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城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共五篇]
集安市城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依据及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综合管理,全面改善城区环境风貌,创建文明、整洁、优美、舒适、畅通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市政府及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依法对市区建成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及城市运输等实施的规划、服务、巡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科学高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综合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巡查监督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交警)、住建、工商、环保、交通、卫生、国土、水利、民政等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范围内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城市综合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公共传媒、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相关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各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城市管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及法制观念,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环境的社会氛围。
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第九条责任区和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或者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专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车站、停车场、商品交易、展览、宾馆、餐饮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六)宗教活动场所由管理者负责;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河道及其沿岸,由管理者负责;
(九)临街商户、住户的管理区域由经营者和居住者负责。其责任区是:纵向为该单位门前至马路边路沿石,横向为毗邻两单位的交接处。不明确的地方,由市住建局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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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责任区责任人应当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门前五包”的具体内容:
(一)包“无乱贴乱画”。除一店一匾及装饰门带外,不得增设墙体牌匾、刀匾及灯箱;无陈旧、破损牌匾;更换、新设牌匾应当符合市住建局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市住建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门窗内外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陈设广告。
(二)包“无乱堆滥放”。禁止店外堆放杂物,垃圾容器放置在门轴以内;禁止在门前搭设任何遮阳伞(物);禁止在街路两侧晾晒衣物、拖布及其他物品;门前车辆按要求摆放整齐,除特殊规定车头一律朝向机动车道方向;门面装饰、装修工程要设置简易围挡;禁止占道堆放物料;禁止在人行道上搅拌沙浆、混凝土。
(三)包“无店外经营”。禁止在门、窗、墙上吊挂物品;禁止店外经营,店铺柜台、货物摆放不超出门轴;禁止占道作业和修理;禁止擅自进行店外宣传活动;禁止室外摆放音箱及使用其他高分贝设备招揽顾客;禁止在人行道上烧火做饭、摆桌就餐和游艺;严禁私搭乱建。
(四)包“无乱泼乱倒”。做到门前无积水、积雪、积冰,无油污、果壳、纸屑、杂物;禁止乱倒污水;禁止将垃圾扫地出门,或向路边果皮箱投放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和建筑垃圾;禁止随意堆放建筑垃圾。
(五)包“无损害设施”。禁止采摘绿化树果实和其他攀折、损坏花草树木行为,不在树木、杆、柱上扯绳、搭挂,不在设施上刻画、涂写或粘贴小广告;对损坏的墙体、台阶及其他附属设施应及时修复;禁止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禁止在景观水渠内刷车、洗涮物品及其他污染水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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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或者我市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行为,责任人应当劝阻、制止,或者报请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共同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宣传及贯彻落实工作,并对“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联合规范及检查。
第十三条城市中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私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原因,确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住建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禁止在临街墙体外立面或阳台上私自设置外排烟筒、卫星地面接收装置、空调排风扇、太阳能热水器和鸽子笼等有碍市容的设施;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第十六条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报市住建局审批。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园林绿地挖掘、取土、耕种。
第十八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须经市住建局批准。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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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二十条城市中建筑、拆迁、市政等工程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尘、除尘措施;工地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及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安排专人进行管理,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年度冬季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及时清除城市道路上的冰雪。
第二十二条
按照“就地就近,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清除冰雪责任者和划定责任区,由市清雪领导小组办公室同责任者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承担冰雪清除任务的责任者要严格按照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要求完成清除任务。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在景观水渠刷车、洗涮物品;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冥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禁止店外占道经营。
第二十五条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杜绝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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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运输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全覆盖或者密闭,不得遗撒、滴漏。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或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住建局批准。
三、城区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住建局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绿化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市住建局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禁止踩踏草坪和采摘城市绿化树木果实。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市住建局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市园林处提出申请,经市住建局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在市园林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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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加大城区内损坏绿化设施监督及管理,由市住建局和文物局等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对损坏的绿化设施进行勘查统计,及时进行恢复或补植。
五、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车辆;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道路上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开办市场;
(五)在非指定地段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机动车;
(六)在道路上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它固体、流体物质;
(七)其他有损道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征得市住建局同意并按照市公安交警大队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重超载货运车辆驶入城市禁行区域。
第三十七条需要临时挖掘或占用道路的,须经市住建局和市公安交警大队批准,并办理许可证;挖掘或占用道路结束后,须及时恢复路面。
第三十八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住建局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占道许可证或挖掘许可证,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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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及时将垃圾、渣土清运干净,接受市住建局的检查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事先办理延期手续;
(五)服从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法做出的变更或中止占用、挖掘许可的决定。
第四十条因紧急抢修自来水、燃气、供热、通信、电力等设施需挖掘道路时,应立即通知市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警大队,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同时交纳道路挖掘费。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三)试车、超车、随意停车;
(四)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装置设施或进行经营活动;
(五)其它侵占、损害、盗窃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对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或盗用排水设施及其配件;
(二)擅自在排水管线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三)向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泥水及易燃、易爆液体和垃圾、渣土、建筑砂浆等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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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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