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终稿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010年3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安全管理机制…………………………1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安全准入管理…………………………2安全协议及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3施工安全管理…………………………4安全监督管理…………………………5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7处罚规定…………………………….8附则……………………………….10

1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根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委工程,是指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施工单位或集团公司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承包生产、建设工程的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和其它租赁、承包经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的外委工程;凡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或管理外委工程有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生产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严禁对外劳务承包;煤矿井下严禁违规使用临时工。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集团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将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条承包商是所承包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承包

1商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第六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

安全准入管理

第七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承包商的资质和/或能力。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安全监察部门应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和煤矿外委工程招投标时,安全资格审查必须经项目主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第八条安全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证书;

(二)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三)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符合本工程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五)法律法规或工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承建煤矿建设工程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与煤矿建设

2工程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煤矿工程项目,承包商必须具有相同类型工程项目的施工业绩。

第十条承建安装消防工程的承包商,必须具有承包商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承建装修工程的必须具有承包商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有消防工程的建筑工程、单项消防工程和建筑装修工程。

第四章

安全协议及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

第十一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商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本办法对承包商的约束规定要纳入安全管理协议中。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与奖罚;

(五)明确发生事故后应承担的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各类事故的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安全风险保证金的交纳等事项及有关资金额度的约定。

(六)对事故的报告、统计归属、配合调查处理等做出规定;

(七)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纳入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商实行安全风险保

3证金制度。安全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安全风险考核奖罚和安全质量考核奖罚;交纳数额要保证施工期内的安全奖罚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工程总价款的5%,具体数额应在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施工结束后返还剩余的安全风险保证金。承包商出现安全事故不能支付安全事故罚款和/或承担赔偿责任时,工程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有权从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代缴;如果安全风险保证金数额不足,可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第五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外委工程的作业人员,必须由承包商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作业;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向承包商提供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知识和施工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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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行业的规定相抵触之处,一律以国家、行业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