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抵御风险能力,逐步建立我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和风险控制激励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担保机构为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而产生的风险损失,以及激励融资担保风险控制较好的担保机构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西藏自治区内依法设立,并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际经营和依法纳税,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企业。

第二章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1第五条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增强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代偿损失补偿,即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无偿补助

(二)担保风险控制激励,即对担保风险控制较好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奖励

第六条担保代偿损失是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后,在贷款到期时,被担保企业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担保机构按担保合同代位偿还该贷款,经追偿后确认无法收回而形成的实际净损失。

代偿损失=(担保责任额-被担保企业已还贷款额)×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反担保物变现额。

被担保企业已还贷款额包含企业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及担保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向企业追偿收回的资金。

代偿损失确认后,担保机构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应在以后年度的代偿损失中减除。

第七条担保风险控制激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担保机构严格按照自身制定的担保评估制度和反担保制度办理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且当年未发生代偿损失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策性担保业务除外),按当年日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控制激励

(二)担保机构当年发生代偿损失,但当年收取的担保收入总额在弥补代偿损失后仍有盈余的,按当年日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0.5%予以担保风险控制激励

年日均贷款担保责任额=∑(年度内每笔贷款担保责任额×年度内该笔贷款担保的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第八条代偿损失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当年发生代偿损失的,按不高于代偿损失金额20%的比例予以补偿

(二)对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贷款担保业务,担保机构在尽职尽责履行风险控制责任后,经过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认的,其代偿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第九条单个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年度最高总额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

担保机构获得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应当全部用于补充风险控制准备金。

担保机构获得的担保风险控制激励资金,可按不超过20%用于担保体系建设,并转增实收资本;剩余部分用于补充风险控制准备金。

第十条担保机构下列情形不属于担保风险补偿范围:

(一)担保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业务

(二)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三)担保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尽职尽责履行风险控制责任而导致的担保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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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西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二:西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