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010-09-21

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我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于2006年6月11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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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在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勘察验收通知书,委托有资质和技术实力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勘察验收(预验收)。勘察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现场检查各类资料及所必要的图纸、记录、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等;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安全设施等工程的施工质量及运行状况进行现场勘察。

验收管理办法规范了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对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预验收)通知书。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现场勘察验收工作,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勘察验收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勘察验收报告备案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煤矿建设单位下达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建设单位申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将继续按照我区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把项目竣工验收关,保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顺利投产,早日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