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监事会及监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市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向监事会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有独资公司直接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派出监事。

第五条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和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监事(以下简称“派出监事”)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第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兼职监事组成。

监事会主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局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或者从市属国有企业中有5年以上管理经验的现职高级管理人员中选聘,为专职。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命,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或者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兼职监事的工作经费由企业承担。

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为专职,其任职条件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经市国资委同意,其派出监事可以担任一至三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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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各区、县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