出账户进行对外付款,实现收支分开。

第十五条收入账户是各子公司办理对外收款的银行账户,可以是专用账户,也可以是一般账户。各子公司如无特殊情况都要以平安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要在合同中进行约定。通过塑贸网结算的可以将建设银行作为收款账户。集团公司对收入账户进行资金归集管理,收入账户只收不支,实行零余额管理。收入账户原已开通网上银行的,应取消支付功能,可以保留查询和转账功能。

第十六条支出账户是企业办理对外付款的银行账户,一般为基本账户,各子公司原则上只能有一个支出账户。支出账户只支不收,实行定额备用金管理。支出账户的资金在满足各子公司日常采购经营外,日终账户余额不得超过备用金限额。超过限额部分都要归入收入账户。备用金额度由集团公司根据各子公司情况及历史数据核定,必要时可进行调整。支出账户原已经开通网上银行的,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专用账户(如住房、社保、纳税专户、用途受限制的专款专用户等)也要纳入集团监控,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原则上不实行自动归集,但超过专项用途的闲置部分要进行归集。

第十八条临时账户(如信用证、保函保证金账户等)的资金归集模式视账户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集团资金流动性管理不改变各子公司对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十条下述行为将被认定为违反集团资金流动性管理制度,一经发现集团将对相关财会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以外,私自保留或新开设账户办理银行信贷业务;

(二)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以内保留或新开设的账户,没有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或者不及时按要求办理出纳分管;

(三)新签合同对应的收款账户不是已纳入集团备案的收入账户;

(四)以逃避资金流动性管理为目的,不必要地将资金转入专用账户或临时账户;

(五)其他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资金流动性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资金计划和用款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对资金收支要结合各单位的资金预算情况进行管理,各子公司应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编制年度《现金流量预算表》和《信贷业务规模预算表》,经集团批复后,作为日常资金流动性管理的控制依据。

第二十三条年度资金计划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合理编制,集团公司汇总后据以进行资金平衡和安排融资计划。日常资金使用计划,在年度预算内结合各子公司日常采购需要在年度预算框架内自行编制、调整,但要经过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日常小额零星开支和提现由各子公司从支出账户的备用金额度内自行支配使用。日常采购资金也可由各子公司按照需求进行支付,除此以外的其他支付,由各子公司向财务部提报付款申请。付款申请必须符合资金计划,并且不超过内部账户的余额,做到量入为出。余额不足需要向集团公司申请调拨的,要在oa系统中进行申请。集团公司根据当日资金情况进行审批。调拨申请一般在每天下午3:30以前提报,紧急事项可随时提报。

第二十五条集团财务部对各子公司的付款申请不做实质上的审核,只要有对应的采购计划并且付款金额不超过子公司账户余额,即行付款。

第二十六条资金流动性管理涉及采购的预算与执行、存货的管理、应收账款的管理,这也是提高各子公司资金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集团公司每年将对各子公司资金流动性管理的准确率进行考核评比。

第六章信贷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银行授信额度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和统筹使用。各子公司应在每年度的正式预算批复后,最迟不超过2月底,以上行文件正式上报全年的信贷业务需求,财务部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集团融资计划》,经集团总裁办公会批准后,作为控制各各子公司年度信贷规模和办理各项信贷业务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集团实行融资统一管理。各子公司出现资金缺口时,应首先向集团公司提报申请,未经集团公司许可不得自行对外融资。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之间不得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

第三十一条对未进入资金流动性管理的子公司,集团公司除特殊情况外不再提供信贷担保和资金支持。

第七章存货和应收账款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子公司及业务部门要根据年度采购计划和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对存货进行管理,设定存货控制线。由采购部在年初根据业务发展计划给各产品核定合理库存,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执行。采购部对总体库存承担管理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是为了看涨行情囤货,要经总裁批准,并随时关注市场,同时做好期权交易。

第三十三条实行应收款总额控制,设定上限,进行预警。对于历史合作良好,且应收款付款记录良好,可以继续沿用赊销政策,扩大规模;对于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等现金流基本有保证,可扩大规模,这块风险相对较小;对于其它的企业,要通过集团金融业务部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对其进行内部评级,设定应收款上限合理区间,减少应收账款占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资金流动性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强化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用好用活资金,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2.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集团财务部受委托统一管理和调度集团内资金。

2预算管理,量入为出。各子公司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制度,各项支出都必须列入预算管理,凡未纳入预算范围的资金支出不准支付。集团财务部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子公司资金支付。

3合理调配,加速周转。集团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各子公司资金状况,进行资金运作情况分析,及时、合理地调度资金,减少资金的滞留和沉淀。集团财务部将根据各子公司运营资金情况,核定各子公司周最佳资金持有量,对超最佳持有量资金部分由子公司自动转入集团专户。

4注重资金运营成本,追求最大经济利益。集团公司内的全部资金均实行有偿占用,包括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占用,全部视同内部贷款处理。

5职务分离原则

5.1出纳与会计职务必须分离,不得由一人兼管。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5.2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个人单独办理,由二人以上经手或证明以达到相互牵制的目的。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3资金使用管理

1集团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户使用。每年年初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核定各子公司所需要的定额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周转次数,集团公司按照核定的定额流动资金来调剂各子公司资金。各子公司对外的收支业务通过各自银行帐户,不由集团统一收支,集团只调剂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盈缺。

2资金的使用坚持预算管理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制度,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都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计划,定期(分年度、季度、月度、周)编制资金预算。日常用款计划由各子公司按月份在月末(24号前)向集团书面报告,经批准后使用。

3对既无资金计划又未纳入本年(季、月)度资金预算的支出,应按程序调整(追加)预算,获批后才能执行。对不符合集团规定的各项支出及超计划的支出和不按审批权限及职责范围越权审批开支,各子公司财务部不予办理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4资金使用应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按不同的原则进行控制和安排计划。

对收益性支出应本着节约、合理和市场比价原则控制性使用,对资本性支出和固定资产购置及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固定资产维修支出等应列入资本预算,原则上应控制在整个集团计提的折旧、维修费等标准内,避免大量挤占流动资金。对集团公司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的对外投资或多种经营投资应控制在集团财务能力允许的限度内,以控制财务风险。

5对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设立专用户帐户、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6各部门在使用资金时,按授权办妥付款手续交财务部,财务部收到付款单2日后3日内付出款项。

4.资金结算管理

1结算原则

1.1恪守信誉、履约付款;

1.2谁的钱进谁的帐户,由其合理支配

1.3合同签定单位与资金结算单位原则上必须保持一致。即“合同单位、票据单位、收付款单位”一致。特殊情况,需取得相关证明或委托书。

2结算制度和纪律

2.1各子公司严格按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使用现金,各子公司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对内、对外的经济业务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并在相关经济合同中予以明示,因特殊原因要支付现金的,需提供单位委托书和领款人身份证,超过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金额,由集团财务部批准后方可执行。除被授权人外,任何人不得经办理与现金有关的收支业务。

2.2所有收款,都必须开具公司正规的发票(收据),特殊情况下经财务经理允许可以其他票据暂代,但事后必须换取正规发票(收据)

2.3所有的支付都必须凭合法票据和合法审批。经济事项发生后,需向对方索取正规合法的行业发票和行政收款收据,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经权限人审批、财务审核后方可办理支付;预付款和资金调拨按集团统一表单填写,经权限人审批、财务审核后方可办理支付。

2.4因公临时借款,一律填写“借据”经权限人审批后方可支付。根据“前款未清后款不借”原则,无特殊情况不予二次借款,所有现金借款一个月内必须报销或归还,规定时间内未报帐者,财务有权从其工资中扣除。对需经常性借支的部门和个人,经权限人批准后可设置备用金,用于零星费用支出,个人备用金一般控制在2000元之内,子公司总经理5000元以内,部门备用金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10000元,远离公司驻外有会计人员的市内项目部备用金不超过20000元,备用金年底还清。

2.5工程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委托代付工程款到其项目部或其他业务单位帐户,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工程承包单位必须提供加盖公章、合同章的委托付款函和加盖财务章的收据,总经理核准,集团经营管理部签字,经财务函证确认后,方可付款

3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3.1集团经营性付款审批流程: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核→集团财务部审核→财务总监签字→权限内主管领导审批(超过权限总裁批准)

3.2借款:借款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核→权限人审批→财务审核办理

3.3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公司审核签字→施工员确认→工程部负责人签核→预决算人员核定→权限人审批→财务审核办理。

3.4采购付款。采购申请计划→仓库验收→部门经理审查确认→权限人审批→财务审核办理。

3.5广告付款。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核→权限人审批→财务审核办理。

5.资金的监督管理

1例行自查。各子公司应依据资金计划做好资金业务的自查工作,每月26日前,向集团财务部报送资金执行情况的报告,要对上月资金回收计划与实际差异、付款计划与实际差异进行对比分析,重点关注资金收付款项与项目发展进度的匹配情况,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并向集团领导汇报。

2各子公司营运资金结存量是否按集团核定的营运资金需要量,对超过集团核定的需要量部分,有否全部上缴集团专户。

3由集团财务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子公司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3.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3.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3支付款项印章保管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3.4票据的保管情况,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并对票据实物进行盘底

3.5银行帐户开立、帐户使用合法性,银行对帐单的核对和库存现金的盘点

10.4

定期报告制。各子公司每周一上午报告上周资金流入、流出、结存情况。

第三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法人管项目职能,建立安全优秀的资金管理体制,形成十六局资金管控标准,全面推行工程项目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管理流程,按流程办事,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管控,提高资金集中使用效益,依照股份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包括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部的任何资金收支活动。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法人所有原则。项目部一切资金归法人所有,由法人统一管理使用。托管项目部归受托法人。

(二)集中管理原则。所有资金由法人集中调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项目部无权私自调动。收取的各类资金必须第一时间、全部上存到法人公司指定账户。

(三)使用审批原则:项目部使用任何资金,必须向所属法人机关上报《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由两级法人机关根据项目部上报的资金计划审批,审批后的《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是项目部资金支付1

的唯一依据。

第四条财务部组织编制资金集中管理规划,制定管理制度;负责汇总、下达《项目部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附表1);负责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和过程控制。《物资设备采购及租赁付款计划表》(附表2)、《对下计价拨款计划表》(附表3)、《工资及附加费支付计划表》(附表4)、《项目经费支付计划表》支出分别由设备运输物资部、经管计统部、劳资培训部、财务部审批。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督导子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子公司负责检查、督导所属项目部资金管理工作。各单位对资金管理办法必须严格落实,不折不扣,如有违反,违一打一,绝不姑息。

第二章账户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法人公司设立资金集中固定账户,作为收支两条线的结算账户。项目部收取的任何资金应当在收款当日第一时间、全额存入法人资金集中账户,所有支出由上级法人审批后从资金集中账户拨付。

所谓任何资金是指工程项目从业主、法人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全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进度款、备料款、结算款、质保金、变更索赔资金、各类奖励资金、收取的施工队保证金、招标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各类保证金、安全资金、研发资金、收取的违

约金、赔偿金、物资变卖资金、银行存款利息等各类款项。

第六条项目部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账户,账户的开立实行两级审批制度。以集团公司名义开户的,由集团公司审批。以所属法人名义开户的,由所属法人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开立账户必须纳入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指定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北京银行等9家的资金池联网银行,并无条件向上级机关财务部门进行资金集中授权。

第七条

对特殊项目因资金受到业主严格监管的项目部,依据监管协议,集团公司就地指定账户。项目部支出资金必须履行资金报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动用任何资金。9家联网银行以外一般不得开立账户,业主有特殊要求的,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一律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条

项目部对外收取的所有资金,必须在收到后填报工程项目收款通知书,最晚在收取次日第一时间将款项上存,并将收款通知书和汇款凭证复印件上报法人单位财务部门。项目部存款利息必须全部足额上交,在每季度银行结息后次日上交法人单位。

第九条

项目支付款项,分别由对口的上级业务部门根据项目部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后由同级财务部汇总下达项目部作为资金支出依据:

(一)物资设备采购资金支出,由设备运输物资部依据项目部报送的合同及到货验收情况审批

(二)验工计价拨款,由经管计统部审批

(三)工资奖金发放,由劳资培训审批

(四)项目部直列成本,由经管计统部、财务部联合审签

(五)项目部经费及相关资金支出由财务部审批

(六)对外支付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各类押金等),退还收取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队保证金、招标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项目分割留存的工程奖、安全支出、研发费用等专项资金支出由项目部向有关业务部门专题报告,集团公司专项审批

第三章

调剂资金管理

第十条

调剂资金只能用于工程项目短期周转、大型设备购置、工程投标、履约保证金四项专项用途。非经批准不得用于经费开支、弥补亏损等消耗性项目。

工程投标、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偿还调剂单位,业主到期未归还的,使用单位要限期追讨。

项目周转资金用后续拨款优先偿还,大型设备购置费用优先用设

备折旧偿还,调剂资金到期,后续拨款或折旧不足偿还的,子公司项目由子公司用其他收益,集团公司项目由集团公司项目部用其他收益偿还。

第十一条

项目部确实需要使用调剂资金的,必须制定调剂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报上级法人单位进行论证、审批。需要集团公司调剂的,由法人单位论证、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最终审定是否批准。

第十二条

调剂资金用于项目短期经营周转的,由项目部提出充分理由,确实存在业主资金不到位,工程进度必须保证的情况,可以申请调剂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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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