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xxx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
管理制度
xxx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xxx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xxx〔2015〕810号)、《xxx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2)事故使全矿山停工8小时以上的;
(3)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24小时或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的;(4)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
(5)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50吨以上的;(6)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1小时以上的;(7)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min以上)3次以上的;
(8)突出矿井有误揭煤层或断层而发生瓦斯突出现象的;(9)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头面停工停产96小时以上或被淹的;
(10)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11)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h以上的;(12)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30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平方米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的;
(13)采掘头面发生冲击地压震级达1.5级以上或造成巷道破坏长度达20米以上(断面缩小30%以上)的;
(14)煤矿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15)煤矿总回风巷道(包括石门、总回风巷、回风井、风硐)垮塌、致使矿山或采区通风量降低30%以上且达30分钟以上的;
(16)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的或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7)主要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18)主要排水、主要压风系统中断24小时以上的;(19)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的;
(20)井下发生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在10分钟内没有扑灭的;(21)煤矿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的;
(22)煤业公司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其中一个生产矿井中断1小时以上的;(2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个月内出现15班次以上瓦斯监测数据失真(±0.1%)现象(8小时内调准的除外)或发现有堵塞甲烷传感器现象的;
(24)矸石山发生爆炸的;
(25)基建施工单位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的;(26)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2~8小时的;
(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24小时或采区停工24~72小时的;
(3)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达到10~50吨的;(4)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1.5%以上且时间连续5分钟以上的(报煤业公司通风部、调度室备案的采用水力冲孔措施期间除外);(5)同一个采掘头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2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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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矿山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现场涉险3人以上的;(3)井下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达1.5%以上不能实现断电的或仍有人在超限区域内继续作业的;
(4)突出矿井同一采掘头面连续3次或一个月内出现5次以上局部校验有突出危险性,仅采用局部措施继续生产的;
(5)井下采用封闭火区灭火时,没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