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公司所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驻外机构(以下简称各驻外机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公司统一领导、依法监管、各驻外机构全面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对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予以支持、保障和总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事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应当具备国家和所在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应当告知从业人员。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日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帐。
各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工作周结束前,将上季度应急救援队伍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季报表和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季报表(见附表
1、附表2)报送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第十条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并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进行指导。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直接负责人;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项目经理部、生产车间、班组安全员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立即报告直接负责人。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第十三条对一般事故隐患,各驻外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整改、消除。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ie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治理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八)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投入使用的;
(九)非生产经营性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安全评估或者经评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