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b版(06.9.1发布)
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
劳资-3a-16-009
l总则
国有企业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1自觉遵守和维护劳动纪律是每个员工的基本职责,是主人翁精神的具体体现。为保证公司生产工作有序进行,树立“文明守纪”的厂风,提高员工队伍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执行情况由公司劳资部门全面负责监督检查,并落实处罚。
1.3各部门、分厂(分公司)相应成立整顿劳动纪律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分管,指定专人负责整纪工作,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做好检查、处理台帐工作。各部门、分厂(分公司)中班必须安排专人带班,管好劳动纪律。
2管理
2.1严格门卫制度。门卫人员应恪守其责,严格执行对进出公司人员的划卡规定。门卫人员如监督不力视同违纪处理。
2.2加强食堂、浴室管理。严格执行用膳和洗澡的开放时间。
2.3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必须坚持班前、班后和交接班制度.未经公司领导同意,—律不得执行弹性工作制。
2.4全公司上下班、用餐统一以铃声为准。
2.5各级领导务必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一经查实违纪,加倍扣罚,多次查实违纪者,将报送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违反劳动纪律
3.1迟到。在公司统—规定的上班时间前未刷卡考勤或铃响未到岗,午间就餐后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本人生产(工作)岗位的(做好事或因公等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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