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5篇

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2001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第147号令)

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外的国有重点企业,由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派出监事会。

监事会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国有重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第四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对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协调监事会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可以根据需要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条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评价;

(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三)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四)省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检查报告经省政府批复后,抄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和其他与检查报告内容有密切关系的部门,并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检查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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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向省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大型事业单位派出监事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