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

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

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林利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严禁乱写乱画,随意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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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早退处理,接班人员必须在下班半小时之内到达,否则按迟到处理。如确定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迟到、早退罚款500元/次。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矿安检科负责发放和管理

7、煤矿领导交接班必须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领导必须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违反规定,罚款10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