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轮代理分公司代征代缴税款提取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0]380号【发布日期】

1990-04-17【生效日期】

1990-04-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轮代理分公司

代征代缴税款提取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1990年4月17日国税函发[1990]380号)

辽宁、江苏、山东、浙江、福建、安徽、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河北、海南省(区)税务局,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上海、广州、北海、连云港、宁波、福州、厦门、丹东、营口、南京、海口、湛江、南通、蛇口、汕头、温州、武汉、日照、石臼、龙口、威海、张家港、江阴、镇江、芜湖、安庆、九江、黄石、城陵矶、舟山、海门、漳州、珠海、泉州、防城、八所、三亚市税务局、外轮代理分公司:

关于外籍轮船运输收入由外轮代理分公司代收税款,依照财政部1981年3月19日(81)财税字第85号《关于委托外轮代理分公司代收代缴税款提取代征手续费的通知》,可由各港口所在地税务局按月从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税款中提取1%,酌情付给各港口外轮代理分公司代征手续费。自该通知执行以来,对维护国家权益,依法对外轮征税和保障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不少地区反映外轮税收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偏低,有的地区尚不足以弥补代征单位办理代征代缴业务的费用支出,需要适当提高。为此,经研究确定:

一、各港口所在地税务局按月从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税款中提取3%,酌情付给各港口外轮代理分公司代征手续费

二、付给外轮代理分公司的代征手续费,由各港口所在地税务局按以下比例计算支付:

(一)每月代收代缴税款在1万元以内的,按代收税款的3%;

(二)每月代收代缴税款在1万元以上的,对超过1万至10万元的部分,按2%;

(三)每月代收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对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5‰

三、代征手续费由各港口所在地税务局按月或按季在代收代缴税款中办理退库手续

以上规定自1990年4月1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第144号【发布日期】

2004-01-29【生效日期】

2004-01-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第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双代手续费)自2002年纳入预算管理以来,国家税务局系统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2〕65号)的规定,发挥了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作用,对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发现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搞虚假代征,不按规定签订代征协议或签订虚假协议;二是虚报虚列代征税款;三是超比例计算支付手续费;四是虚报虚列手续费支出;五是截留、挪用手续费。这些作法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损害了税务部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规范和加强双代手续费管理,严肃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总局决定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全面开展双代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2〕65号),对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0日期间的双代手续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不签订代征协议(无委托)代征或不按规定签订代征协议代征及签订虚假代征协议,把税务部门正常征收的税款划为代征税款和虚报虚列代征税款的问题。。

(二)有无超比例计算支付双代手续费问题。。

(三)有无直接由国库退库,提取双代手续费问题。。

(四)有无代征单位给税务部门返还双代手续费问题。。

(五)有无截留、挪用双代手续费问题。。

(六)有无虚报虚列双代手续费支出问题。。

二、清理整顿的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分为自查自纠、复查和重点检查3个阶段。自查自纠阶段和复查阶段从2004年1月15日至3月31日,重点检查阶段从4月10日至4月30日。。

(一)自查自纠阶段。各省国税局应制定具体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对下布置本省自查自纠工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双代手续费的有关文件规定各负其责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下列问题应坚决纠正:一是属于正常代征的税款,已支付手续费,但没签订代征协议或代征协议不完善的,应立即补齐相关手续;二是虚假代征和虚报虚列代征税款取得的手续费,已支付代征人的,应追回或扣回,税务部门留用的应作冲账处理;三是接受代征单位返还的手续费,应作冲账处理;四是违规超比例计算支付的双代手续费,已支付代征人的,应追回或扣回,税务部门留用的,应作冲账处理;五是2002年1月1日以后直接由国库提取的手续费,应立即作退库处理;六是截留、挪用双代手续费弥补经费不足的,应作调账处理;七是虚列虚报双代手续费支出,应作收回支出处理。

(二)复查阶段。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省国税局应根据本省情况开展复查。复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填报《虚假代扣代收代征情况表》及说明和《违规取得、支付、使用双代手续费情况表》及说明,并逐级汇总上报,纸质表由上级留存备查。省国税局应于2004年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汇总纸质表一式五份(不含说明表)及数据软盘一份报送总局(财务管理司)。

(三)重点检查阶段。总局组织人员对各省双代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双代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深刻认识规范双代手续费管理的重要性,认真组织清理整顿工作,对当前双代手续费管理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彻底清理,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

(二)查出的问题应立即纠正。对本次清理整顿自查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和纠正。清理整顿工作中如发生阻挠、干扰以及不配合或有错不纠、包庇掩盖问题的情况,监察部门应对有关人员做出处理。。

(三)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要把职责落实到各部门。今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切实负起双代手续费管理责任,法规部门主要负责代征范围、代征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管部门主要负责签订的代征协议以及双代手续费支付比例是否合规。计统部门主要负责对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中所列入库税款情况,以及对双代手续费计算比例进行确认。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双代手续费的支付手续是否完备,列支是否合规。审计部门在每年1月15日前,对上年双代手续费收支情况进行审验,主要检查有无截留、挪用双代手续费,有无虚报虚列双代手续费支出,有无收取双代手续费返还等。监察部门负责对严重违规并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做出处理。。

(四)加大处罚力度。双代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再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监察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理。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财监〔2007〕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财监〔2007〕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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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工作的指导,规范专员办的审核行为,财政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

附件: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工作,加强专员办和国家税务局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三代”税款手续费,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件规定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支付给“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专员办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是指专员办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家税务局统计汇总并审查把关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局认定的“三代”单位资格、“三代”税款手续费计算依据、上级拨入支出金额及结余等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监督。审核方式包括非现场审核和实地审核。

第四条专员办在实施审核监督时,应当依照规定的职责权限,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开展重点核查验证。

第五条专员办与省级国家税务局之间应建立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及时沟通“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和审核中的有关情况,通报审核发现的问题,研究完善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第六条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当地专员办书面报送“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材料(以下简称送审材料),送审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一年度省级国家税务局系统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批复文件,省级国家税务局向下一级国家税务局预算分配下达文件;

(二)上一年度省级国家税务局系统“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情况;

(三)年度决算与年度预算相比,有关“三代”税款手续费资金结余或出现缺口的原因说明

第七条专员办在收到“三代”手续费送审材料2个工作日内,应向省级国家税务局出具回执(见附1),对送审材料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明确指出并退回送审材料,要求其补充后再行报送。

第八条专员办应在正式受理“三代”手续费送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书(见附2)。

第九条为保证审核时限和审核质量,专员办在受理省级国家税务局送审材料之前或审核过程中,要选择部分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开展实地核查。专员办实地核查的县(市)一般应不少于3个。

在实地核查中,被核查的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编制和决算报表;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会计账簿;

(三)代征协议及登记台账;

(四)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

(五)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六)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凭证;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专员办在实地核查中,要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执行规定签订“三代”税款代征协议以及按代征协议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情况;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会计核算情况;

(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的真实性情况;

(四)“三代”税款手续费计提比例情况;

(五)受托代征税款单位或个人的资格审定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专员办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出现定性及处理依据不确定或与省级国家税务局有分歧而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结束审核的,应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第十二条专员办内部要建立审核工作三级复核制度,主管处经办人负责具体审核;主管处负责人对经办人的审核依据和审核结论进行复审,并对初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界定、确认;办领导对主管处复审意见进行终审。

第十三条专员办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中须签署下列之一的审核意见:

(一)经审核,未发现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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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缓解征管力量不足,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有力措施。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思想观念,建立健全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机制。各县局、市局各税源管理科要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协、护税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各单位在委托代征工作中,要加强对代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代征机构的人员不能在国税机关有固定工作岗位,上岗前必须经过国税机关培训,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有效履行代征协管职责,防止越权、越位行为发生。同时要逐步完善代征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辞退等管理办法。

(三)强化管理,提高质效。各县局、市局各税源管理科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总局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要根据“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和“公平税收、普遍征税”的原则,结合辖区内个体税收征管实际,尤其是个体工商户比较集中的地区,以及从事季节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采用简并征收的方式,利用委托代征进行适度征收。同时要加强巡查研究,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方法,逐步完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