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总则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合理的调配和使用公务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规范公司车辆购置、使用、维护保养、驾驶员管理等,保障车辆使用合理有效。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及法人拥有产权的车辆,不包括公司提供补贴的车辆,和油品专用运输车辆。
三、职能。公司总经办负责车辆的购置、使用、调度、维护维修、报废、证照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四、原则。车辆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五、车辆的购置、年检、保险及档案管理
1、车辆购置必须列入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列入预算管理;
2、总经办具体负责车辆及驾驶员的技术档案,办理购车、申报、办证、保险、路费及税卡工作。
3、车辆证件的年审、检验、保险由总经办负责到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站和公司指定保险公司办理手续。
六、车辆调度和用车登记
1、公务车辆实行统一调配使用制度,由总经办统一安排调度或总经办指定的相关管理人;特殊情况时,总经理、副总可直接调派车辆,处置完毕后须在总经办补办派车手续。
2、员工因公务出车必须填写出车申请单,报总经办或指定部门、站方领导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出车,同时申请人员在出车申请单上真实地填写出车情况。
3、专职驾驶员或申请用车人随车携带《用车登记簿》并检查各种证件,若遇路检,因证照不齐或超载违规罚款,原则上由驾驶员负责。
4、总经办和指定车辆管理人责车辆使用的各种报表,包括行驶记录、油耗记录、
维修记录、车辆费用报销记录;
3、员工个人不得随意借用公司车辆,有特殊原因需要用车的(员工实际驾龄在三年以上)填写用车申请单,在保证公务用车基础上经总经理批复方可调度,否则不予以批准;所发生的费用由员工自己负担,期间发生事故的由个人承担同时赔偿公司车辆损失。
4、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用公司车辆;私自开车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公司有权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七、车辆的停放
1、公司所有车辆钥匙由总经办或指定站方负责人统一保存、管理,公务车辆在交车时,应将钥匙交至总经办负责人;公司人员已下班的,须将钥匙放在指定位置,次日由主管人员收存。
2车辆驾驶人员接总经办安排,次日执行出车任务并早于公司人员上班时间的,应提前领取钥匙和行驶证。
3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将车门车窗锁妥;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反交通规则或车辆损毁、失窃的,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4未经总经办负责人同意,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车辆开回家或作私用。
八、车辆的安全及日常保养、维修
1、驾驶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上述法规和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负责全责。
2、坚持定人定车制度,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与他人驾驶(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或总经办批准)。
3、应坚持“六不”开车。酒后不开车、疲劳不开车、有情绪不开车、有故障不开车、证照不齐不开车、无安排不开车。
4、驾驶员和指定管理(使用)者做到每周六清洗、调整,及时发现和排除运行中的故障,保证冷却水、润滑油及电瓶水处于正常水平线。出车前检查轮胎气压、并自行处理一般常见的电油路故障,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公司专职司机每月25日或26日对公司所有车辆况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在案;公司车辆的一般性保养工作,由驾驶人员视车辆情况报总经办统筹安排。
6、维修前要填写《车辆请修报告单》,由总经办负责人审核后,按批准项目到指定维修厂维修;在修理过程中驾驶员应在场监督厂家修理,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办汇报。
7、已批准维修的车辆,不得私自增加维修项目,确需增加必须按审批程序报准。结算维修费时,需附车辆维修审批表,更换材料明细表,由总经办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财务部门方能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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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制度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3本制度从2012年11月1日实施。原车辆管理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