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区地方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旺苍县嘉川新五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为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稳定职工队伍,提高职工素质,改善煤矿企业管理水平,实现煤矿企业用工备案制度化、劳动合同签订规范化、职工培训标准化和参加工伤保险全员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用工条件,建立准入制度。

矿招收的职工素质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根据矿用工的特殊性,招用职工必须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

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招用人员:

(一)“四证”(采矿许可证、矿长培训合格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全的;

(二)投产验收、整顿验收、复产验收不合格的;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第二条煤矿企业所录用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持有合法证件(本地人员有身份证或户口本,外地人员有身份证和暂住证);

(二)井下人员必须是年龄满18周岁以上的男性;

(三)必须经职业培训合格,具备煤矿职工的基本素质。

第三条建立严格的申报和备案制度。煤矿企业用工必须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申报内容包括拟招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内容。

矿方在招用人员后10日内,必须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填发《劳动保障手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矿方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必须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第四条矿方与职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签定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

(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由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煤矿法人代表和职工本人签订;

(三)签订劳动合同时,矿方不得向职工收取任何形式的招聘费、抵押金或保证金;不得扣押职工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二)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劳动合同条款必须按特殊工种从业要求明确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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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举报,对举报查实的给予一定奖励。

六、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