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倍增目标,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的科技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三条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和督查,指导协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申请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开展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企业自行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http://www.xiexiebang.com,注册企业账户,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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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02〕201号)和《关于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28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