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2-05-03【生效日期】

2012-05-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第二章主要功能

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为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三)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五)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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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