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供电分公司调度通信运行管理规定[全文5篇]
xx公司调度通信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xx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调度通信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加强调度通信网运行管理,不断提高调度通信运行质量,根据电力行业标准《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dl/t544-2012)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度通信运行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支线服从干线、属地化运行维护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公司电网通信运行管理工作,与市公司通信网运行有关的各级调度机构、通信机构、运行维护单位、并网发电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公司调控中心是公司调度通信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分公司及并网电厂通信运行及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所管辖电力通信网运行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组织编制所管辖电力通信网年度运行方式。负责所管辖电力通信网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第五条各县分公司调度所是本单位调度通信运行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省、市公司各项调度通信运行管理制度。负责所管辖配网通信通道的建设、维护。负责所管辖配网通信通道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第六条运行中心负责变电站通信设备日常巡视及自建通信线路的运维工作。
第七条并网电厂应贯彻落实国家及电力行业颁发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标准,接受调管单位的检查、指导和考核。按照并网协议的有关通信要求,负责并网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技改、大修等工作。
第三章新设备投运及并网管理
第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通信设备及光缆(统称新设备)投运前应满足下列条件:
1.设备验收合格,质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各项指标满足入网要求,资料档案齐全。
2.运行准备就绪,包括人员培训、设备命名、相关规程和制度等已完备。
第九条新设备接入现有通信网,应在新设备启动前2个月向调管单位移交相关资料,并于
15天前提出投运申请。调管单位收到资料后,应核准新设备的技术性能、安全可靠性等是否满足运行要求,应对新设备进行命名编号并备案。
第十条拟并网的通信设备的技术体制应与所并入电力通信网所采用的技术体制一致,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拟并网的通信方案应经调管单位核定同意,并通过测试验收。
第十一条并入通信网的通信设备技术指标和运行条件应符合电力通信网运行要求,并入通信网的通信设备,即纳入所属电网调度机构的管理范围,应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调度机构严格执行省、市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通信设施安全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各单位调度机构应配合电网反事故演习和事故调查工作,并建立健全电力应急通信机制。针对所辖通信网的薄弱环节,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反事故演习方案。
第五章通信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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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公司调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