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集团公司专业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业人才管理,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视专业人才的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创新人才工作机制,着力建设一支创新能力强、充满生机与活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为实现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

第三条专业人才管理的总体要求。以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开发为重点,以盘活现有人才资源为核心,以吸引、培养和用好人才为主线,以改善环境、落实待遇为保证,充分激发专业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人才引进

第四条人才引进原则。

(一)公开、公平、择优原则;

(二)引人与引智相结合原则;

(三)计划管理、重点引进原则

第五条人才引进的条件。

(一)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急需、主体专业全日制专科学历毕业生(集团公司偏远单位可放宽至中专);

(二)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高级技师、高技能人才;

(三)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专业人才;

(四)拥有集团公司相关产业所需的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且具国内先进水平;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技术合作项目,创造较好经济效益的人员;

(五)具有集团公司所需的特殊技能人才

第六条人才引进的程序和方式。

(一)集团公司各单位根据“双定”工作方案和实际需求,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上报年度人才需求计划并界定本单位的急需专业。年度人才需求计划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下发至各单位,作为各单位引进人才的依据;

(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引进原则上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到相关院校进行招聘,部分单位需单独进行院校招聘的,须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三)对拟引进的集团公司外部各类专业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年度人才需求计划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汇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后,符合集团公司引进人才条件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市场招聘,考核(考试)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引进全日制本科(急需、主体专业)以上学历人才到集团公司工作的,可不受单位定员、编制和年度人才需求计划的限制,由用人单位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引进高层次人才,既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在集团公司选择任职单位,也可挂职或聘用,还可采取不离开原单位来集团公司兼职、咨询、进行科研与技术合作等柔性流动的方式

第三章人才培训

第七条人才培训原则。

(一)能力培训、自主培训为主原则;

(二)全员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原则;

(三)统筹规划、分级分类原则

第八条全面加强专业人才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业务能力培训,不断完善以培育学习力为核心的学习体系。从重视培训形式向重视培训效果转变,从任务应付向实际管用转变,从偏重理论灌输向注重操作实践

转变。根据培训目的、对象、内容确定合理的培训形式,立足校企合作,以集团公司及二级单位内部培训为主。以全员岗位安全技术业务常规培训为基础,根据产业经营发展方向和重点项目建设,有重点地组织安排各类专项培训。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个人业务对口,合理选定培训人员,确定培训内容。

第九条培训计划。人才培训按年度计划统筹规划。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结合企业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安排,牵头制定年度人才培训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年度培训计划需要调整的,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批准。未列入计划的培训项目,各单位和部门不得组织实施。个人参加计划外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备案。

第十条培训方式。根据集团公司实际,人才培训实行分级分类培训。培训项目归口实施,实行项目责任制。人才培训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各培训项目业务归口部门为责任单位,负责协助落实。

(一)分级培训。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培训、主体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培训和安全资格、特殊作业人员培训;二级单位主要负责科级及以下人员安全技术业务培训。学历、学位培训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⒈副总师及正处级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博士或emba学位学习,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⒉正、副处级可参加本专业硕士学位学习,副处级后备干部、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专业硕士学位学习的,须经单位同意,集团公司审批。凡获得硕士学位的,不得再公费学习第二个硕士学位。

⒊参加硕士学位学习的,原则上参加由集团公司与有关院校在内部集中举办的管理类和工程类硕士班。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私自参加任何其它高校举办的硕士培训班。

(二)分类培训。集团公司人才培训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实行集中管理。部门按业务分工,谁分管、谁负责。

⒈组织人事部门是人才培训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培训、高层次人才培养、主体专业人才培养、出国(境)考察培训和重要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要积极构建培训渠道,制订培训计划,督查培训落实情况。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安监局负责拟定人员,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⒉职教主管部门是培训实施协调机构,负责培训教学业务指导和培训基地建设,协调培训计划实施,调控培训进度,监督考核培训质量。

⒊职业学院、安培中心、党校等内部培训基地是培训项目的执行主体,负责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安排师资、教材,完成培训教学任务。

⒋整合矿井和非煤产业单位按照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要求,保证职教经费提取和专项使用,完善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设施配备。

⒌外出培训、出国(境)培训考察,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参加人员培训考察结束后向组织人事部门汇报培训考察情况。

第十一条监督考核。对各培训基地培训质量实行统一考核验收,考核结果与培训经费挂钩。职教主管部门和培训项目归口单位为考核验收单位。根据培训目标和办班要求,对办学单位教学质量进行考核验收。学员成绩与学习期间的工资、奖金分配挂钩,学员成绩由办学单位通知学员单位,作为兑现学习期间工资、奖金的依据。

第十二条信息管理。建立人才教育培训数据库,实行人才培训信息备案登记制度,将人才培训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人才考核、使用、职称评聘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费用管理。培训经费实行集中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与经费挂钩。高层次人才培养费用按平煤〔2003〕130号文件执行。个人费用报销须有培训审批的相关依据。如未按规定私自报销,经审计、财务查实,从严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人才激励

第十四条人才激励原则。

(一)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原则;

(二)事业激励与情感激励相结合原则;

(三)工作能力与工作实绩相结合原则

第十五条进一步完善人才选用任用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平煤集团公司党委、平煤集团公司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平煤发〔2005〕15号),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力度,大力培养优秀年轻专业人才,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专业人才的选用,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第十六条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提高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待遇。集团公司引进的国民教育全日制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毕业生分别给万元、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建立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最低收入保障线。集团公司引进的具有国民教育全日制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毕业生,专业对口或相近,考核合格,年收入分别不低于10万元、5万元、3万元。在股份制企业探索实行股权、期权等多种形式激励机制。第十七条加快实施“313”人才工程。对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培养,到“十二五”末,重点选拔培养30名左右省部级以上优秀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100名左右市、集团公司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00名左右矿处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集团公司安排专项资金,用于“313”人才工程的实施,各基层单位要加大投入,为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规范和完善集团公司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杰出技术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0名、杰出技术人才1-3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建立人才疗养、定期健康检查、在职培训等制度。

第十九条实行集团公司主体专业首席工程师制度。首席工程师享受本单位副总工程师岗位工资待遇。第二十条积极推荐优秀专业人才申报由上级部门组织评选的各类学术技术称号,并做好入选专家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进一步关心专业人才的工作和生活。畅通组织人事部门与人才的信息沟通渠道,通过不同形式听取专业人才的意见和建议,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人才政策,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建立优秀人才、重点人才联系跟踪服务机制。与企业愿景有机结合,开展个人愿景和个人职业生涯计划设计,帮助专业人才实现愿景和设计目标。

第五章人才流动

第二十二条人才流动原则。

(一)市场化管理原则;

(二)依据计划、编制原则;

(三)稳定人才队伍原则

第二十三条内部人才流动的程序和方式。

(一)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年度人才需求计划向主管部门报告,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招聘;

(二)集团公司因重点工程实际需要或涉及集团公司整体利益,需从内部各单位补充人员时,由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文件,审核批准后经人力资源市场招聘;

(三)要求集团公司内部流动且符合流动原则的,用人单位根据年度人才需求计划向主管部门提交人才需求信息,核定岗位后,由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招聘

第二十四条内部人才流动的有关要求。

(一)集团公司内部人才流动,其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按用人单位的标准重新核定;

(二)内部人才流动后,应及时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内部人才流动在原工作单位取得的集团公司级(含)以上荣誉称号及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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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录用。经公示无异议后,主管部门办理有关人员录用手续。

第十二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或面向社会进行招聘活动。第十三条应聘人员必须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市场报名登记。

第十四条招聘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招聘启事、组卷、考场、评卷和面试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