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市直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直国有企业的监督,健全市直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直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组成人员由市政府决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委派,代表市政府对市直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市国资委是监事会的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监事会成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第二章监事会职责与监督方式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监督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情况;
(四)监督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监事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监督检查: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下列事项的会议:
(一)重大筹资、融资、投资和每年财务预算、决算;
(二)重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动;
(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四)企业及其所属重要部门、重要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人事变动。
第九条企业要定期、如实地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通报制度。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监事会通报,征求监事会意见。
第十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应当依法支持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为监事会成员的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监事会对企业监督检查后,应当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三)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
(四)市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检查报告经监事会集体讨论,监事会主席签署意见,由市国资委呈报市政府。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市政府批复的检查报告,市国资委负责检查报告的催办、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专项报告。
第十五条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或要求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综合性或专题性审计或鉴证,费用由企业承担;可以调阅参与企业评估、审计事项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建议市审计局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涉及违法违纪的重大案件,建议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向市国资委作出两次书面报告。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八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专项拨付,市国资委统一列支。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十九条监事会由专职监事、兼职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中专门从事监事工作的人员为专职监事;由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应为国家公务员。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人员参与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由市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及参股企业组建时,市国资委参与企业章程的制定,并根据出资比例,明确规定由市国资委委派的监事职数。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由市国资委提名,报市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担任,为专职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下。
本办法实施前已被任命的企业监事会主席,参照本办法管理,享受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待遇。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命,应为科级以上国家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有关部门选派的监事由部门推荐,市国资委批准。
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企业职工代表监事。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本控股及参股企业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市国资委向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委派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人选。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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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