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二十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外协施工及协作单位。
2.2需办公司内危险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1、公司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危险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库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清理等。
3、破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4、临时用电作业。公司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5、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6、起重吊装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7、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8、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9、交叉作业。两个或以上的工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施工的交叉作业。
10、高温作业:以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平均温度为参照基础,其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而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温度2℃或2℃以上的作业。11: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的项目。3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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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单位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作业涉及到公司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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